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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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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救火队,华丰机器厂、福丰机器厂和信丰染厂设有厂救火队。
  1948年6月,潍坊特别市公安局消防队成立,编制33人。1965年5月,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编制26人,1974年扩编为57人。1981年,经上级批准市公安局设消防科,负责全市的消防监督事宜。1984年设地级市建置后,消防队归市公安局领导,潍城公安分局设消防科,编制在市局消防大队属内。
  厂矿企业自设专职消防队。1960至1970年先后有潍坊石油站、坊子煤矿、廿里堡烟叶复烤厂、潍坊棉纺织厂建立消防队。1980年以后,潍坊造纸总厂、潍坊柴油机厂、潍坊化工厂又相继建立。至1986年共有厂矿自设专职消防队7个,共计队员66人。
  各厂矿企业自1957年起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现在绝大多数单位的消防队伍组织比较健全。
  消防装备和设施 消防队初成立时,只有几部人拉手压浦车和梯子、水桶、火钩等灭火用具。1950至1951年先后增添消防车1部和灭火工具。1971年后陆续添置各种性能的消防车辆和消防设施。1983年末,全市设消防枪314个。其中厂矿企业设306个。有水罐、泡沫、干粉、四氯化碳、照明、指挥等各类消防车23部。其中公安局消防队有17部。所有消防器材装备都依照公安部颁布的管理规定,严格加强管理。
  防火与灭火
  防火 多年来,潍坊市公安局采取了一系列防火措施,以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1951年2月,制订《防卫火警暂行条例》。1952年政务院颁布《消防监督条例》后,市公安局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消防技术知识培训,开展对厂矿企业、机关、街道的消防安全监督,做到上下结合,以防为主。1953年1月,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全市成立了80个防火安全检查小组,组员1248人。此后,每年都根据季度变化组织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农村防火,历年抓住麦收、烟叶烘烤、棉花摘收和越冬取暖几个关键环节,宣传防火知识,巡回检查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减少火灾发生。从1983年开展建筑防火审核工作。据1986年统计,共审核建筑图纸268份。提出修改补充意见817条,使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更加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
  灭火 自消防队建立以来,市公安局在业务、技术、思想上加强领导,严格训练,每年举行业务和技术考核,从而把消防队锻炼成为一支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的灭火队伍,扑灭大小火灾数百起,屡立战功。1982年2月11日下午,潍坊造纸厂廿里堡原料场发生重大火灾。消防队出动11辆消防车及时投入战斗。在这次灭火中,全体消防干警奋不顾身,英勇拼搏,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表彰。全队荣立集体二等功,有2人荣立二等功,3人荣立三等功,8人受到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