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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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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7月,对潍城解放以来审判的刑事一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纠正错捕、错押、错判案11件。1956年5月至1957年6月,市法院复查1955、1956两年审判的766件刑事案件,复查定案736件,判决正确或基本正确的558件,占复查定案总件数的75.82%;畸重改判轻刑的131件,占17.8%;错判改判释放的40件,占5.43%;主要事实不清退回侦察的7件,占0.95%。1962年8至10月,复查1958年至1961年审结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421件。其中判处正确的有317件;畸重的50件;不该判而判的6件;错案42件;冤案6件。判处畸重和冤错案件,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改判纠正。对同期审结的社会刑事案件397件,于1963年3月至10月进行复查,改判纠正原判畸重的17件,与事实不符和定性不当的31件,错案1件。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开始复查“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或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被判刑的案件)。查出错案9件,全部予以平反纠正。1979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及到1978年判处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在共计750起案件、855人中,维持原判的有358件、399人;减刑的218件、263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42件、53人;改判无罪的132件、140人。1980年复查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冤错案件8件,全部平反纠正。
  平反冤假错案深得人心。市政工程队丁国兴,因错误言论被以反革命罪判刑3年,改判无罪以后,他主动干最脏最累的活(化沥青),并同别人共同完成机具革新12项,被评为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