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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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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农村的劳动管理,萌芽于互助组的记工、换工、用工找平等形式。初级社时,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按完成农活的数量、质量评工记分。高级社则统一制定劳动定额作为评工记分的依据,由生产小组组织社员进行生产,按劳动定额记工。
  人民公社成立初,取消评工记分,劳动管理混乱。1959年改为大队核算后,逐步恢复评工记分。1962年推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小段检查为内容的“四小”劳动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差的生产队,“四小”往往流于论天工,记“死分”,社员劳动积极性不高。
  70年代开展农业学大寨,有些社队推行“大寨记工法”。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月底评“标兵”规定标兵工分,然后社员对照“标兵”自报当月应得工分,全队评定,叫“自报公议”。这种记工法,不利于发挥社员积极性,遂于1972年停止使用,仍采用“四小”管理。1980年后,“四小”管理逐步为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