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当铺 道光十五年(1835)左右,黄县人在益都朱良镇开设。清光绪六年(1880),城里、北关、东关均设当铺。1921年左右,先后关停。
钱庄 光绪十一年(1885)前后,县境内有票号和钱庄,以发行吊票、放款、兑换银两等方式进行金融活动,逐步发展转为存、放、汇业务。1914年,有34家,1921年前后,县境内经营钱庄者以百计,其中十之七集中县城,余则散布乡镇。迄1928年,因匪攻陷县城,各钱庄被劫无余。1933年,有兴泰、德聚、增益福三家钱庄,资本分别为4000元、10000元和9000元。1938年,日军侵占益都后,因战乱频繁,百业呆滞,通货膨胀,物价暴涨,钱庄先后倒闭。
中国银行青州分理处 1933年10月,国民党政府中国银行青州分理处建立,隶属中国银行潍县办事处。1937年末,人员撤退青岛,1938年复迁回,1939年撤销。
1934年,国民党山东省实业厅在益都设立“菸叶贷款合作社”1处,“蚕业合作社”50余处,上海银行派员前来发放菸叶、蚕业贷款。
北海银行青州、益都、益寿、益临办事处 1946年春,解放区北海银行总行决定,设北海银行青州办事处,隶属鲁中分行,10月撤销。1947年,建立北海银行益都县、益寿县贷款所,1948年2月,均升格为办事处。益都办事处驻城里,隶属北海银行鲁中南分行第三支行。益寿办事处驻孙家庄,隶属渤海分行第三支行。10月,建立益临办事处,驻郑母村。1949年7月,北海银行昌潍直属支行迁驻益都,8月,撤销益都办事处,业务并入昌潍直属支行,同时增设火车站分理处。11月,北海银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机构随之更名。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昌潍中心支行迁潍坊。
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 1950年5月1日,益都、益寿、益临办事处升格为中国人民银行益都、益寿、益临县支行。1952年6月,益临县支行撤销,益寿县支行并入益都县支行。1958年11月,益都、临淄两县合并,临淄县支行并入益都县支行。1961年12月,益都、临淄县分置,两县银行分设。1064年4月,益都县人行、农行分设。1965年底,益都县农行复并入人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领导班子瘫痪。1971年,恢复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益都县支行。1980年10月,县人行、农行再度分设。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益都县支行业务改由中国工商银行益都县支行代理。1986年5月,设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隶属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分行,1987年末,在编30人。
中国工商银行青州市支行 1984年10月,建立中国工商银行益都县支行,承担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6年4月,改称中国工商银行青州市支行,在编152人,内设人事、会计、出纳、计划、储蓄、工商信贷、技术改造信贷、办公室、工会等9个科室,城区设7处储蓄所,同企业合办5处储蓄所。
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 1955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益都县支行建立,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1957年6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益都县支行。1964年4月,人行、农行分设。1965年底,农行复并入人行。1980年10月,恢复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益都县支行。1986年4月,改称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至1987年末在编195人,内设办公室、人事科、企业信贷科、农业信贷科、信用合作科、会计科、出纳科、计划科、稽核科、工会、纪检组,有办事处14处,营业所7处,城镇储蓄所7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州市支行 1953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益都办事处,1957年4月撤销。1958年恢复并人财政局。1962年析出单设,1970年9月撤销,并入人民银行,设拨款股。1973年2月,再度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益都办事处。1979年,升格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益都县支行。1986年4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州市支行。1987年在编24人,内设人事秘书、拨款、会计、企业财务4个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州市支公司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益都县支行内设保险股。1951年4月,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益都县支公司。1958年上半年,并入财政局,设保险组,1958年12月撤销。1980年10月,恢复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益都县支公司。1986年4月,改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州市支公司。在编32人,内设人事秘书、计划财务、城市业务、农村业务、人身保险5个科,在城乡设20处保险公司专职代办所,代办员42人。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34年9月,国民党政府在城北张孟口镇成立一处信用社,不久消亡。1953年2月,建立莲花盆、马氏信用社,并建立信用组33个,发展社员938人,吸收股金2424元。1954年,建立信用社54处。1955年末,建立信用社138处,发展社员43956人,股金82000元。1956年将138处合并为115处,社员达到84793人,股金17万元,社员存款余额333万元,贷款47万元。1958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实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三社合一”。将银行营业所、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营业所改称“公社信用部”,信用社下放到生产管理区,改称信用分部。1972年,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将全县114处小型信用社,合并为20处以公社为单位的大信用社,账务由大社统一核算,原小社改为服务点,生产大队设代办站。1979年,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对外挂两个牌子,使用两枚公章,一个领导班子,两账一库,分别核算,统一计划管理。1984年,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全县20处信用社以社为单位建立了民主管理委员会,并成立了益都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联社正、副主任由县农行正、副行长兼任。1987年,在编正式职工274人,合同工139人,代办员447人,有乡镇信用社20处,信用分社21处,服务点、储蓄所76个,代办站447个。
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8月建立,为市属大集体企业,行政上受益都镇政府领导,业务上受青州市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货币
种类 贝币 据青州城北苏埠屯商朝墓出土的贝币考证,商朝晚期,青州即有贝币流通。
刀、布币 春秋初期,青州境内流通空首布,也就是铲币。战国时期,各种刀币盛行。
方孔圆钱 方孔圆钱铜质,始于秦朝,单位半两,也称半两钱。西汉初,袭用半两,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铸用“五铢”,通行700余年。唐高祖武德四年(621),以“五铢”为准,铸用“开元通宝”,中国钱币始称通宝、重宝或元宝,不复以重量单位为名称。宋、元、明、清,朝朝相袭,未有大变。迄至1917年,方孔圆钱绝迹于市境。流通2000余年。
铜元 光绪二十六年(1900),方孔钱难以维持,清政府改铸铜元,代制钱流通。光绪三十年(1904),青州大量流通山东巡抚周馥开铸的十文、二十文铜元。1935年,国民党推行法币,铜元逐渐退出流通市场。
银两 属称量币,生银铸成。隋以前名为饼、铤或挺,宋改称银锭,元复于银锭外总称元宝,状似马蹄,明清沿袭。据本市出土实物考证,流通的银两币有元宝(船银、马蹄银均五十两)、元裸(十五两)、碎白银(一两、半两)。
银元 明末,西方银元流人中国。光绪十三年(1887),清政府铸用库平七钱三分“光绪元宝”,称龙洋。光绪二十八年(1902),德国筑修胶济铁路,青州流人站人洋。1917年,英国招华工付给鹰洋、日出洋。1914年,开铸“袁世凯头像币”,1927年,国民党政府禁铸,改铸孙中山像银元,亦称帆船洋。其间,袁头币、孙像币、龙洋、站人洋、鹰洋并行流通于青州市面。1933年4月,废两改元,定银元为本位,自此,青州流通货币皆改为银元。1 935年,国民党政府禁止银元流通,推行法币。1938年后,法币贬值,市场交易暗流银元。194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广泛流通,按比价收兑银元,银铸币停止流通。
清末民初纸币 道光二十年(1840)后,外国银行侵华纷发纸币,光绪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设中国通商银行,发行兑换券。1912年后,并行流通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银两票、银元票、制钱票。1919年,流人实业银行钞票。1925年,流人中央银行钞票。1930年后,青州流入山东民生银行的民生票,同时还流通通济官钱局和山东省商业银行的银两票、银元票和制钱票。1931年5月,本市流人国民党中央银行发行的关金兑换券,194 2年4月,以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并行流通,1948年停止流通。
法币 1935年,国民党政府禁止银元流通,推行法币,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之后,青州流通法币。1936年,中国农民银行货币流人青州与法币并行流通。时法币与银元之比为1比1。1938年后,国民党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法币贬值。1937至1948年,青州境内法币膨胀47万倍,物价上涨370余万倍,民众拒用法币。
晋察冀边币 1938年,抗日民主政府的晋察冀边区银行之晋察冀边币流人青州。按边币十元兑冀南币、北海币各一元的固定比价并行流通。1949年,按边币一千元折合旧人民币一元之比价收完,停止流通。
北海币 1940年始,北海币、北海银行的清河币广泛流入青州。同年7月后,并行北海银行“益寿临广”四边县流行辅币。1941年,北海币与法币比值是1比1,至1945年,比值为1比100。1947年,北海银行益都贷款所进行“排法”货币战,以1比1万之比价收兑法币,并清理当地商会、商号的“钱贴子”。1948年,法币退出青州市面。1949年,人民币发行,以1比100之比价收兑北海币,北海币停止流通。
人民币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并陆续收兑各解放区地方性货币和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禁止一切外币、金银币流通。1955年3月,发行新版人民币。其面额为一分、二分、伍分、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三元、伍元、十元11种,还发行了一分、二分、伍分三种硬辅币,同时以1比1万之比价收兑旧人民币。1980年增发了一角、二角、伍角铜质辅币和一元镍币。1987年又发行了五十元大面额人民币,青州均流通。
附:联银币 亦称“准备币”。1938年,由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自1938年始,在青州大量流通。1945年,北海币以1比25之比价,法币以1比5之比价收兑联银币,联银币渐退出青州市面。
货币流通 流通量 建国后,经过三年恢复时期,至1952年末,全县市场货币流通量为306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49.5%,流通中的货币增加21%。商品供应比较充足,物价稳定。1957年市场货币流通量为370万元,与社会商品零售额之比,由1952年的1:6.8上升为1:8.4。现金总收入3643万元,现金总支出为3454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货币增加。1961年,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之比降为1:3.1,市场货币流通量达970万元,比1957年增1.6倍。1962年后,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当年比1961年下降38%,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之比回升为1:7。“文化大革命”时期,货币投放增加,财政赤字和银行贷款派生银行存款,物资供应不足,货币回笼虚增。市场流通货币逐年增加。1976年,全县市场货币流通量达1473万元,比1966年增长了7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1981年开始,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积极发展储蓄,大力组织货币回笼。1987年市场货币流通量为9731万元,与社会商品零售额之比为1:4.1。
流通管理 现金管理,银行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的现金核定库存限额,使现金及时集中到银行。1953年3月,改进现金管理办法,对全县76个单位,审批限额4891元。从1978年底,开始对重点单位试编现金计划,采用现金收支管理簿监督,选择了55个收支较大的单位提请批准,编制了1979年第一季度现金收支计划,并从1月1日起执行。为加强管理,先后对84个单位进行了4次现金管理检查,占单位总数的70%以上,并对单位存库限额进行了合理调整。
货币回笼,1962年,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压缩基建投资,财政开支,控制信贷投放,大力组织货币回笼。至1964年,全县回笼货币1127万元。1964年末,全县货币流通量600万元,比1961年下降38%。1981年始,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同时,支持购进适销对路的商品,积极开展储蓄,组织货币回笼,到年底回笼现金869万元,较上年增加685万元,完成潍坊市分行分配回笼任务的217%,是本县历史上货币回笼最好的一年。
工资基金监督,银行凭劳动部门审核的工资计划监督支付,从1960年1月,开始在各厂矿、企业单位试点,使用工资基金卡、工资基金结算表凭以监督。“文化大革命”中断,1977年恢复。1978后,此工作走上正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设专人管理。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发生变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调整工资指标,银行才予支付。
金银收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不准私人买卖金银,由银行按国家牌价收兑。经鉴别真伪,按成色质量计价,专账记载,专人保管,定期上解。1950至1987年,全市共收兑黄金97481克,白银656906克,银元434524枚。1980年前,本市不负责金银配售。1980年始,负责配售焊接带子锯所需的银焊片,1985年停止。
第三节 存款
储蓄 1949年始办“折实储蓄”。随着生产的发展,物价稳定。1952年,取消一切保值性业务,转向货币储蓄,开展定、活期储蓄。1953至1955年,加强县区村金融机构建设。1956年,职工人均存款27元。农民人均存款7元,比1952年增加12倍。1958年,受左倾错误干扰,储蓄事业违背客观规律,实行“高指标,大放储蓄卫星”的方针。在农村办理实物折实存款,开展“元角分”存款运动,为完成任务指标,有些基层所、社数字不实。谭坊人民公社高家信用分部,业务所辖6个村800多户,仅20天时间,将社员的牲口、树木、农具等折价14万元,作物存款,再将其存款转贷给生产队,由于虚存虚贷,使储蓄额突增,挫伤了群众存款积极性。年末农村储蓄额为131万元,比1956年下降了60%。1959至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储蓄受到影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纠正了储蓄工作上的错误,储蓄事业日渐复苏。1965底储蓄余额比1961年增加19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冻结了10种个人存款。出现了存款改名,化整为零,提前支取等不正常现象。1968至1971年,全市储蓄户比1965年减少了8000户,存款额徘徊不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储蓄事业重开新局面。农村储蓄由过去季节性转为均衡性。城镇储蓄出现了增长速度快,储蓄面广,定期储蓄稳定的好景象。截止1987年末,城乡个人储蓄余额比1978年增长17.7倍,其中城镇储蓄余额增长15.2倍,农村储蓄余额增长19.1倍。
建国后,本市储蓄种类主要有:“折实储蓄”,1949年4月举办,1950年4月停止;“定活两便储蓄”,1950年开办,1952年停止。1985年10月,工商行恢复办理,分存单户和定额户两种;“保本保值储蓄”,1951年举办,存取均以货币,手续简便,1952年停办;“有奖储蓄”,1951年,举办零存整取(贴花)有奖储蓄,之后举办了定期定额有奖储蓄,1960年停办,1981年复办;“优待售粮储蓄”,1953年举办;“整存整取定期储蓄”,1951年始办,延续至今;“活期储蓄”,1950年举办,延续至今;“零存整取定期储蓄”,1979年举办,期限一年,1980年4月,改为一、三、五年三个档次;“定额储蓄”,1952年举办,1953年停止;华侨人民币储蓄,1955年举办。
单位存款 建国初期,根据中央指示,银行积极吸收资金存入。1950年,贯彻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后,存款逐步增加,到1965年,全县存款余额达到1177万元,比1962年增长149.9%。“文化大革命”期间徘徊不前。从1980年4月开始,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到1987年底,存款余额达13453万元,比1978年增长4.6倍。
利率 存款利率 由中央统一规定。国营企业存款活期月息,1951年初为4.5‰。此后,于1951年3月、1952年6月、1953年8月和1956年1月4次调整,分别为3‰、2.4‰、2.1‰和1.8‰,1972年调整为月息1.5‰。私人企业存款分为活期、定期。活期存款利率又分为甲种、乙种,1951年,甲种月息8.5‰,乙种月息10‰。此后,甲种利率于1951年5月、1951年9月、1952年3月、1952年4月、1953年1月和1955年10月六次调整,分别为8.4‰、6‰、5.1‰、4.5‰、4.2‰和2.4‰。乙种储蓄利率也有六次调整,1955年取消。1958年后,供销社、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组织均按国营企业存款利率(活期月息2.4‰、3个月定期月息4.2‰)执行。
储蓄利率 1951年1月1日,定期一年储蓄利率为月息28.8‰,后经多次调整,1954年1月1日,下调到月息12‰;活期月息1953年1月1日为4.2‰,1955年10月1日调为2.4‰,1959年1月1日又调为1.8‰,此后保持稳定。1959年,定期一年储蓄利率又调为月息5.1‰。“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不适当调低了储蓄利率。1972年,定期一年储蓄利率调为月息2.7‰。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及时纠正了储蓄利率偏低的倾向,于1979年、19 80年、1982年、1985年连续四次上调了储蓄利率,并增加了档次。1985年8月后执行的利率,定期储蓄月息,半年期5.1‰,一年期6‰,三年期6.9‰,五年期7.8‰,八年期8.7‰。1980年7月1日起,活期储蓄月息2.4‰,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月息一年期6.9‰,三年期7.8‰,五年期8.7‰。
第四节 贷款
高利贷 主要有典当、取钱、取粮三种形式。
典当 清道光十五年(1835),朱良村有黄县人经营的当铺。光绪六年(1880),经营典当者增多,城乡皆有,多为官商合伙。东关、城里、北关三家较大私营当铺营业兴隆。其典当财物均按值十当七或六、五折扣定价。典“动产质”和“不动产质”,若逾期不赎,即由铺主拍卖或所有;押“人质”,如逾期不赎,即由铺主“鞭笞役使,至死乃休”
取钱 清末民初,捐税多如牛毛,粮谷欠收,富商豪绅纷办高利取钱,盘剥穷苦人民。1923年,李仙村的杨墨林等合伙开网房,借隆源钱庄铜元500吊,月息3分5厘。两年后破产,杨为还债卖地3大亩,卖树40余棵,还债150吊,被迫携妻带子背井离乡。
借粮 新中国成立前,存粮富户趁青黄不接借粮给贫农。春借一斗,秋还二斗或三斗;或借粮还钱,按粮色折值推算,月息7~10分。
1948年2月,渤海行政公署发布了废除旧债的通令。此后,各种高利贷活动逐渐销声匿迹。
农业贷款 农民个人贷款 1947至1950年,银行共放贷粮431.1万斤,贷款134万元(折新制人民币),用于医治战争创伤,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48年原益寿县贷小麦40万斤给臧台、龙泉、马兰、高柳四区,74村2606户,群众积极购买生产资料,适时耕种。1953至1957年,信用社对农民个人贷款总计367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入社。如1955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7.9万元,支持37643户农民入了社,占入社户数的35.2%。1963至1965年发放农民个人贷款134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社员发展农副业生产。信用社通过排队摸底,卡片登记,有计划地为1100贫困户贷款51万元,支持发展养猪、养兔、养羊的家庭副业。至1965年底,即有5216户赶上或接近农民一般生活水平。此外,1962年底,银行还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1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人贷款只限贫农、下中农,贷款效益低。1979年后,支持农民发展商品生产,重点支持“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联合体)发展商品经济,计9379(户)处,金额18563万元,占农民贷款的60%强。
集体贷款 1949至1957年,发放农业集体贷款637万元,用于恢复农业生产。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影向,农贷资金失去监督。这年,发放农业贷款574万元,比1957年增321万元,收回227万元,投差达347万元,增加了社队和社员债务负担。1959至1965年,发放各项农业贷款1858万元,支持社队改善生产条件。如1964年,全县重点支持穷队209个,发放贷款29万元。同时,支持229个无畜和一畜队购买耕畜460头,支持47个无运输工具的队购买胶轮推车150辆,62个无中型农具队购农具145件,还发放抗涝灾贷款200万元,扶持生产队修建烟炉3100处,并解决了购买农药、种子、肥料等资金方面的困难。“文化大革命”期间,单纯强调经营方向为政治和阶级斗争服务,造成信贷资金沉淀,穷队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信贷资金效益低。从1966至1975年,全县欠国家贷款的生产队1438个,其中1000元以上的634个,占全部生产队数的37.2%。1971年,对生产队水利贷款无效益、贫下中农绝后无遗产户、“五保户”、往返迁居损失过重无偿还能力的,1961年底以前农业贷款281万元予以豁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1979至1986年,全市发放农业贷款34325万元,年均贷款4291万元,比1949至1979年的30年年均增长13倍。贷款重点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粮食生产。1979至1986年,发放粮食生产贷款16300万元,占农业贷款的47.5%,使生产条件不断改善,粮食连年丰收,八年总产共计505685万斤。适当支持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多种经营贷款 1965年,发放专项贷款58.7万元,帮助山区25个村打机井21眼,不仅解决了人畜吃水,而且解决了1521亩粮田和7万余株果树的水浇。“文化大革命”中,多种经营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割除,贷款极少。1979至1986年,全市发放多种经营贷款18025万元,年均贷款2253万元。其间,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山区开发性贷款761万元,支持西南山区16处乡镇发展以治山、治水、植树造林为主的开发性生产和石料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及采矿业生产。1983年发放多种经营贷款2276.3万元,扶持2080个生产单位和7880户,上多种经营项目160多个,年实现收入5315万元。1980至1986年,全市累计发放扶贫贷款939万元,先后支持103个贫困村13683户,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实现收入1218万元,脱贫8540户,占62%。
乡镇企业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镇企业方兴未艾。在贷款上立足本市实际,重点扶持。1979至1987年,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4215万元,年均3801.7万元,支持发展了195处乡镇企业,其中新建82处。仅1985至1986年,两年发放贷款1308万元,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使30处加工厂和5处冷风、冷冻库生产果品、肉食罐头28种,糕点15种,油类2种。发放942万元,支持发展建筑、建材业和采矿业,使94处石料开采加工厂和4处小铁矿扩大了生产。如1985年贷给朱崖铁矿19.7万元更新设备,当年完成产值129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分别比1934年增长222.5%和179%。发放贷款767万元,支持发展名优产品和创汇产品,使7处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9项,先进设备35台(套),开发新产品6种,创汇产品4种,获200多万美元。如1985年发放设备贷款9万元,支持益都镇麻纺厂新上二分之一套海生袋生产线,发放周转贷款150万元,及时购进原料,当年出口麻袋150万条,创汇100多万美元。支持发展村办企业,壮大农村经济。1978至1986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200万元,支持南张楼村先后建起了面粉厂、沙发厂、机械厂等17处村办企业。
工商贷款 工业贷款 国营工业贷款,解放初期,工业贷款办法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主要对象是私营工业企业,国营工业企业仅有酒厂、铁工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重点支持发展、壮大国营经济,促进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1957年实行分类供应资金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积压,分析、修订了各项定额资金,使企业节约资金20.1万元,年末支持工业完成产值1167万元,比1952年增长77%。第二个五年计划时受左倾错误影响,银行信贷管理混乱,贷款盲目投向,如1958年新上国营工业企业11家,贷款余额达630.3万元,比1957年增长9.4倍。而全县工业税收下降2.2%。1959年,注重贷款效果,银行帮助企业推行了班组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收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1962年国家紧缩信贷规模,全县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比1960年压缩89.7%,工业总产值比、1958年增长0.6%。
“文化大革命”时期工商企业挤占、挪用流动资金严重,国营工业贷款余额增长11倍,工业产值仅增7.3倍。到1976年末贷款余额为1757万元,占压资金为235.7万元,占银行贷款的13.4%。
1978年后,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原则,对质量好,畅销和出口的卷烟、铝箔纸、火柴、白酒、大型石油泵、阀门、化肥、食品、双梁电动吊车等产品的生产优先供应资金。1980至1987年累计贷款113625万元。1986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为8592万元,比1978年增长199%;完成产值达48240万元,比1978年增长131%。
集体工业贷款,1955年发放手工业贷款1万元。自1957年始对手工业发放生产资金贷款,年末集体工业贷款余额为16.6万元,完成产值15.4万元。1964年贷款余额增长到81.6万元,完成产值363.7万元,分别比1957年增长了3.9倍和22.6倍。1978年以后,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重点支持了产、供、销活动的扩大。加强了长线产品的调节工作。1986年重点支持了民用商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年末青州市集体工业(不包括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589万元,比1978年增长253%,完成产值6219万元,比1978年增长113%。
技术改造贷款,自1979年始开办技术改造贷款,至1987年末累计放出7912万元。先后支持43户工交物资企业更新设备1824台(套),翻修厂房52027平方米,累计新增工业总产值25895万元,新增利税5519万元,发电2000万度,节约汽油17.4万公升、标准煤7494.7吨。
物资供销贷款,1964年始对物资企业发放贷款,先对物资部门核定了流动资金定额,定额的60%由财政拨付,40%由银行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11万元。1972年始对工业供销企业发放贷款,年末贷款余额39万元。物资部门贷款增到77万元。1973年试行物资、供销企业贷款计划管理办法,下放物资管理体制,取消共同管理办法,物资供销贷款增至296万元。1978年后,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积极支持企业组织了贷源、扩大购销业务。
商业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建国初期,商业信贷实行物资统一调拨,销货款统一上解的贸易金库制。1952年开始实行经济核算信贷方式,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商业系统以国营商业为重点推行信贷制度,先是实行财务轧差信贷管理方法,后又推行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
1956年后,注意了对企业进销资料的分析,严格计划外贷款的审查,暴露了单位在经营上的问题,促其处理呆滞积压商品。1958年实行存贷合一户,商业贷款余额达3031万元,比1957年增长了2.7倍,而国营企业销售额仅增23.4%,造成信贷资金浪费。1960年实行金额信贷,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改由银行贷款。1962年按国务院规定退回企业国拨资金,银行贷款大幅度下降。1964年商业贷款降为1958年的50.8%,而商业销售额则比1958年增长18.5%。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商业贷款呆滞,年均余额为1906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方面积极支持企业扩大商品流通,搞好市场供应。另一方面,为了合理节约资金,对商业批发单位实行按商品流转计划定指标供应资金的办法,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同时积极扶持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以弥补国营商业的不足,特别是支持社会服务行业的发展。1979至1987年共发放商业贷款100359万元。
农村商业贷款,1978年以来,累计发放农村商业贷款41280万元,积极支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如1978至1983年累计放款574万元,支持发展集体商业和农工商公司640处。发放贷款160多万元,支持120多户农民进城经商。
基本建设贷款 自1965年经办,主要办理企业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当年贷款3.6万元。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停办。1978年以后恢复。主要有三类:即固定资产及周转贷款,1980年始办,到1987年末,贷款余额为4118万元;基本建设贷款,1981年始办,至1987年末,贷款余额为786万元;委托贷款,1980年始办,至1987年末,贷款余额2256万元。
附:基本建设拨款 建国后,本市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有三条渠道,即基本建设拨款、自筹资金和贷款。主要是基本建设拨款。
利率 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1949至1987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几经调整,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个体农业生产贷款利率 1951年1月1日起月息为15‰,后四次调整,至1961年5月1日调为4.8‰,又经四次调整,至1985年4月1日调为6.6‰。
集体农业生产贷款利率 主要是生产费用贷款,1951年1月1日起月息10‰,1953年1月1日,调为7.5‰,后经四次调整,至1985年4月1日调为6.6‰;生产设备贷款,1951年1月1日起月息为7.5‰,10月1日后至1963年12月31日止,与生产费用贷款利率相同,1964年1月1日调为1.8‰,1987年利率为6‰。
工业贷款利率 1951年为月息15‰~16.5‰,经过两次调整,至1956年月息为4.8‰,1959年调为6‰,至1987年流动资金贷款月息为6.6‰。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期限一年以下月息为6.6‰,一年至三年月息为7.2‰,三年至五年月息为7.8‰,五年至十年月息为8.4‰,十年以上月息为9‰。
商业贷款利率 1951年商业贷款利率月息为15‰~16.5‰,1956年调为6‰,1972年后调为4.2‰,至1987年利率为6.6‰。
基本建设拨款支出及投资完成情况表
(1949~1987)
单位:万元
┌───────┬──────┬────────┬───────┬──────┬───────┬────────┬───────┐
│年度 │经办项目 │基本建设拨款支出│基本建设完成投│年度 │经办项目 │基本建设拨款支出│基本建设完成投│
│ │ │ │资 │ │ │ │资 │
├───────┼──────┼────────┼───────┼──────┼───────┼────────┼───────┤
│1949 │14 │ │22 │1970 │ │75.5 │242 │
├───────┼──────┼────────┼───────┼──────┼───────┼────────┼───────┤
│1950 │12 │ │19 │1971 │ │927.9 │612 │
├───────┼──────┼────────┼───────┼──────┼───────┼────────┼───────┤
│1951 │20 │ │55 │1972 │ │811.5 │714 │
├───────┼──────┼────────┼───────┼──────┼───────┼────────┼───────┤
│1952 │13 │ │10 │1973 │ │675.4 │581 │
├───────┼──────┼────────┼───────┼──────┼───────┼────────┼───────┤
│1953 │24 │ │39 │1974 │ │784.8 │618 │
├───────┼──────┼────────┼───────┼──────┼───────┼────────┼───────┤
│1954 │10 │ │15 │1975 │ │126.4 │549 │
├───────┼──────┼────────┼───────┼──────┼───────┼────────┼───────┤
│1955 │28 │ │43 │1976 │ │281.1 │1519 │
├───────┼──────┼────────┼───────┼──────┼───────┼────────┼───────┤
│1956 │30 │ │102 │1977 │ │314.6 │1611 │
├───────┼──────┼────────┼───────┼──────┼───────┼────────┼───────┤
│1957 │34 │ │33 │1978 │ │506.2 │892 │
├───────┼──────┼────────┼───────┼──────┼───────┼────────┼───────┤
│1958 │31 │ │361 │1979 │117 │735 │877 │
├───────┼──────┼────────┼───────┼──────┼───────┼────────┼───────┤
│1959 │33 │ │485 │1980 │49 │780 │696 │
├───────┼──────┼────────┼───────┼──────┼───────┼────────┼───────┤
│1960 │16 │ │474 │1981 │42 │443 │485 │
├───────┼──────┼────────┼───────┼──────┼───────┼────────┼───────┤
│1961 │5 │ │243 │1982 │117 │976 │1078 │
├───────┼──────┼────────┼───────┼──────┼───────┼────────┼───────┤
│1962 │8 │ │78 │1983 │99 │1272 │1479 │
├───────┼──────┼────────┼───────┼──────┼───────┼────────┼───────┤
│1963 │14 │201.7 │84 │1984 │145 │6169 │3378 │
├───────┼──────┼────────┼───────┼──────┼───────┼────────┼───────┤
│1964 │26 │31.1 │131 │1985 │101 │6100 │4889 │
├───────┼──────┼────────┼───────┼──────┼───────┼────────┼───────┤
│1965 │ │47.3 │125 │1986 │93 │5654.4 │5506.4 │
├───────┼──────┼────────┼───────┼──────┼───────┼────────┼───────┤
│1966 │ │34.6 │158 │1987 │35 │1336 │1251 │
├───────┼──────┼────────┼───────┼──────┼───────┼────────┼───────┤
│1967 │ │74.1 │135 │ │ │ │ │
├───────┼──────┼────────┼───────┼──────┼───────┼────────┼───────┤
│1968 │ │25.9 │134 │ │ │ │ │
├───────┼──────┼────────┼───────┼──────┼───────┼────────┼───────┤
│1969 │ │212 │162 │ │ │ │ │
└───────┴──────┴────────┴───────┴──────┴───────┴────────┴───────┘
单位:万元
年度
银行农贷
信用社贷款
年度
放出
余额
放出
余额
放出
余额
放出余额
1949
13
4
1970
60
465
111
197
1950
25
3
1971
74
217
124
161
1951
26
9
1972
78
215
167
165
1952
70
9
1973
96
216
230
154
1953
94
11
1974
94
227
237
180
1954
63
30
2
1975
191
290
331
233
1955
64
81
67
11
1976
252
268
583
243
1956
182
170
147
42
1977
200
292
843
287
1957
100
177
153
77
1978
342
365
1015
366
1958
377
407
197
194
1979
370
389
604
322
1959
272
336
106
88
1980
98
388
978
333
1960
195
439
50
107
1981
101
399
1588
492
1961
113
453
36
92
1982
135
416
1684
471
1962
148
502
42
87
1983
202
434
1100
577
1963
207
481
63
82
1984
529
635
6111
203
1964
164
497
107
108
1985
472
756
7661
3282
1965
181
518
111
113
1986
961
783
9728
4574
1966
153
523
162
141
1987
882
838
13329
5200
1967
54
492
112
145
1968
33
468
91
150
1969
41
463
137
185
工商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1951~1987)
单位:万元
┌─────┬─────┬──────┬────────┬──────┬──────┬──────┬─────┬─────┬─────┐
│年度 │工业贷款 │商业贷款 │预购定金贷款 │年度 │工业贷款 │商业贷款 │预购定金贷│技改贷款 │个体工商业│
│ │ │ │ │ │ │ │款 │ │贷款 │
├─────┼─────┼──────┼────────┼──────┼──────┼──────┼─────┼─────┼─────┤
│1951 │1 │7 │ │1970 │1095 │3868 │19 │ │ │
├─────┼─────┼──────┼────────┼──────┼──────┼──────┼─────┼─────┼─────┤
│1952 │2 │50 │ │1971 │1127 │4139 │24 │ │ │
├─────┼─────┼──────┼────────┼──────┼──────┼──────┼─────┼─────┼─────┤
│1953 │2 │304 │ │1972 │928 │3632 │18 │ │ │
├─────┼─────┼──────┼────────┼──────┼──────┼──────┼─────┼─────┼─────┤
│1954 │18 │342 │ │1973 │1313 │3916 │11 │ │ │
├─────┼─────┼──────┼────────┼──────┼──────┼──────┼─────┼─────┼─────┤
│1955 │28 │100 │ │1974 │1912 │3742 │44 │ │ │
├─────┼─────┼──────┼────────┼──────┼──────┼──────┼─────┼─────┼─────┤
│1956 │81 │975 │ │1975 │2075 │3828 │30 │ │ │
├─────┼─────┼──────┼────────┼──────┼──────┼──────┼─────┼─────┼─────┤
│1957 │17 │990 │36 │1976 │2680 │4150 │24 │ │ │
├─────┼─────┼──────┼────────┼──────┼──────┼──────┼─────┼─────┼─────┤
│1958 │634 │3310 │215 │1977 │3254 │5800 │10 │ │ │
├─────┼─────┼──────┼────────┼──────┼──────┼──────┼─────┼─────┼─────┤
│1959 │852 │3311 │111 │1978 │3754 │5729 │13 │ │ │
├─────┼─────┼──────┼────────┼──────┼──────┼──────┼─────┼─────┼─────┤
│1960 │1414 │2733 │330 │1979 │4190 │6383 │9 │ │ │
├─────┼─────┼──────┼────────┼──────┼──────┼──────┼─────┼─────┼─────┤
│1961 │470 │3413 │ │1980 │5627 │6016 │11 │ │ │
├─────┼─────┼──────┼────────┼──────┼──────┼──────┼─────┼─────┼─────┤
│1962 │245 │2377 │169 │1981 │6661 │6336 │9 │225 │33 │
├─────┼─────┼──────┼────────┼──────┼──────┼──────┼─────┼─────┼─────┤
│1963 │200 │1791 │181 │1982 │7073 │11198 │25 │908 │323 │
├─────┼─────┼──────┼────────┼──────┼──────┼──────┼─────┼─────┼─────┤
│1964 │170 │1681 │215 │1983 │6417 │8747 │18 │807 │86 │
├─────┼─────┼──────┼────────┼──────┼──────┼──────┼─────┼─────┼─────┤
│1965 │190 │2218 │218 │1984 │8495 │10718 │18 │753 │40 │
├─────┼─────┼──────┼────────┼──────┼──────┼──────┼─────┼─────┼─────┤
│1966 │241 │3626 │37 │1985 │9644 │17991 │1 │1258 │312 │
├─────┼─────┼──────┼────────┼──────┼──────┼──────┼─────┼─────┼─────┤
│1967 │516 │3815 │39 │1986 │11613 │16641 │ │1531 │851 │
├─────┼─────┼──────┼────────┼──────┼──────┼──────┼─────┼─────┼─────┤
│1968 │476 │4021 │33 │1987 │13592 │16329 │ │2792 │207 │
├─────┼─────┼──────┼────────┼──────┼──────┼──────┼─────┼─────┼─────┤
│1969 │1003 │3607 │23 │ │ │ │ │ │ │
└─────┴─────┴──────┴────────┴──────┴──────┴──────┴─────┴─────┴─────┘
第五节 结算侨汇
结算 结算方式 1948年初,银行会计核算沿用旧时时的债权债务发生制,收付记账法,设货币账与实物账,分别记载。结算方式使用支票结算;异地结算有信汇、电汇和票汇。对公业务实行划拨结算。同城有结算收支凭证、转账支票、专用支票、专用送存簿四种;异地有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两种。1955年结算方式有八种,属同城的有支票、限额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结算;异地的有汇兑、特种账户、信用证和托收承付结算。1962年同城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在农村增加了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1966年异地增加了采购账户结算。1977年8月限额支票结算范围扩大到县外省内。1979年底异地结算仍保留汇兑、托收承付、信用证、限额支票四种;同城结算也为四种:支票、委托付款、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1980年10月异地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1983年又增加了特种汇票结算。
管理方法 开立账户,银行对开立账户先行审查,严格开户手续,对租借账户等违犯账户管理规定的坚决阻止。1958年一度取消对开立账户的审查,造成账户管理混乱。1959年纠正了这一做法。同年,对已开立账户进行审查清理,按照开户规定,符合的保留,不符合的注销旧户,开立新户。1978年对开立账户重新登记,没有开户手续的补上。对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的予以制止。经合并撤消,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减为3415户,仅农业方面就减少了1046户。1979年后,放宽了开户条件,对企业划小核算单位也同意开户,到1986年底,共有14593个单位在银行开各种账户66129户,日均业务量74589笔。
柜面监督,1978年、1979年两年内共制止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7笔,3926元;堵住不合理提现金141笔,914803元;拒付挪用资金64笔,4674元;查出用途不当的现金支票145笔,28944元。1984年对单位常用现金,由过去的300元以上改为1000元以上,由银行计划部门审批。1000元以下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会计部门实行柜台监督。
严格结算纪律,银行坚持贯彻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和不予垫款的结算原则。1958年由于对规章制度的“大破大立”,取消了一些应执行的结算原则,一度造成赊销商品、相互拖欠。1959年进行了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再次受到冲击,结算纪律松弛。1979年银行重申了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准在国家政策规定外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对违反结算纪律的按制度规定予以经济制裁。
侨汇 本市严格遵守“保送、保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服务周到”的侨汇规定。并对侨汇汇款转为储蓄存款享受优待利率。1956始收入侨汇18笔,计1000元。1960年起,国家采取汇券增加商品供应。侨汇到时迅速通知,随到随送,调动了侨胞汇款的积极性,年底侨汇增至728笔,47000元。1966至1976年,侨汇政策受左倾错误干扰,侨汇额下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侨汇政策深入人心,侨汇业务日益发展,1978至1987年侨汇总额达437343元。
侨汇汇款情况表
(1956~1987)
单位:元
┌──────┬─────┬───────┬──────┬─────┬────────┐
│年份 │笔数 │金额 │年份 │笔数 │金额 │
├──────┼─────┼───────┼──────┼─────┼────────┤
│1956 │18 │1000 │1972 │28 │2464 │
├──────┼─────┼───────┼──────┼─────┼────────┤
│1957 │180 │10000 │1973 │38 │3261 │
├──────┼─────┼───────┼──────┼─────┼────────┤
│1958 │148 │8000 │1974 │37 │3322 │
├──────┼─────┼───────┼──────┼─────┼────────┤
│1959 │198 │11000 │1975 │37 │3615 │
├──────┼─────┼───────┼──────┼─────┼────────┤
│1960 │728 │47000 │1976 │48 │7036 │
├──────┼─────┼───────┼──────┼─────┼────────┤
│1961 │480 │31000 │1977 │45 │5912 │
├──────┼─────┼───────┼──────┼─────┼────────┤
│1962 │9 │871 │1978 │57 │7412 │
├──────┼─────┼───────┼──────┼─────┼────────┤
│1963 │40 │2024 │1979 │50 │9911 │
├──────┼─────┼───────┼──────┼─────┼────────┤
│1964 │54 │1707 │1980 │89 │18286 │
├──────┼─────┼───────┼──────┼─────┼────────┤
│1965 │43 │1191 │1981 │88 │23226 │
├──────┼─────┼───────┼──────┼─────┼────────┤
│1966 │46 │3962 │1982 │106 │31396 │
├──────┼─────┼───────┼──────┼─────┼────────┤
│1967 │25 │2203 │1983 │120 │45170 │
├──────┼─────┼───────┼──────┼─────┼────────┤
│1968 │25 │1760 │1984 │116 │64952 │
├──────┼─────┼───────┼──────┼─────┼────────┤
│1969 │26 │1900 │1985 │109 │84510 │
├──────┼─────┼───────┼──────┼─────┼────────┤
│1970 │27 │1970 │1986 │118 │135778 │
├──────┼─────┼───────┼──────┼─────┼────────┤
│1971 │26 │2112 │1987 │114 │16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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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家委托业务
国库业务 1948年2月,北海银行益都办事处建立后,即执行《北海银行代理金库办事细则》,代理国家金库业务,出纳股负责公款、公物保管,会计股负责帐务处理。1950年4月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指示设立金库,代理财政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办理财政库款的划分、留解及其支拨。自1986年5月始,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按财政确定的分成比例,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及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监督预算收入的退库。
各时期青州支库代理财政收支情况表
单位:千元
┌───────┬───────┬───────┬───────┬───────┬───────┐
│时期 │收入金额 │支出金额 │时期 │收入金额 │支出金额 │
├───────┼───────┼───────┼───────┼───────┼───────┤
│恢复时期 │27718 │2802 │四五时期 │235920 │45660 │
├───────┼───────┼───────┼───────┼───────┼───────┤
│一五时期 │64358 │11403 │五五时期 │523040 │77670 │
├───────┼───────┼───────┼───────┼───────┼───────┤
│二五时期 │93806 │34375 │六五时期 │870993 │309229 │
├───────┼───────┼───────┼───────┼───────┼───────┤
│调整时期 │60450 │12562 │1986年 │231637 │225437 │
├───────┼───────┼───────┼───────┼───────┼───────┤
│三五时期 │110411 │26165 │1987年 │259081 │67391 │
└───────┴───────┴───────┴───────┴───────┴───────┘
代理发行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由财政部门牵头成立推销委员会,代国家发行公债3.2亿元(折新制人民币3.2万元),本期公债由国家规定为年息5‰。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付息,1956年全部还清。
经济建设公债 1954至1958年代国家发行5期“经济建设公债”计208.8万元,年息4‰。1972年兑付完毕,本息达275.4万元。
国库券 自1981年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代理发行“国库券”,每年一次。初仅单位认购,年息4%。1982年起,个人亦认购,年息8%。自发行后的第六年即1987年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五次偿还本息。每年偿还20%。至1987年发行额已达1887.5万元,兑付109.9万元。
企业债券 1986年3月始执行《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并代理企业面向社会发行债券。1987年4月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至1987年底共代理发行债券320万元。
第七节 保险
险种 自1950年3月开办保险,主要办理火险与运输险。1951年4月又开展牲畜保险、烤烟保险、强制保险(企业财产险),年末已有62家工厂企业、县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了投保。1952年开办了团体人身保险,并在谭坊乡开展了简易火险(主要是烤烟炉保险),在阳河乡试办了小麦丰产保险与黄烟保险。当时农村以办理牲畜保险为主,年末承保牲畜21902头。自愿运输险、普通火险也于此年办理。1953年,对国家机关中行政事业单位之财产不再列入强制保险范围,办理了停保和退保手续;对农村停办了牲畜、棉花、黄烟、小麦及简易火险。1955年停办了铁路、邮电、地质、水利、交通、粮食6系统的各类强制保险。1956年再度恢复了牲畜保险业务,年末有49个乡97个农业社投保牲畜7822头。扩大了运输险,整顿巩固了团体人身险。1958年为大力发展养猪积肥,保护农村畜力,以适应当时农业生产需要,在谭坊乡试办了牲畜三保险(保防疫、保治疗、保死亡)业务。但受“共产风”的冲击,195 9年1月保险业务终止。1978年后,保险业务恢复。到1986年,已从单一的企业财产保险发展至22个保险项目,比建国后9年的保险项目增长2.8倍,并代理了涉外货物运输代查勘业务,保险的覆盖面已从城市扩及农村和家庭。国营、集体、乡镇工商业已承保460户,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面达92%,全市已有59045户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农村居民投保28267户。为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适应农村专业户的需要,陆续开办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如小麦火灾、棉田雹灾、黄烟种植成本、烤烟火灾保险,生猪、鸡、马、牛、驴、骡牲畜保险,农村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全市保费收入的31.4%。团体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驾驶员及乘员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也迅速扩展。还开办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实现了职工“老有所养”的社会福利保障。截至1986年,本市共有7.9亿元的财产得到了保险保障。
保费 1951至1956年保险业务平衡发展,共收保费355239元。1958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保险业务受到挫折,特别是农村牲畜险保费收入仅8596元,比1956年牲畜保费收入减少10264元。1980年10月至1983年末办理企财、家财、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自行车保险,共承保财产3.27亿元、保费收入228.6万元。1984年公司独立升格后,同年试办人身保险业务,年末共承保财产3.64亿元,保费收入134.6万元。1985年保险业务由城市扩及农村,年末承保财产6.8亿元、保费收入203万元(农村保费收入78万元),比1984年增加68.4万元,增长50.8%。1986年年末承保财产7.9亿元、保费收入237.8万元,比1985年增加37.5万元,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6.5万元,比1985年增加15.6万元,增长143.1%,货物运输保费收入12.6万元,比1985年增加6.6万元,增长96.9%。
理赔 自1951至1958年共处理赔案2273起,赔款120902元,占同期保费收入的21.9%,其中以牲畜赔案为多,达2135起,赔款84926元,占牲畜险保费收入的65.2%。尤其是1958年,死亡投保牲畜965头,赔款46477元,占同年赔款总额的85.2%。1981至1986年末共处理赔案4890起,赔款380万元,对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生产安全起了重要作用。1981年6月1日12时40分,制革厂整理车间因喷浆机红外线元件线头短路打火花,引燃丙烯酸树脂凝结物后,突然起火,损毁厂房、机电设备及部分产品,经赔款35068元后,及时恢复投产,当年完成产值244万元,超计划4万元,实现利润102096元,超计划52096元。1985年夏因两次遭风雹袭击,文登、五里、高柳三镇,普通、石家车马、赵坡、何官四乡共4402亩受保黄烟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经核实及时给予赔款55334元,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保费收入及赔款金额一览表
单位:千元
年度
保费收入
赔款金额
备注
1951
36
2
1951至1958年数字从历年文书档案总结中抄录;1980至1985年数字据山东省保险业务统计资料;1986至1987年数字据业务统计报表资料。
1952
76
11
1953
68
14
1954
79
2
1955
71
2
1956
26
5
1957
90
32
1958
105
54
1980
600
1981
490
46
1982
328
111
1983
868
205
1984
1346
406
1985
2029
1662
1986
2378
1373
1987
3899
13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