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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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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粮油购销实行市场自由贸易。国营粮食商业采取“以收助售,以售助收,大购大销,吞吐结合”的购销方针,控制市场,稳定粮价。1950至1953年共收购4548.5万公斤,销售7458万公斤,销大于购2909.5万公斤。不法粮商城乡勾结,投机套购,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破坏了正常的粮食流通渠道和合理的供求关系。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后,关闭了粮食市场,禁止私人经营粮食。12月,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到郊区农村宣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宣传动员,余粮户交售余粮464.5万公斤,占年总产余粮的53.1%。
  1954年麦收后至1955年麦收前,以户为单位,以人均余粮分十级累进定率计购,共统购粮食241.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0.30%。
  1955年,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购其余粮的80%到90%,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如遇灾荒,适当减购。至1957年,3年统购粮食1149.5万公斤,年均383.10万公斤,占年均总产量的15.77%。
  1958年改定购为包购,一定5年不变。但1958至1960年,受左倾错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严重减产,征购后农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1959至1960年又部分退库返销农村。
  1960年下半年,为改善农民生活而减少了统购任务,1961年又实行奖售政策,每交售750公斤粮食奖售胶鞋票1双,棉布票15尺和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以后奖售物资种类和数量几经变化,但奖售政策一直延续执行。
  1965年包购任务核减为208.5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后又延续3年,至1970年,6年共完成征购2473.5万公斤,年均完成412.25万公斤,其中纯包购占年均粮食产量的14.21%。
  1971年包购任务调整为500万公斤,至1980年,10年共完成征购粮食5194.5万公斤,年均完成519.45万公斤,其中纯包购占年均粮食产量的12.43%。
  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全市征购粮包干4390.5万公斤,销粮额定26210.5万公斤,调入粮食21770万公斤。至1984年,4年共完成征购4345.5万公斤,年均完成1086.38万公斤,其中纯包购占年均总产量的11.69%。
  1985年,改统购为合同定购,每年春季由粮食部门与农户协商,参照前3年粮食实际征购量,按品种(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瓜干、谷子)和数量签订当年收购合同,冬季交售。当年实签合同800万公斤,实际完成入库929万公斤。农民扣除种子、饲料和集体提留后,人均口粮337.5公斤。1986年合同定购523.5万公斤,实际收购1037.5万公斤,农民人均口粮376公斤。1987、1988年合同定购分别为900、902.3万公斤,分别完成932.7、851.8万公斤,农民人均口粮都是431.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