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国家建立预备役制度,历年进行征兵工作的同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凡身体合格的青年,除应征服现役的外,其余全部编为第二类预备役。服现役期满退伍回乡的士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后,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1983年后,编入第一类预备役的,包括基干民兵及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士兵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28岁的;29岁至35岁的普通民兵、退伍士兵,列为第二类预备役。
第六节 预备役
1955年,国家建立预备役制度,历年进行征兵工作的同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凡身体合格的青年,除应征服现役的外,其余全部编为第二类预备役。服现役期满退伍回乡的士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后,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1983年后,编入第一类预备役的,包括基干民兵及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士兵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28岁的;29岁至35岁的普通民兵、退伍士兵,列为第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