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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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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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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使其留在部队发挥其技术专长,对成绩显著的可提升为干部。
1978年,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使其留在部队发挥其技术专长,对成绩显著的可提升为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