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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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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土地占有状况 旧社会,大量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众多农民靠租种或做雇工为生。据1932年调查。当时全省闻名的潍城地主丁、郭、陈、张四大户,拥有良田近4万亩,不仅遍布城郊,且远及安丘、诸城、莒县,佃户不下3千余户。四大户鼎盛时期年收租达200万公斤。当时潍县占总人口5%的地主,占有总耕地的28.4%,而占总人口数93%的中、贫农,仅占有耕地70%。
  剥削方式 租种 农民租种土地,须有中间人介绍订立租约方可承租,租佃形式有:
  分租:也叫“分种”或“平分”,即佃户出种子、肥料及一切用具租种地主土地,产出的全部粮食、柴草双方“平分”,田赋地税由地主交纳。若地主不要柴草,佃户得折粮或现金抵付。大户地主在其土地集中的地方,建仓设置“庄子”,选派“庄头”(二地主)为地主代理租佃事宜。于是佃户除向“庄子”缴正租外,又须缴名目繁多的附加租,如“看场粮”、“压场粮”、“送场粮”等。这类附加租,一般每老亩(3市亩)缴25公斤左右。所以名叫平分。佃户实得仅40%。
  死租:即定额租。由佃户承租时定下租粮种类、数量和缴租日期。租额一般占当时产量的60%,不论日后收成怎样,佃户必须如数如期缴租。一旦遇歉收荒年欠下租债,佃户的日子更是难过。
  钱租:俗叫“拔地”。即以钱租地,承租时双方议订租价租期,1937年前一般每亩年租价5—6元,最高有10元,租金由佃户预付或秋后付清。后因物价不断上涨,钱租形式逐渐消失。
  雇工 无地少地农民,除租种土地,多靠出卖劳力为生,地主、富农则靠雇工进行剥削。雇工分长工、短工。长工按年计价,长年住于雇主家,既做繁重的农活,又给雇主家担水、饲养牲畜等做各种杂务活,白黑勤劳,全年工价不过石(10斗)余粗粮。短工按天计价,多从事劳动强度极高的季节性农活,而所得尚不足养家糊口。
  旧社会,不少农民受高租重利盘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遇荒年歉收甚至被迫卖儿卖女,家破人亡。河西乡北三里庄解放前系佃户村,135户,除5户地主和二地主外,其余都靠租地种为生。全村耕地2673亩,占人口总数94%的佃农,只有26亩,其余2647亩全为城里和本村地主所有。丰年全村产粮22.5万公斤(亩产平均85公斤)左右,地主以平分形式占去一半,二地主以各种名目(看坡粮、压场粮、看场粮等)盘剥去12%,全部佃户近600口人年得粮食仅8.55万公斤,人均粮142.5公斤。食需之费全部仰仗于此,正常年景糠菜自给,一遇灾荒即拖租欠债,无法存活。佃户李万庆之母,因饥饿难熬到自家租种的地里割了一捆谷子,被二地主发现,遭打骂后上吊自杀。佃户周大眼扛活顶租,苦累两年分文不得,后因生疮不能行动,地主不给以请人医治,还不给饭吃,悲愤无奈,自缢死于地主家磨棚内。该村仅1943年即有14户、23人常年讨饭,有14人被迫下了关东。
  1948年4月潍城解放后,人民政府随即发动农民开展减租减息斗争,很快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减租减息数额,一般为原定额的30%,城郊有69%的农民从“双减”中获得了减轻受剥削的好处。
  土地改革 潍城郊区土地改革(简称土改)运动是自1950年11月开始的,当时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组成了土地改革委员会,抽调265名区乡干部和农民中骨干,进行了土改政策、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教育。1951年1月在廿里堡区检疃乡进行了试点,随后,组织工作队分赴各村,深入发动群众,把政策教给群众,开展土改斗争。市郊15个乡78个村,农民群众在土改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政策,评议划定阶级成分,积极参加诉苦大会,揭发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罪行,同封建剥削者展开面对面的说理斗争。其间仅以乡为单位举行的大型说理斗争会就有27次,有570名苦大仇深的农民在会上进行了揭发控诉,迫使地主、富农分子低头认罪,并按政策交出了应予没收的土地、房屋和生产资料。
  1951年5月,根据上级部署进行结束土改工作,逐乡逐村对前段土改进行复查。对土改不彻底的18个村,重新发动群众进行了补课,共计清出漏划地主6名,没收土地227亩和一部分生产资料。
  在郊区结束土改的基础上,于1951年11月开展了城市土改工作。成立了有城市贫民参加的各级土改委员会,作为城市土改的执行机构,发动群众,议定审查阶级成分,对城市地主及其他土地出租者进行登记,依法接管了应予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对有民愤的地主分子交群众批斗。对工商业者和地主从事工商业的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经过划分阶级成分,全市计有贫农6096户,中农2995户,富农175户,地主548户(其中城市地主358户),小土地出租者2541户,资本家393户,小工商业者594户,城市贫民8199户,自由职业者44户。土改中共计没收、征收土地25212亩(地主在外县的土地由所在地政府处理,不计在内),按政务院“城市郊区土改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权归国家所有,除留2230亩作公用外,其余部分分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没收房屋2169间,牲口163头,大中型农具3015件,大部分给了雇贫中农。对31名一贯作恶、民愤极大的不法地主和反动富农分子,结合镇压反革命由政府依法进行了刑事处理,处决14人,徒刑17人。至1952年2月,潍坊市土改运动胜利结束。

土改中土地财产分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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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情况 │土地(亩)│占% │房屋(间)│占% │牲畜(头)│占% │农具(件)│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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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17198 │68.21 │1290 │59.47 │155 │95.10 │2712 │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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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5642 │22.38 │111 │5.12 │8 │4.90 │303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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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52 │0.21 │5 │0.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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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业户 │16 │0.06 │3 │0.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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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 │33 │0.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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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32 │0.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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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9 │0.0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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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 │2230 │8.85 │760 │35.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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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5212 │ │2169 │ │163 │ │3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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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后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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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分类 │户数 │占% │人口 │占% │土地(亩)│占% │房屋(间)│占% │牲畜(头)│占% │农具(件)│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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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6096 │28.24 │27010 │25.93 │51684 │47.05 │27750 │27.74 │1266 │36.05 │17313 │5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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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2995 │13.88 │17726 │17.02 │39334 │35.81 │17903 │17.90 │1874 │53.36 │13133 │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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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175 │0.81 │1344 │1.29 │3786 │3.45 │1526 │1.53 │151 │4.30 │1127 │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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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548 │2.54 │4648 │4.46 │1994 │1.82 │7208 │7.21 │23 │0.65 │261 │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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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 │393 │1.82 │3439 │3.30 │100 │0.09 │5171 │5.17 │9 │0.26 │53 │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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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 │2541 │11.77 │13561 │13.02 │9566 │8.71 │9943 │9.94 │109 │3.10 │1098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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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户 │594 │2.75 │2896 │2.78 │1398 │1.27 │1345 │1.34 │13 │0.37 │218 │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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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民 │8199 │37.99 │33328 │32.00 │838 │0.76 │25196 │25.19 │67 │1.91 │31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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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 │44 │0.20 │280 │0.20 │73 │0.07 │152 │0.15 │ │ │18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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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 │ │ │ │1068 │0.97 │3835 │3.8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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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1585 │ │104160│ │109841 │ │100029 │ │3512 │ │332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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