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5月至1949年末,共审结民事案件550件。审理过程中,遵循扶植群众,维护革命秩序,司法为人民的方针,依照新民主主义法律、政策处理民事纠纷,判决43件,和解377件、撤诉、移转130件。其中债务纠纷案222件,居第一位,其次为房产纠纷案113件,婚姻纠纷案100件,其余为赔偿、买卖、土地等纠纷案。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婚姻案件激增,审结644件。1953年,私有房产税契确权,房产纠纷案件增加。1月至10月即受理176件。其中典当回赎纠纷占90%。1954年后,各类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59至1961年,受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的影响,人民生活困难,有夫另嫁,一方外流无下落,草率成婚和早婚等情况严重,婚姻案件上升,三年共审结95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0%。1962年后,审判人员下乡、下街、下厂,结合基层调解组织,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处理民事纠纷。1962和1963两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43件,其中调解处理450件,占70%;判决63件,占9.79%,其他处理130件,占20.21%。1968年,审判机构实行军管,民事审判工作中止。
1973年,法院恢复工作,重建人民法庭,清理民事积案,建立健全调解制度,依靠基层组织,加强基础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调解为主,既解决纠纷,又增进团结。1973年至1976年,共审结民事纠纷案669件。其中调解600件;其他处理61件;判决8件。1978年后,由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案件涉及范围扩大,数量增加。1977至1983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075件,审结2043件。其中婚姻纠纷940件,房产纠纷658件,赡养、抚养、继承、赔偿等纠纷433件。1984至1990年,审结民事案件4633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8年5月至1949年末,共审结民事案件550件。审理过程中,遵循扶植群众,维护革命秩序,司法为人民的方针,依照新民主主义法律、政策处理民事纠纷,判决43件,和解377件、撤诉、移转130件。其中债务纠纷案222件,居第一位,其次为房产纠纷案113件,婚姻纠纷案100件,其余为赔偿、买卖、土地等纠纷案。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婚姻案件激增,审结644件。1953年,私有房产税契确权,房产纠纷案件增加。1月至10月即受理176件。其中典当回赎纠纷占90%。1954年后,各类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59至1961年,受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的影响,人民生活困难,有夫另嫁,一方外流无下落,草率成婚和早婚等情况严重,婚姻案件上升,三年共审结95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0%。1962年后,审判人员下乡、下街、下厂,结合基层调解组织,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处理民事纠纷。1962和1963两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43件,其中调解处理450件,占70%;判决63件,占9.79%,其他处理130件,占20.21%。1968年,审判机构实行军管,民事审判工作中止。
1973年,法院恢复工作,重建人民法庭,清理民事积案,建立健全调解制度,依靠基层组织,加强基础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调解为主,既解决纠纷,又增进团结。1973年至1976年,共审结民事纠纷案669件。其中调解600件;其他处理61件;判决8件。1978年后,由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案件涉及范围扩大,数量增加。1977至1983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075件,审结2043件。其中婚姻纠纷940件,房产纠纷658件,赡养、抚养、继承、赔偿等纠纷433件。1984至1990年,审结民事案件46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