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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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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石拉子村王锡奎互助组在丰收之后,合伙添置牲畜3头,弹花机、轧花机各1台,成为郊区有集体财物的首例。1955年秋,郊区112处初级社集体财产总值达9.2万元。1956年郊区24处高级社集体财产总值310万元。至1981年郊区农村社队固定资产3900万元。
  农业合作化时期,各农业社都设保管员负责物资保管,立粮食物资登记帐簿,登记粮食物资变动情况。会计立固定资产帐和各项物资科目,对物资财产进行核算。
  人民公社化初,物资管理极为混乱。1959年确立大队为核算单位后,集体财产重行登记入帐,管理趋向正规。1962年初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除大型设施归大队所有外,其余集体财物所有权都落实到生产队,保管员管理粮食物资;牲口和农业机械实行养管合一,用管合一,责任落实到人。1983年全面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相应地对集体财物分类作了处理。适于农户使用的中小农具、牲畜均作价卖给农户;汽车、拖拉机及其配套农机具,有的村包给农户有偿使用,有的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村级企业财物随企业由承包户使用,管用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