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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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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先后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1961年对潍坊市30个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物资进行“三清”。1963年结束,同年复查核实。共损失843.3万元。批准核销损失为827.5万元,留待企业挽回15.8万元,对14个工交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为302.1万元,扣除三项损失225.7万元,商业系统对23个单位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为248.5万元,较1962年290.6万元减少42.1万元。
  1972年对国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核资,经核定专署增拨潍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指标为2066万元,其中工业部门2059万元,商业部门7万元。
  第三次清产核资始于1979年12月,止于1980年。对应清资产普遍的进行了清查,发现盘盈流动资产53.16万元,盘亏流动资产169.13万元,待报废损失流动资产1167.77万元。盈亏相抵净损失1283.73万元。经批准冲减国家资金和合作资金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