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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管理及村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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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1982年郊区全面推行以户为单位承包责任制后,合同管理则成为主要形式。承包关系确定之后,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议定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明确规定。为加强合同管理,区、乡(镇)相继建立了合同管理站,负责合同的咨询、公证、仲裁、监督和管理。各村民委员会均设兼职合同管理员,协助乡镇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都及时进行检查,对不合理或内容不完备的,组织双方协议修改或充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公证手续,监督实施,以维护合同的法律地位。对单方毁约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追究责任,对执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问题执行仲裁。1986年底统计,全区乡(镇)、村已签订各类承包合同62000余件。1990年春,区政府下达了《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区、乡(镇)相继建立了合同管理和仲裁调解组织,村设管理小组,当年签证各类合同49965份。
  村级服务 1983年以来,大部分村民委员会依照充分发挥双重经营管理体制作用的要求,对农业生产开展系列化服务,对不适于一家一户进行的生产活动,统一组织进行。如按农时季节传播生产技术,为全村农户选购农药、良种、化肥;为各户耕耙播种、灌溉、脱粒,组织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农业机械和水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都属村级服务项目。多数单位的村级服务采取有偿形式,少数实行无偿服务,一切费用由村办企业开支,以工补农。截止1986年底,全区307个行政村,有275个或多或少都开展了村级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