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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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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法院审理残害虐待妇女儿童案件大量增加。1951年开展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依法审判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道会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1949至1951年,年平均收案477起,占全市当时人口的0.22%。1951年后,法院加强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减少,刑事收案下降为人口的0.74‰。1957至1966年,审理杀人、纵火、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46起,占这个时期审理刑事案件的1.82%。“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瘫痪。1973年法院恢复办公后,认真依法审理案件。同年8月,对拦路强奸妇女等12起严重犯罪案依法公开宣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合议、回避、辩护、陪审、上诉等审判制度,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1979年底开始,刑事审判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983年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集中打击,统一行动部署,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分子。1977年至1983年,共审理反革命案件53件,其他各类刑事案件958件。其中杀人、纵火、抢劫、强奸、流氓团伙等严重犯罪案件356件。
  1948年5月至1983年末,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743件,审结6739件。1984年至1990年,潍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98件,18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