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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清末,由县令掌管一县司法事务。民国初年,益都设知事、承审员,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员协理刑事、民事审判。1928年(民国17年),司法归县长兼理。之后,设济南地方法院益都分庭,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之后,设益都地方法院。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设益都县人民法院。1952年11月益都、益临、益寿三县法院合并为益都县人民法院。1958年秋,益都、临淄二县合并,临淄法院并入益都法院。1961年12月,益都、临淄二县分设,益都、临淄法院分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组织瘫痪,1968年2月,公、检、法撤销,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1973年6月益都县法院恢复建立。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50年,土地改革运动中,人民法院依照《土地改革法》惩办了一批抗拒、破坏“土改”的罪犯和残害人民的恶霸。同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审判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1950到1951年审理反革命案件893件,罪犯911名,其他案件820件,893人。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1955年秋,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至1956年底,依法判处贪污盗窃案件305件,316人,审理反革命案件415件,判刑4 82人,其他犯罪案件927件,978人。1957至1966年利用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564件,判刑305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被取消,遣散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机关职权,造成冤假错案191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79年,恢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合议、回避、辩护、陪审、上诉等审判制度,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1981至1987年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审判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部署,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其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76件,1673人。
第二节 经济审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城乡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经济交往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乘机作案,经济案件上升,经济审判日趋繁重。1980年底,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自建庭到1986年,审结经济案件389起,标的额413.2万元。
针对经济案件的新特点,人民法院立足抓标治本,减少纠纷,预防违法犯罪。1984年6月,开始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干部走出机关,深入农村,积极疏导,着重调解。至1985年底,深入219个村,解决经济承包合同纠纷5538件,标的额109.8万元。1987年,法院组织21个巡回法庭,深入到市物资、供销及乡镇181处企业,理顺经济关系。解决经济纠纷829起,为企业追回欠款801万元,挽救了一批濒临破产的企业。还指导191个市直企业,全面理顺经济关系,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实施,法院即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大方宣传。1953年3月,开展大规模婚姻法的宣传和检查执行情况。1950至1958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婚姻案件77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1.8%。1959至1961年,受三年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影响,人民生活困难,婚姻案件上升,因生活所迫,有夫另嫁、早婚等情况严重。三年共审结婚姻案件947件,占案件总数的95.37%。1962年后,通过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增设人民法庭,民事纠纷得到及时调解。1962至1966年,审结民事案件186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受到极大影响,人民法庭被撤销,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失去保障。1973年,人民法院建立后,恢复人民法庭,集中清理民事积案,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基础工作。1978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增多,范围扩大。特别是债务、房屋、宅基地、赡养、抚养、继承、赔偿等类案件上升。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努力搞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农村现场办公,依法调整了公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978至1986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310件。

第四节 复查冤假错案

1953年4月,对已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1956年6月至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指示,共复查镇反案件331件,其中维持原判167件,改判102件,有关教育释放的49件,事实不清13件。1962年9月至1963年2月,对1958至1961年处理的内部人员犯罪的95人进行了复查。其中,维持原判74人,无罪释放1人,不予刑事处分3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减刑8人。1963年5月至年底,复查1958至1961年判处的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重点复查判处徒刑尚在劳改的案件,被判处的刑事案犯1673人,属重点复查的334人。经复查,维持原判295人,无罪释放1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减轻刑罚34人。其后,复查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罪犯69人,复查刑满释放315人,经复查宣布无罪4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减刑1人。“文化大革命”中,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根据中央[1978]78号文件,开始复查“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或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被判刑的案件),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的案卷1178卷,复查出“三类案件”19件19人,其中平反12件12人,减刑1件1人,维持原判6件6人。但复查工作,因受左的思想束缚,进展不快,徘徊不前。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根据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全面开展复查工作。自1980年2月至年底,复查处理1966至1978年判决的刑事案件527件,658人。经复查,维持原判349件,450人;改判无罪39件,42人;减刑128件,145人;免予刑事处分10件,10人;不予追究1件,1人。对提出申诉的“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121件刑事案件也进行了复查。1982年,对统战方面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22件22人,改判13件13人。1983年6~7月,贯彻执行中办[1983]9号文件,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办的冤假错案。1985年10月,设刑事审判二庭,专管刑事申诉工作。1986年2月,对统战方面的74件知识分子案件进行复查,维持原判53件,改判21件。1986年8月至1987年元月,复查政治性案件1183件,维持原判819件,减轻刑罚2件,改判无罪26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