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粮油销售 资料库:潍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潍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1/section/1/article/2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1/section/1/article/2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粮食统购统销前,市镇居民及工商行业需用粮油,都购自粮商米店、油店或集市粜粮户。1953年12月开始实行计划供应,居民每人每天0.5公斤,干部、工人等各类从事职业劳动的人员,平均按每人每天0.75至1公斤。1955年9月开始,按照不同工种、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划分为七个类别,分类定量,按月凭证供应。1955至1958年人均成品粮16公斤,食油0.25公斤。1959年人均成品粮压缩为13.5公斤。1960年潍城被定为甲类区,人均成品粮13.95公斤,食油0.25公斤。1971年7月取消地区差别,人均定量标准为成品粮14.85公斤,食油0.25公斤。这个标准(见附表)一直延续执行至今。
  驻军供应在建国初期按军兵种凭军供手续供应。1953年11月以后,一律凭国家粮食部统一印制的粮油票到驻地粮食部门军供站提取。
  凡以粮油为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手工业、饮食、糕点、副食、酿造业,由用粮单位提出计划,粮食部门审批后,食品行业凭粮票供应,工商行业用粮油一律按统销价(平价)销售,其购销差价由国家负担。1985年后,饮食、糕点、酿造用粮,仍按统销价计划供应,工业、手工业等用粮全部改为按议价供应,或自行采购。
  对农民缺粮户、菜农实行计划销售。1953、1954年是按缺多少销多少,何时缺何时销的原则,以村为单位,自报公议,乡镇政府审查出具证明,粮食部门核准后即按统销供应。两年共统销粮食62.2万公斤。

    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定量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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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等级      │供应数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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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重体力  │一级      │28            ┃
┃          ├─────┼───────┨
┃          │二级      │26            ┃
┃          ├─────┼───────┨
┃          │三级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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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体力    │一级      │23            ┃
┃          ├─────┼───────┨
┃          │二级      │21.5          ┃
┃          ├─────┼───────┨
┃          │三级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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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体力    │一级      │18            ┃
┃          ├─────┼───────┨
┃          │二级      │17            ┃
┃          ├─────┼───────┨
┃          │三级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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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力劳动者│乡镇职员  │16.5          ┃
┃          ├─────┼───────┨
┃          │职员      │15            ┃
┃          ├─────┼───────┨
┃          │退休离休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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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学生  │大专      │17.5          ┃
┃          ├─────┼───────┨
┃          │高中      │16            ┃
┃          ├─────┼───────┨
┃          │初中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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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10周岁以上│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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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9周岁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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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周岁     │12            ┃
┃          ├─────┼───────┨
┃          │7周岁     │11            ┃
┃          ├─────┼───────┨
┃          │6周岁     │10            ┃
┃          ├─────┼───────┨
┃          │5周岁     │9             ┃
┃          ├─────┼───────┨
┃          │4周岁     │8             ┃
┃          ├─────┼───────┨
┃          │3周岁     │7             ┃
┃          ├─────┼───────┨
┃          │2周岁     │6             ┃
┃          ├─────┼───────┨
┃          │1周岁     │4.5           ┃
┃          ├─────┼───────┨
┃          │不满1周岁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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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至1958年实行定产定销。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每年一次评定产量,对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的社,除免交征购粮外,其不足部分以统销粮供应补足。对因执行蔬菜种植计划而人均口粮不足190至200公斤的蔬菜生产队、菜农户,也以统销粮补足。这4年共统销粮食624.5万公斤。
  1959至1961年,农村缺粮户面广量大。1962年以后虽然农业生产逐步好转,但仍有部分农户严重缺粮。到1964年,5年共统销粮食1651万公斤。
  1965年后,缺粮户逐渐减少,对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标准也逐步提高,1979年后,缺粮户人均口粮增至200公斤。
  除统销粮返销农村外,从1955年起,农民交售毛猪每1.75公斤,奖售粮食0.5公斤。从1961年4月起,每交售50公斤烤烟,奖售粮10公斤,1962年改为斤烟斤粮,以后奖售标准数次变化,至1970年取消了售烟奖粮。1973年执行交售毛猪每2公斤奖粮0.5公斤,1979年底改为交售毛猪每1.5公斤奖粮0.5公斤,1983年规定派购任务内的毛猪奖粮标准不变,但每头毛猪奖粮最多不超过35公斤。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