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政管理含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销售和利润管理、专用基金管理等。1950年企业财务管理限于利润监交及投资拨款。1960年整顿财务基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970年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并进行清仓查库,扭亏增盈,挖潜促产等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同时年年进行企业财务大检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监交企业利润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预算。1953年实行提取奖金制度,利润上交,亏损弥补。1956年国营企业利润监交由税务部门经办。1958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1983年潍城区企业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然后再按规定比例缴纳利润。是年,潍城盈利38户,税后上交利润6.2万元。物资企业的盈利企业6户,工业供销盈利企业4户,分别按固定比例上交利润10%、5%。
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据1985年企业决算统计,潍城饮食服务行业留利48.3万元,商业企业也有不同程度的留利,为企业增加了财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流动资金管理 潍坊市1953年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银行以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供应全部流动资金。1955年改为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1958年又改为定额流动资金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超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1959年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统一计息,1961年7月1日改为超定额流动资金,仍由银行发放超定额放款。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1962年前,国营商业所需流动资金全部银行贷款。后改为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核拨自有资金,另一部分由银行贷款。1964年市财政对市属11个生产企业核定流动资金268.9万元,比1963年核定的定额资金减少8.9万元。1980年10月对地方国营实行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交纳流动资金有偿占用交纳占用费制度至1983年停止执行,1984年机构改革214个工业企业移交市属有关部门管理。
专用资金管理 建国初期,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基金由国家财政拨给,1958年起,改为全部留企业复置固定资产。1967年企业和主管部门各留20%,上交财政60%。1970年起,国营工业折旧基金不再上交财政。1973年折旧基金改为地方财政集中35%调剂使用。
职工福利基金 1969年前,按职工工资总额8%计提,1970年改按11%提取,摊入生产成本。1979年实行利润留成改为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为11%。
其他专用基金 利润留成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奖励资金以及由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等。均按规定从利润或成本(费用)中提取,按规定范围使用。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国营工业和商办工业专款专用。
第一节 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政管理含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销售和利润管理、专用基金管理等。1950年企业财务管理限于利润监交及投资拨款。1960年整顿财务基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970年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并进行清仓查库,扭亏增盈,挖潜促产等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同时年年进行企业财务大检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监交企业利润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预算。1953年实行提取奖金制度,利润上交,亏损弥补。1956年国营企业利润监交由税务部门经办。1958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1983年潍城区企业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然后再按规定比例缴纳利润。是年,潍城盈利38户,税后上交利润6.2万元。物资企业的盈利企业6户,工业供销盈利企业4户,分别按固定比例上交利润10%、5%。
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据1985年企业决算统计,潍城饮食服务行业留利48.3万元,商业企业也有不同程度的留利,为企业增加了财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流动资金管理 潍坊市1953年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银行以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供应全部流动资金。1955年改为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1958年又改为定额流动资金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超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1959年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统一计息,1961年7月1日改为超定额流动资金,仍由银行发放超定额放款。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1962年前,国营商业所需流动资金全部银行贷款。后改为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核拨自有资金,另一部分由银行贷款。1964年市财政对市属11个生产企业核定流动资金268.9万元,比1963年核定的定额资金减少8.9万元。1980年10月对地方国营实行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交纳流动资金有偿占用交纳占用费制度至1983年停止执行,1984年机构改革214个工业企业移交市属有关部门管理。
专用资金管理 建国初期,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基金由国家财政拨给,1958年起,改为全部留企业复置固定资产。1967年企业和主管部门各留20%,上交财政60%。1970年起,国营工业折旧基金不再上交财政。1973年折旧基金改为地方财政集中35%调剂使用。
职工福利基金 1969年前,按职工工资总额8%计提,1970年改按11%提取,摊入生产成本。1979年实行利润留成改为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为11%。
其他专用基金 利润留成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奖励资金以及由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等。均按规定从利润或成本(费用)中提取,按规定范围使用。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国营工业和商办工业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