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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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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折价归公,取消土地分红,全部生产收入按劳分配。1955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发表后,郊区互助合作运动,当年冬形成高潮,大批农民入社,小社并大社,初级社升级为高级社。1956年3月发展成为24处跨村大社,入社农户13375户,占农户总数的95%以上。其中23处大社升为高级社,初级社1处。市郊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
  人民公社化 组织沿革: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骤起,市郊24处高级社几天间组成了红旗、红星、东风3处人民公社。同年11月潍县并入潍坊市,设21处人民公社(城市公社2处,农村公社19处)。1961年底,恢复潍县建置。县市分设,市郊调整为10处公社。1965年7月缩小郊区,调为4处公社。1980年3月又扩大郊区,设5处公社。1983年11月,原属市郊的宁家沟公社划归坊子区,原属潍县的杏埠、于河、望留、符山4处公社划入潍城区,全区计有8处农村公社。1984年5月8处公社改划为10处乡(镇)。
  组织形式: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组织,它把基层政权和经济管理混为一体。公社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至2人,并设生产、财粮、民政、文教等助理和武装部。公社下设:
  ①管理区,也称营,一般是按原高级社的范围划定的,规模五六百户至千户不等。设不脱产的正副营长2至3人。1959春,调整公社体制时,管理区被取消。
  ②生产大队。是1959年公社体制调整后的基本核算单位,受公社领导。多数为一村一个大队,少数大村分成几个大队,较小村几个并成一个大队,规模常为百余户至二三百户。生产大队设管理委员会,有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至2人,另设会计和保管员。规模较大的大队设会计组,有会计数名。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后,较大的工副业生产、水利建设及设施管理、治山改土等,仍由大队统一组织管理。但1977年冬又刮过一阵“体制过渡”风,即生产队核算过渡为大队核算,市郊60个大队中有李家等13个大队,改为大队一级核算,给生产和经营管理带来不同程度的混乱。1984年9月,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
  ③生产队。其规模一般三四十户,1962年后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设队委会,队长1人,副队长1至2人,会计、保管各1人。1983年全面实行以户为单位生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