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五节 收益分配

档案浏览器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收益分配,不论初级社或高级社,都是将全社全年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和国家税金,留出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余额即为分配部分。唯初级社有土地分红,高级社没有土地分红,全部按“三包”完成情况,兑现奖惩进行分配,口粮分配多数按“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分配。从1957年秋开始,历年粮食按人分配部分,实行以人定量。当时公积金一般占总收入的10%,公益金占2%。
  郊区农村人民公社化后,1958年至1959年3月,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分配形式分为供给制与工资制两部分。供给制包括各大队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在集体食堂吃饭,不花钱,不限量,粮、菜、油盐等一切所需全由公社供给;所有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费用全由公社支付,对“四属”“五保”户的照顾费用由公社全部负担。工资制部分是给予参加集体生产的社员的劳动报酬。各公社按性别、年龄将全部劳力分为五级发放工资,每月最高7元,最低5元。如此作法,由于背离按劳分配原则,社员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此后,公社内部调整体制,生产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依据各自实际情况,社员口粮分等定量,凭饭票到集体食堂领取吃食。工资改以评工记分为依据,按各个劳力所得工分预支部分现金,年终决算时抵顶分配。
  1962年春,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历年分配办法基本与高级社相同。
  1983年后,生产队收益分配为各户承包制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