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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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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统购统销前,市镇居民及工商行业需用粮油,都购自粮商米店、油店或集市粜粮户。1953年12月开始实行计划供应,居民每人每天0.5公斤,干部、工人等各类从事职业劳动的人员,平均按每人每天0.75至1公斤。1955年9月开始,按照不同工种、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划分为七个类别,分类定量,按月凭证供应。1955至1958年人均成品粮16公斤,食油0.25公斤。1959年人均成品粮压缩为13.5公斤。1960年潍城被定为甲类区,人均成品粮13.95公斤,食油0.25公斤。1971年7月取消地区差别,人均定量标准为成品粮14.85公斤,食油0.25公斤。这个标准(见附表)一直延续执行至今。
  驻军供应在建国初期按军兵种凭军供手续供应。1953年11月以后,一律凭国家粮食部统一印制的粮油票到驻地粮食部门军供站提取。
  凡以粮油为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手工业、饮食、糕点、副食、酿造业,由用粮单位提出计划,粮食部门审批后,食品行业凭粮票供应,工商行业用粮油一律按统销价(平价)销售,其购销差价由国家负担。1985年后,饮食、糕点、酿造用粮,仍按统销价计划供应,工业、手工业等用粮全部改为按议价供应,或自行采购。
  对农民缺粮户、菜农实行计划销售。1953、1954年是按缺多少销多少,何时缺何时销的原则,以村为单位,自报公议,乡镇政府审查出具证明,粮食部门核准后即按统销供应。两年共统销粮食62.2万公斤。

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定量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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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等级 │供应数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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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重体力 │一级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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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26 ┃
┃ ├─────┼───────┨
┃ │三级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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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体力 │一级 │23 ┃
┃ ├─────┼───────┨
┃ │二级 │21.5 ┃
┃ ├─────┼───────┨
┃ │三级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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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体力 │一级 │18 ┃
┃ ├─────┼───────┨
┃ │二级 │17 ┃
┃ ├─────┼───────┨
┃ │三级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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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力劳动者│乡镇职员 │16.5 ┃
┃ ├─────┼───────┨
┃ │职员 │15 ┃
┃ ├─────┼───────┨
┃ │退休离休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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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学生 │大专 │17.5 ┃
┃ ├─────┼───────┨
┃ │高中 │16 ┃
┃ ├─────┼───────┨
┃ │初中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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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10周岁以上│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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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9周岁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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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周岁 │12 ┃
┃ ├─────┼───────┨
┃ │7周岁 │11 ┃
┃ ├─────┼───────┨
┃ │6周岁 │10 ┃
┃ ├─────┼───────┨
┃ │5周岁 │9 ┃
┃ ├─────┼───────┨
┃ │4周岁 │8 ┃
┃ ├─────┼───────┨
┃ │3周岁 │7 ┃
┃ ├─────┼───────┨
┃ │2周岁 │6 ┃
┃ ├─────┼───────┨
┃ │1周岁 │4.5 ┃
┃ ├─────┼───────┨
┃ │不满1周岁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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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至1958年实行定产定销。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每年一次评定产量,对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的社,除免交征购粮外,其不足部分以统销粮供应补足。对因执行蔬菜种植计划而人均口粮不足190至200公斤的蔬菜生产队、菜农户,也以统销粮补足。这4年共统销粮食624.5万公斤。
  1959至1961年,农村缺粮户面广量大。1962年以后虽然农业生产逐步好转,但仍有部分农户严重缺粮。到1964年,5年共统销粮食1651万公斤。
  1965年后,缺粮户逐渐减少,对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标准也逐步提高,1979年后,缺粮户人均口粮增至200公斤。
  除统销粮返销农村外,从1955年起,农民交售毛猪每1.75公斤,奖售粮食0.5公斤。从1961年4月起,每交售50公斤烤烟,奖售粮10公斤,1962年改为斤烟斤粮,以后奖售标准数次变化,至1970年取消了售烟奖粮。1973年执行交售毛猪每2公斤奖粮0.5公斤,1979年底改为交售毛猪每1.5公斤奖粮0.5公斤,1983年规定派购任务内的毛猪奖粮标准不变,但每头毛猪奖粮最多不超过3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