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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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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由银行承办保险业务时,规定险种为火险、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汽车险、其他运输工具险、人身险等。当时,潍坊市全市只办火险、运输险两种。1951年9月底,全市除粮食,邮电系统外,其余全部完成了承保任务,强制保险的险种有:(1)国营企业财产保险。(2)铁路车辆保险。(3)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保险。(4)省定地方国营航运企业、船舶保险。1952年又开展了渔船险、邮包险、建筑工人险、公路旅客意外险。并扩大试办农村保险。1953年停办国家行政机关的财产强制保险。农村牲畜、棉花、黄烟、小麦等简易火险停办。1954年改物资固定险为物资流动险,1955年7月恢复农村保险,停办铁路、邮电、粮食、地质、水利、交通6个系统的各类强制保险。1956年12月贯彻“愿保就保,不愿保就不保”的自愿原则。1957年底,财产强制保险停办,改为自愿保险。1958年保险业务停办。1980年10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潍坊市(益都县)试办企业财产保险一个险种。1983年险种由单一的企业财产险发展到机动车、家财、牲畜等9个险种。1989年险种发展到货物运输、种植业、养殖业和学生平安、养老金等41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