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教育
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980年10月,益都县司法局设立宣传组,1984年,63个百人以上企业、109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配备兼职法制宣传员1158名,法制教育走上正轨。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开始,翻印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司法厅文件和宣传提纲12000份,发至全县,广泛宣传。1985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县委成立了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均有1名负责人分管普法工作。1985至1987年,共编印各种普法材料257300册,培训普法骨干7324人。举办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脱产轮训班7期,1226人参加学法。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共举办领导干部和普法骨干轮训班117期,轮训6828人。全市108处中学,582处小学全部开设了法制教育课。采取办广播讲座、宣传栏,举行报告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1986年制作法制宣传幻灯片172套,其中两套参加了山东省和潍坊市比赛,获荣誉奖。司法局还会同团市委举办了有奖法律知识竞赛,参加的青少年达3万余人,有430人获奖。
第二节 公证
1981年4月,建立益都县公证处,配干部3人,至1987年,增至7人。198l至1987年,共办理公证业务2098件。
第三节 律师
1956年8月,益都县设法律顾问处,配律师4人,文书1人,辖理益都、临朐、寿光、临淄4县业务。1959年撤销。1981年4月,恢复建立,配主任1人,有律师2人,特约律师2人,会计1人。1981至1987年,律师出庭辩护刑事案件305起,办理民事代理、经济纠纷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210件,接待群众来访5778人次。自1983年始,开展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至1987年底,共为25处单位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60万元。
第四节 民事调解
1951年7月,益都县以乡为单位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由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至1956年底,全县500个合作社,每社配1名调解员,100户以上的社成立调解组,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组织。1958年,全县21处公社,在199个生产管理区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5998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瘫痪,工作中断。1973年,法院恢复,整顿健全了人民调解组织,并进行了业务培训。1978年各公社设司法助理员。198 0年底,基层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移交司法局。1983至1987年底,受理民事纠纷2391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5784件,债务纠纷813件,房屋宅基纠纷4300件,继承、赡养纠纷4107件,其它纠纷8915件。1985年5月至1987年底,36处乡镇先后设立了法律服务站,负责民事调解及公证律师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