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治安管理
户口管理 清宣统二年(1910),县设“师爷”职,负责地方人口登记造册。县下设自治区,区设自治公所,管理户口。
民国后,实行乡约户口管理制,村为闾邻制。至1929年,废乡约置区,户口由区乡镇公所设专人管理。
1938年后,由日伪益都县警察所保安系管理户口。警察分所、分驻所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乡镇实行保甲制。
1945年,日军投降后,国民党益都县警察局行政科设户籍股,管理全县户政,仍实行保甲制。
新中国建立初期,户口管理的重点是外来客户及各种流动人员,调查、清理、登记伪匪人员。1951年7月后,实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县公安局分门别类建立户口登记簿。1955年6月,开始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益都县经常性户口制度建立,乡镇建立户口登记簿和人口变动登记册,每年一统计,逐级上报。1956年10月,县公安局设户籍股,1960年3月各公社配户籍员,负责户口管理。1962年秋,公安局户籍股撤销,户口由治安股管理。1964年,撤销人民公社户籍员,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文书代管。直至1982年2月,各公社派出所始恢复户籍员建制。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变户口卡片登记为户口簿登记。
交通管理 新中国建立前,青州市无专职交通警。
1958年经县委批准,临时抽调30人,维持市区交通秩序。1959年正式成立交通队,共12人,着警服,开支地方自筹。在红光路口、汽车站执勤,市场设有流动岗。1963年底交通队撤销。直到1980年9月,再次成立县交通队。设队长1人,指导员1人,副队长2人,共计20人。1982年7月增交通警15名,1987年8月新增合同制交通警18名,共计53人。红光路口、百货大楼、荷花桥、范公亭路和玲珑山路交汇处设有交通岗亭,以指示灯指挥交通。1987年,增设市区1处、乡镇5处安全检查站,负责车辆安全检查。
1987年前交通监理站设在交通局,交通监理由交通局管理。1987年3月,根据国务院1986年94号文件精神,青州市交通监理站移交青州市公安局,改称“青州市公安交通警察队”,队下设办公室、检查站和安全、考检、牌证3个组,共计38人。配吉普、轿车、面包车各1辆,三轮摩托3辆,测速仪和无线电台。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印发文告、交通宣传画和小册子,举行交通肇事图片展览,广泛宣传交通规则,进行安全教育。1981年益都县公安局交通队制定了《益都县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82年,交通队规定,在上下班及其他车辆高峰期间,禁止货车、拖拉机、畜力车在云门山路、范公亭路通行。1987年,交通队印发《交通规则》5万余册,配备专车,在城乡进行交通法规宣传。
危险物品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益都县公安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及《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对枪支弹药严格管理,经登记审查批准签发证件。1982年,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猎枪、土枪、汽枪、小口径步枪全部发持枪证。无证拒不登记者,视为非法持枪,一律收缴。购买猎枪、汽枪者需先向公安局申请,批准后,发给购买证,到指定商店购买,再到公安局办理持枪证和枪证。1987年,登记猎枪1961支,汽枪184支,小口径步枪11支。
自1957年底,县公安局对爆炸物品和各种凶器统一管理。逐步建立了对爆炸物品的登记、审批和发证制度,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每年进行3~4次安全检查。从宣传教育入手,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和凶器。1981年,全县收缴炸药3505公斤,雷管1768个,导火索2860米,手榴弹7枚,匕首44把,刮刀14把,刺刀2把,钢鞭2支。
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5月,益都县公安局印制颁布了对有关行业进行管理的暂行规定。此后,对城区163处旅店,74处旧货摊,37处印刻字店,72处修理行业进行了重点整顿,并制定落实了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和旅客登记循环店簿制度等。1957年,益都县公安局配合有关单位,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建立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了有关行业治保会。1964年8月,根据省公安厅公布的有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逐项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有关行业管理受冲击,规章制度、治保组织被废除。1979年6月,根据上级部署,对有关行业进行了重新登记、发照,健全治保会。1987年,全市有关行业184处,建治保会54个。
清查登记 从1948年秋至1949年春,益都县人民政府根据华东局指示,对国民党、三青团及伪政府人员进行了清查登记。登记人数,远小于实数。后经“镇反”、“肃反”,此工作基本完成。共登记国民党员1706名,三青团员761名,伪特人员2795名,收交机枪7挺,冲锋枪3支,长短枪132支,弹药及物资1宗。
三禁 禁毒 1933年,国民党益都县政府虽设戒烟所,但对贩毒吸毒的日本人不敢管问。日军占领益都后,日侨公开贩毒,车站设“三义兴土膏店”,城里东营街设“吉祥土膏店”,店内设掌柜、伙计、女招待,有床位20多个。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毒,不准私种鸦片,一堵塞流通渠道,打击贩毒吸毒,吸毒禁绝。
禁赌 1937年前,各地赌博时有发生。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赌风盛行,集市、农村公开设局。解放后,人民政府下达禁赌令,加强管理,赌风渐息。现仅在偏远乡村,冬闲时少有为者。
禁娼 1937年前,本县无妓女院,只有几十家暗娼,称“半掩门子”,分散于偏僻巷子中。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当时办有手续的娼妓院1家,设于益都火车站附近,挂“泰山书寓”的牌子。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娼,并对旧娼妓进行教育改造,让其自动从良,此后娼妓迹绝。
第二节 羁押劳教
清宣统三年(1911),益都监狱有房屋3幢11间,监室8间,容纳犯人30名。看守所有房7间,设所长1人,看守2人。
1920年,省司法局在全省建六大监狱,第四监狱(下称四监)建于益都东关南首。1921年收容犯人570余人。四监使用的刑具有:洋铐子、八斤重脚镣、杠子、皮鞭、藤鞭、军棍、“好汉床”等。四监对所谓共产党政治犯迫害十分残忍,日伪时期,对被逮捕的抗日军民更是惨无人道。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人民政府无正规监狱,对抓获的汉奸、恶霸等,罪大恶极者就地处决,情节轻者,教育释放。
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8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正式由公安局管理。同年9月,劳教所改称劳动改造队,1953年撤销。1951年“镇反”后,监狱管理与看守工作制度化,建立收押工作制度、犯人生活与卫生制度、教育管理制度等,基本杜绝了体罚和刑讯制度。看守所对犯人的管理,以有利于改造为目的,教育犯人重新做人。谭坊镇小刘村盗窃犯刘德祥,通过劳教,转变很大,被释放后,大推官联合中学聘其教学,过去为人唾弃,如今为人师表。
第三节 镇压改造反动势力
镇压反革命 1950年,中共中央“双十”指示下达后,县区成立领导小组,自上而下,组织发动镇压反革命运动。1950至1953年,益都县依法处罚了一批反革命分子。1955年,根据中央指示,8至12月又逮捕镇压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经两次镇压反革命,全县绝大多数反革命分子被逮捕归案。关国启、钟秀川、鲁延年、徐振中、康岱五、陈友诰、蔡建廷、杜华梓、黄绍远及匪特“山东省军事统筹委员会暂编挺进第二纵队”的骨干分子和一批反动会道门头子都落入了法网,受到人民的惩处。
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45年8月,益都县第一次解放后,人民群众即对地主、反革命分子进行了面对面斗争。1951年“镇反”以后,对运动中揭发检举出来的反革命分子除依法逮捕的外,其余交当地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动群众监督改造。1月30日,县公安局遵照上级指示,发出管制不法地主分子的通知。2月10日,又制定管制反革命分子办法。被管制者经农会和群众讨论,村支部报区委研究,县公安局下达管制令,区公安人员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宣布管制,或由人民法院在群众大会上开庭判决管制,具体由各村治保会负责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1952年6月,县公安局落实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的暂行办法》,工作纳入正轨。1956年,全县农业合作化实现,地、富、反、坏分子规划人社。对一贯表现好的摘帽,定为社员,称农民;对表现一般的定为候补社员,不改成分;对表现不好的交群众管制,不摘帽。1963年冬至1964年春,对全县“四类分子”逐一清理,纠正错划、错管、漏划、漏管现象,最后按政策确定“四类分子”名单,发到各派出所、治保会,加强监督改造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评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评审制度废除,单纯对其管制斗争,让其参加义务劳动。1970年评审工作恢复。
1979年,根据中央5号文件精神,给“四类分子”摘帽。至3月底,为3950名摘掉帽子,纠正了“文革”中对36名无戴帽手续乱行管制的错误,至1985年,除外逃和下落不明者外,全部摘掉了帽子。
取缔反动会道门 1937年前,益都县的反动会道门,除茹素团公开外,其他的时明时暗,人数少,范围小。日军入侵后,提倡并复兴各种会道门。时会道门分布益都县85个乡镇,遍及1196个村。大小道首2198人,道徒48500余人,设大小坛(案)215个。主要有:茹素团、红枪会、圣贤道、一贯道、安清道义会、圣教道德会、玉皇善同会、吕祖道、四季老母道、先天道、天道、万仙道、八仙道、仙师道等38个反动会道门。
1949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反动会道门。益都县公安局即组织力量,对所有会道门进行了摸底登记,先取缔茹素团。1950年又取缔一贯道、红枪会和圣贤道。1951年进行了全面取缔。1953年,对取缔反动会道门不彻底的56个村庄,又进行了清理。对反动的不法道首,依法严惩。如对茹素团大小41名道首,判处死刑3人,有期徒刑7人,对教育后决心悔改者,从宽处理。从1951至1972年,共逮捕道首778人,其中拒捕者击毙4人,判死刑39人。缴长短枪数百支,弹药、邪书、道袍各1宗。1983至1986年,3年“严打”中,再次对反动会道门进行了清理打击,现基本销声匿迹。
第四节 打击刑事犯罪
50年代初至“文革”前,益都县刑事案件较少,社会秩序良好。1964年,全县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为万分之二点一三。“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无政府主义猖獗,刑事案件上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益都县公安局,积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1981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城镇、铁路沿线以及农村重点村队、城乡结合部,进行重点整顿,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至1 986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组织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共打了3个战役11仗,组织了14次集中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402起,挖出犯罪团伙63个,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965名,其中依法判处712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706600余元,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86年全市刑事案件发案率为万分之一点三七。1987年,为进一步巩固“严打”斗争成果,开展了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斗争,基本刹住了聚众斗殴、流氓滋扰、公开拦截污辱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象,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为万分之一点三六,是建国以来最低的年份。
第五节 消防
组织与管理 “七七”事变前,国民党益都县政府警察局设消防队,有队长1人,职员2人,各街道设义务消防人员。“七七”事变后,日伪警察所组织了半义务消防队,班长1人,小队长3人,队员30人。
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消防工作。1950年城区的消防由东关、北关、车站、城里4个派出所负责,街道治安组协助。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酒厂、烟叶公司、火柴厂等单位,还将义务消防队员分组包干、各负其责。乡村的消防工作由各区乡保卫股负责管理。1956年秋,全县514处农业合作社建立义务消防队。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各生产大队建立义务消防队,生产队也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1975年,益都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安全办公室和防火委员会。1月,正式成立益都县公安局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设队长1人,指导员1人,消防监督员1人,防火员1~2人,下设2个战斗班(共14人)。这年5月至1987年,实行重点单位消防分级管理,县级以上重点单位由公安局和消防队分管,对40个重点防火单位落实了“定点、定人、定措施”的三定制度。消防队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训练义务消防队员。企业各车间、班组建立了逐级防火责任制。重点单位都建立了防火档案。
农村的消防管理,由各乡镇村负责。1987年,农村共有义务消防队员1095人;乡镇级防火单位60个,由各乡镇派出所分管。
器材与设备 建国前,仅有人拉水压车2部。1950年增新压水车3部。1975年购泡沫灭火机1部,消防水带200米,水枪4个,往复水泵1部,内座式水罐消防车2部,泡沫消防车1部,轻便干粉消防吉普车1部,消防摩托车1部。1984年,建6层训练塔1座。1987年,市、乡镇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共有手拉机动泵、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四氧化碳等各种类型的灭火机3500部。城区共有公用消防栓13个,各单位共建消防栓120个,消防池35个,共1750立方米,并备有消防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