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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1951年,益都县人民检察署建立。1954年4月改称益都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检察监督失去职能。1961年冬,恢复正常办公。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管。1973年,撤销检察院,干部合并于法院,公安机关设“检查股”,行使检察权。1978年,益都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立。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审查决定起诉 自1955至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82起,224.8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1647起,1972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85起,126人,出席法院公判庭支持公诉案件1417次。
审查批准逮捕 1955年4月至1966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1937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016人,不准逮捕66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构瘫痪,1978年机构恢复,至1987年底,共受理批捕案件1164起,142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93起,1055人,不批准逮捕195起,255人。
第二节 法纪检察

1956至1965年,共受理侦察法纪案件131起,经立案侦查,依法逮捕犯有贪污、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刑讯逼供、逼死人命等犯罪分子106名,对25件情节轻微的案件,转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文化大革命”中此工作受冲击停止。1978年3月,益都县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至1987年,立案侦查非法拘禁、隐匿毁弃信件、侵犯通信自由、玩忽职守、渎职等法纪案件27起,23人,依法批捕14起案件的17名案犯,免予起诉3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3至1955年,公安局着重对贪污、盗窃等经济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和重点办案。1956年后,经济案件由侦查组办理。“文化大革命”中工作受冲击停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充实了经济检察办案力量,加强经济案件立案侦察。至1987年共立案侦察经济犯罪案件109起,113人,依法批捕51人,起诉48起,54人,挽回经济损失1192600元。通过预查,对不追究刑事责任转有关部门处理的7起,12人。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4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至1965年,对益都看守所和昌潍地区在益都县设置的劳改队进行检察39次,对狱政管理、犯人生活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纠正和改进措施。1978年益都县检察院恢复建立后,于1979年设监所检察机构,1979至1987年,自行检察和有关部门联合检察186次,纠正武警看守违法行为3起,对改进狱政管理、整顿监室秩序、消除看守不安全因素、加强警戒措施、改进犯人生活卫生条件,提出建议51条,促进了看守所羁押人犯的文明管理。1980至1987年,对130名“监外执行犯”,按一年两次考察的规定,考察277人次,对促其守法改造,预防重新犯罪起了作用。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50年代至60年代初,主要是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工作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重视此工作。1981年设置控告申诉检察科。仅1986至1987两年,受理控告申诉1012件,自办78件;提供给公安、法院处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材料359件;直接答复处理28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的547件。配合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