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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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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地方自筹经费)不纳入国家预算。地方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其收入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附加,“五小企企业利润留成及企业所得税留成,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业用电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预算外收入等等。
  1958年至1982年全市预算外收入(财政部门掌握部分)累计10852.3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4406.3万元,占同期累计总额42.3%;企业收入4406.4万元,占40.6%;其他收入1856.6万元,占17.1%。预算外支出(财政部门掌握部分),累计12815.4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10805.6万元,占同期累计总额84.3%;社会文教科学支出959.5万元,占7.5%;行政事业管理支出499.2万元,占3.9%。其它支出551.1万元,占4.3%。1982年末,全市滚存结余37.3万元。
  区划调整后,潍城区预算外收入:1983年至1988年累计57.3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收入为52.5万元,占91.6%;其他收入4.8万元,只占8.4%。预算外资金支出累计59.2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3.4万元,占5.7%;社会文教卫生科学文化支出2.2万元,占3.7%;行政事业管理支出4.6万元,占7.8%;其他支出49万元,占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