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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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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体制

清末,主要征收田赋,属国家正供,有固定常额,按规定分类解交。官俸役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从田赋中坐支抵解。杂税尽收尽解。宣统二年(1910),为兴办地方事业,随地丁正税带征附捐。
1912年开始,县公署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由省按各县等级,规定统一标准,按月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地丁税、杂税除按规定提成征收费外,全部解省。1918年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5至1929年,张宗昌督鲁,政失常规,财政无章无法。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除地丁税、杂税外,其他各税,均单设税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局。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自筹自支。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直至1953年,县级向专署领报。
从1953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预算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预算支出,按单位隶属关系划分。
1959至1966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省、地对县核定支出,核定收入,总额分成,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67至1970年,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即上级核定收入任务,核定支出指标,收入全部上缴,完成好坏与支出没直接关系。
1971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
1980至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982至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此办法是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数上,将工商税纳入地方收入基数之中,同包干支出数比较,得出地方留成比例和上交比例。
从1985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同时按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取消县办工业“五五”分成和工商税附加。
附 日伪财政体制
日伪时期,田赋、屠宰税、牲畜税、牙杂税、油税、契税,县除提留征解费外,全部解省财政厅。营业税、统税单设税局征收,直解上级局。田赋附捐、杂税附捐属县财政,由财政科每年编造地方预算,报财政厅批准后征收。预算外的敛款,也叫捐,由“益都县公益联合办事处”掌管开支。

第二节 收支

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是赋税,分丁赋和田赋,同时有土贡。据《益都县图志》,雍正四年(1726),摊丁人亩,全县共征正贡条鞭银69244两9钱9分2厘。其中:解交藩库地丁正杂银58701两3钱4分2厘,解交督粮道库漕粮正费银4984两8分8厘,解交盐运司库灶课银45两5钱5分7厘,解交学院田租银29两1钱8分6厘,共解交银63760两1钱7分3厘;坐支银5484两8钱1分9厘(其中:官俸役食银3025两5钱6分2厘,马夫工科银1836两4钱1分6厘,杂支银622两8钱4分1厘)。地丁之外的赋税统称杂税,雍正四年后,尽收尽解,无常数。
雍正三年(1725),加征耗羡银,按地丁正供银一两,征耗羡银1钱4分,共征9690两2钱1分2厘。耗羡银分起解和存留,起解8232两8钱6分5厘,存留1457两3钱4分7厘。
民国时期,1914年,山东省财政厅令各县开征地丁钱粮,以清末地丁正额征银为基数,每两合洋2.20元,以1.80元为国家税,0.40元为省地方附税。全县共征国家税124649.99元,征省地方附税27698元。1928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通令每两银征洋4元,以2.20元为正税,1.80元为附税。同年,水冲沙压和铁路占地部分豁免,本县应征银两调减为68843两5钱5分5厘,折征正税洋151455.82元,附税洋123918.40元。
由于时局混乱,政失常轨,财政收支不按规定执行。特别是1924年后,每年征税多达五次,每年地丁税每两银交纳20多元。193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通令每两银仍征4元,不分正附税,共征洋275374.22元。此地丁税按规定比例提留4%征收费后,余均交省财政厅
杂税,按规定比例提留征收费后,尽数上解。民国时期,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地丁税、杂税均征附捐,其数额之大,超过正税。本县1925至1929年为最多。1926年仅“讨赤特捐”一项,每两征洋4.20元。1927年的军事特捐一项,每两征洋8元。1930年后,财政开支实行预算,各种附捐虽有增减,人民负担较前稳定。
本县行政经费,按一等县向省请领,1914年,年俸正银14210.40元,后多次变动,1933年,增至18480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财政开始自筹自用,后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田赋,实行供给制,即收入上交,供给编报领取。
建国后的财政收支分为预算外和预算内两条渠道。
自1949至1987年底,预算内总收入累计212458.1万元(统折新人民币计算,下同),其中:企业收入10268.8万元,占4.8%;工商各税收入187.520.5万元,占88.3%;农业税收入10613.7万元,占5%;国营企业调节税及利润收入3102.6万元,占1.5%;其它收人(含契税及土地占用税)952.5万元,占0.4%。
从1949至1987年底,预算内总支出累计40430.4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投资2376万元,占5.9%;支援农业6695.9万元,占16.6%;工交商事业费676.2万元,占1.7%;文教科学卫生14432.4万元,占35.7%;行政管理费6620.2万元,占16.4%;抚恤及社会救济费2939.1万元,占7.2%;城市维护及人民防空费4683.1万元,占11.5%;其他支出2007.5万元,占5%。
本市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来源是: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工业用水电附加、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润“五五”分成、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等。自1955至1987年,预算外收入共计8667.8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1531.8万元,占17.67%;农业税附加1284.1万元,占14.82%;城市工业用水电附加728.8万元,占8.41%;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润“五五”分成2675.7万元,占30.87%;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11.8万元,占0.14%;预算外企业上交利润687.6万元,占7.93%;议价粮油利润分成4.1万元,占0.05%;集中企业折旧基金551.6万元,占6.36%;集中企业的其他资金77.9万元,占0.90%;房地产税收入69.7万元,占0.80%;其他收入1044.7万元,占12.05%。
预算外资金支出原则是:先筹后支,量入为出。自1955至1987年,预算外总支出7983.4万元,其中:工业支出1581.2万元,占19.8%;支援农业支出1351.6万元,占16.9%;支援社队(村)生产支出486.7万元,占6.1%;交通邮电支出140.7万元,占1.7%;城市维护公房管理及人防支出795.3万元,占10%;其他经济建设支出1063.1万元,占13.3%;文教卫生科学事业支出743.7万元,占9.3%;抚恤及社会救济支出47.3万元,占0.6%;行政管理费支出1313.4万元,占16.5%;其他支出460.4万元,占5.8%。

1931年度益都县地方财政收支表

单位:元


┌───────────────┬──────────────┬─────────────┬─────────────┐
│收入门 │ │支出门 │ │
├───────────────┼──────────────┼─────────────┼─────────────┤
│项目 │银数 │项目 │银数 │
├───────────────┼──────────────┼─────────────┼─────────────┤
│田赋附捐 │159496 │公安费 │76719 │
├───────────────┼──────────────┼─────────────┼─────────────┤
│杂捐 │15103 │教育费 │60244 │
├───────────────┼──────────────┼─────────────┼─────────────┤
│公款 │817 │建设费 │19032 │
├───────────────┼──────────────┼─────────────┼─────────────┤
│公产 │6119 │财政费 │3600 │
├───────────────┼──────────────┼─────────────┼─────────────┤
│ │ │自治费 │14000 │
├───────────────┼──────────────┼─────────────┼─────────────┤
│ │ │其他 │7940 │
├───────────────┼──────────────┼─────────────┼─────────────┤
│合计 │181535 │合计 │181535 │
└───────────────┴──────────────┴─────────────┴─────────────┘

1948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单位:北海币元
┌────────────────────┬────────────────────┬──────────────┐
│科目 │金额 │备注 │
├────────────────────┼────────────────────┼──────────────┤
│田赋收入 │294320685 │ │
├────────────────────┼────────────────────┼──────────────┤
│行政司法 │15387685 │ │
├────────────────────┼────────────────────┼──────────────┤
│其中:没收变价 │12705770 │ │
├────────────────────┼────────────────────┼──────────────┤
│没收金 │937395 │ │
├────────────────────┼────────────────────┼──────────────┤
│财力动员 │26905875 │ │
├────────────────────┼────────────────────┼──────────────┤
│其中:献金 │20000 │ │
├────────────────────┼────────────────────┼──────────────┤
│清理资财 │25557125 │ │
├────────────────────┼────────────────────┼──────────────┤
│缴获收入 │1233426 │ │
├────────────────────┼────────────────────┼──────────────┤
│其他收入 │4580918 │ │
├────────────────────┼────────────────────┼──────────────┤
│上年收入 │4322120 │ │
├────────────────────┼────────────────────┼──────────────┤
│其中:损失款 │22700 │系假票 │
├────────────────────┼────────────────────┼──────────────┤
│没收敌产 │6394825 │ │
├────────────────────┼────────────────────┼──────────────┤
│合计 │353145534 │ │
└────────────────────┴────────────────────┴──────────────┘

1948年经费收支统计表

单位:北海币元
┌───────┬─────────┬────────┬────────┬──────┐
│季别 │收方 │付方 │结余 │透支 │
├───────┼─────────┼────────┼────────┼──────┤
│春季 │5903100 │11931590 │ │602849 │
│ │ │ │ │0 │
├───────┼─────────┼────────┼────────┼──────┤
│夏季 │31508592 │22759539 │8749053 │ │
├───────┼─────────┼────────┼────────┼──────┤
│秋季 │19212250 │18995300 │216950 │ │
├───────┼─────────┼────────┼────────┼──────┤
│冬季 │63051500 │54299190 │8752310 │ │
├───────┼─────────┼────────┼────────┼──────┤
│合计 │119675442 │10798561 │11689823 │ │
│ │ │9 │ │ │
└───────┴─────────┴────────┴────────┴──────┘

1948年粮秣收支统计表

单位:市斤
季别

收入

支出

麦粮

秋粮

柴草

马粮

马草

麦粮

秋粮

柴草

马粮

马草

春季

14225

42125

82000

200

1000

11869

73970

152782

320

840

夏季

32322

70128

116687

1200

770

31830

56590

43153

675

540

秋季

66200

50000

720

1340

66936

400

49820

200

500

冬季

28578

82009

90488

1218

2088

34580

82798

91793

1763

2088

合计

141325

194262

339175

3338

5198

145215

213758

337548

2958

3968

结余

1627

380

1230

透支

19496

财政预算内收入明细表①

(1949~1987)

单位:千元

┌─────┬────────┬────────┬────────┬────────┬─────────┬────────┐
│年度 │合计 │企事业收入 │工商各税收入 │农业税收入 │国营企业调节税及所│其他收入 │
│ │ │ │ │ │得税收入 │ │
├─────┼────────┼────────┼────────┼────────┼─────────┼────────┤
│1949 │50160000 │80000 │23330000 │26100000 │ │650000 │
├─────┼────────┼────────┼────────┼────────┼─────────┼────────┤
│1950 │52290000 │100000 │25790000 │25700000 │ │700000 │
├─────┼────────┼────────┼────────┼────────┼─────────┼────────┤
│1951 │87970000 │130000 │61750000 │25430000 │ │660000 │
├─────┼────────┼────────┼────────┼────────┼─────────┼────────┤
│1952 │86760000 │140000 │60500000 │25430000 │ │690000 │
├─────┼────────┼────────┼────────┼────────┼─────────┼────────┤
│1953 │97470440 │26535 │70950000 │25340000 │ │1153905 │
├─────┼────────┼────────┼────────┼────────┼─────────┼────────┤
│1954 │13028292 │979098 │94525727 │31060000 │ │3718104 │
│ │9 │ │ │ │ │ │
├─────┼────────┼────────┼────────┼────────┼─────────┼────────┤
│1955 │12590 │18 │9122 │2968 │ │482 │
├─────┼────────┼────────┼────────┼────────┼─────────┼────────┤
│1956 │12652 │13 │9262 │2926 │ │451 │
├─────┼────────┼────────┼────────┼────────┼─────────┼────────┤
│1957 │14290 │23 │10431 │3337 │ │499 │
├─────┼────────┼────────┼────────┼────────┼─────────┼────────┤
│1958 │23445 │4537 │13065 │5055 │ │788 │
├─────┼────────┼────────┼────────┼────────┼─────────┼────────┤
│1959 │27269 │1055 │21216 │4906 │ │92 │
├─────┼────────┼────────┼────────┼────────┼─────────┼────────┤
│1960 │18892 │5202 │10426 │3223 │ │41 │
├─────┼────────┼────────┼────────┼────────┼─────────┼────────┤
│1961 │14541 │643 │11155 │2708 │ │35 │
├─────┼────────┼────────┼────────┼────────┼─────────┼────────┤
│1962 │14799 │1342 │11261 │2120 │ │76 │
└─────┴────────┴────────┴────────┴────────┴─────────┴────────┘

  ①a.本表1949至J954年数字单位为旧制人民币千元,1955年后数字单位为新制人民币千元。b.1986年后因卷烟、烟叶产品税上划中央,故财政收入减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表①
(1955~1987)

单位:人民币千元
┌─────┬───────┬───────────┬────────┬────────┬─────────┬───────┐
│年度 │合计 │地方附加(自筹)收入 │预算外企业收入 │财政集中的企业资│城市房地产税收入 │其他收入 │
│ │ │ │ │金收入 │ │ │
├─────┼───────┼───────────┼────────┼────────┼─────────┼───────┤
│1955 │129 │129 │ │ │ │ │
├─────┼───────┼───────────┼────────┼────────┼─────────┼───────┤
│1956 │1073 │551 │ │ │ │522 │
├─────┼───────┼───────────┼────────┼────────┼─────────┼───────┤
│1957 │542 │490 │ │ │ │52 │
├─────┼───────┼───────────┼────────┼────────┼─────────┼───────┤
│1958 │1286 │1286 │ │ │ │ │
├─────┼───────┼───────────┼────────┼────────┼─────────┼───────┤
│1959 │1979 │1496 │ │ │ │483 │
├─────┼───────┼───────────┼────────┼────────┼─────────┼───────┤
│1960 │1293 │1203 │ │ │ │90 │
├─────┼───────┼───────────┼────────┼────────┼─────────┼───────┤
│1961 │903 │441 │ │ │ │462 │
├─────┼───────┼───────────┼────────┼────────┼─────────┼───────┤
│1962 │504 │345 │100 │ │ │59 │
├─────┼───────┼───────────┼────────┼────────┼─────────┼───────┤
│1963 │630 │367 │75 │ │ │188 │
├─────┼───────┼───────────┼────────┼────────┼─────────┼───────┤
│1964 │644 │540 │65 │ │ │39 │
├─────┼───────┼───────────┼────────┼────────┼─────────┼───────┤
│1965 │894 │520 │ │ │ │374 │
├─────┼───────┼───────────┼────────┼────────┼─────────┼───────┤
│1966 │702 │609 │ │ │69 │24 │
├─────┼───────┼───────────┼────────┼────────┼─────────┼───────┤
│1967 │810 │627 │60 │ │123 │ │
├─────┼───────┼───────────┼────────┼────────┼─────────┼───────┤
│1968 │851 │653 │ │ │147 │51 │
├─────┼───────┼───────────┼────────┼────────┼─────────┼───────┤
│1969 │1067 │686 │ │ │118 │263 │
├─────┼───────┼───────────┼────────┼────────┼─────────┼───────┤
│1970 │948 │723 │ │ │120 │105 │
├─────┼───────┼───────────┼────────┼────────┼─────────┼───────┤
│1971 │1027 │654 │48 │ │120 │205 │
├─────┼───────┼───────────┼────────┼────────┼─────────┼───────┤
│1972 │1246 │665 │ │388 │ │193 │
├─────┼───────┼───────────┼────────┼────────┼─────────┼───────┤
│1973 │1599 │745 │ │452 │ │402 │
├─────┼───────┼───────────┼────────┼────────┼─────────┼───────┤
│1974 │1207 │693 │ │166 │ │348 │
├─────┼───────┼───────────┼────────┼────────┼─────────┼───────┤
│1975 │1692 │878 │ │804 │ │10 │
├─────┼───────┼───────────┼────────┼────────┼─────────┼───────┤
│1976 │2073 │1093 │ │980 │ │ │
├─────┼───────┼───────────┼────────┼────────┼─────────┼───────┤
│1977 │2471 │1358 │ │1113 │ │ │
├─────┼───────┼───────────┼────────┼────────┼─────────┼───────┤
│1978 │2476 │1233 │ │521 │ │722 │
├─────┼───────┼───────────┼────────┼────────┼─────────┼───────┤
│1979 │7114 │1989 │ │3820 │ │1305 │
├─────┼───────┼───────────┼────────┼────────┼─────────┼───────┤
│1980 │7477 │2004 │30 │5360 │ │83 │
├─────┼───────┼───────────┼────────┼────────┼─────────┼───────┤
│1981 │5821 │2481 │156 │3172 │ │12 │
├─────┼───────┼───────────┼────────┼────────┼─────────┼───────┤
│1982 │10237 │2339 │ │7869 │ │29 │
├─────┼───────┼───────────┼────────┼────────┼─────────┼───────┤
│1983 │7168 │2141 │339 │3969 │ │719 │
├─────┼───────┼───────────┼────────┼────────┼─────────┼───────┤
│1984 │10759 │2456 │4680 │ │ │3623 │
├─────┼───────┼───────────┼────────┼────────┼─────────┼───────┤
│1985 │2698 │1194 │335 │1169 │ │ │
├─────┼───────┼───────────┼────────┼────────┼─────────┼───────┤
│1986 │3531 │1398 │363 │1770 │ │ │
├─────┼───────┼───────────┼────────┼────────┼─────────┼───────┤
│1987 │3827 │1460 │625 │1617 │ │125 │
└─────┴───────┴───────────┴────────┴────────┴─────────┴───────┘

  ①1955年前无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表①
(1955~1987)

单位:人民币千元
┌────┬────┬────┬─────┬─────┬────┬─────┬─────┬─────┬─────┬─────┬────┐
│年度 │合计 │工业支出│支援农业支│支援社队( │交通邮电│城市维护公│其他经济建│文教卫生科│抚恤及社会│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
│ │ │ │出 │村)生产支 │支出 │房管理及人│设支出 │学事业支出│救济支出 │支出 │ │
│ │ │ │ │出 │ │防支出 │ │ │ │ │ │
├────┼────┼────┼─────┼─────┼────┼─────┼─────┼─────┼─────┼─────┼────┤
│1955 │73 │ │18 │ │4 │4 │ │43 │ │ │4 │
├────┼────┼────┼─────┼─────┼────┼─────┼─────┼─────┼─────┼─────┼────┤
│1956 │911 │ │52 │ │11 │ │ │843 │1 │4 │ │
├────┼────┼────┼─────┼─────┼────┼─────┼─────┼─────┼─────┼─────┼────┤
│1957 │413 │ │149 │ │35 │44 │ │162 │9 │3 │11 │
├────┼────┼────┼─────┼─────┼────┼─────┼─────┼─────┼─────┼─────┼────┤
│1958 │572 │85 │315 │ │56 │11 │ │65 │3 │26 │11 │
├────┼────┼────┼─────┼─────┼────┼─────┼─────┼─────┼─────┼─────┼────┤
│1959 │2108 │23 │450 │ │17 │20 │1437 │67 │13 │20 │61 │
├────┼────┼────┼─────┼─────┼────┼─────┼─────┼─────┼─────┼─────┼────┤
│1960 │909 │384 │237 │108 │16 │58 │ │87 │1 │10 │8 │
├────┼────┼────┼─────┼─────┼────┼─────┼─────┼─────┼─────┼─────┼────┤
│1961 │1373 │ │923 │ │22 │55 │ │106 │168 │88 │11 │
├────┼────┼────┼─────┼─────┼────┼─────┼─────┼─────┼─────┼─────┼────┤
│1962 │386 │ │ │55 │48 │107 │ │113 │50 │10 │3 │
├────┼────┼────┼─────┼─────┼────┼─────┼─────┼─────┼─────┼─────┼────┤
│1963 │482 │ │177 │ │31 │136 │ │138 │ │ │ │
├────┼────┼────┼─────┼─────┼────┼─────┼─────┼─────┼─────┼─────┼────┤
│1964 │653 │40 │218 │ │60 │68 │ │199 │68 │ │ │
├────┼────┼────┼─────┼─────┼────┼─────┼─────┼─────┼─────┼─────┼────┤
│1965 │899 │ │573 │ │67 │58 │ │187 │14 │ │ │
├────┼────┼────┼─────┼─────┼────┼─────┼─────┼─────┼─────┼─────┼────┤
│1966 │782 │ │527 │ │71 │63 │ │115 │3 │ │3 │
├────┼────┼────┼─────┼─────┼────┼─────┼─────┼─────┼─────┼─────┼────┤
│1967 │443 │12 │131 │ │123 │69 │ │80 │8 │ │20 │
├────┼────┼────┼─────┼─────┼────┼─────┼─────┼─────┼─────┼─────┼────┤
│1968 │1033 │712 │74 │ │61 │56 │ │130 │ │ │ │
├────┼────┼────┼─────┼─────┼────┼─────┼─────┼─────┼─────┼─────┼────┤
│1969 │757 │280 │130 │ │90 │114 │ │119 │ │ │24 │
├────┼────┼────┼─────┼─────┼────┼─────┼─────┼─────┼─────┼─────┼────┤
│1970 │1537 │236 │568 │ │ │222 │ │229 │25 │ │257 │
├────┼────┼────┼─────┼─────┼────┼─────┼─────┼─────┼─────┼─────┼────┤
│1971 │1517 │350 │370 │154 │40 │100 │ │161 │19 │323 │ │
├────┼────┼────┼─────┼─────┼────┼─────┼─────┼─────┼─────┼─────┼────┤
│1972 │1159 │50 │331 │40 │50 │91 │ │102 │ │425 │70 │
├────┼────┼────┼─────┼─────┼────┼─────┼─────┼─────┼─────┼─────┼────┤
│1973 │1444 │410 │63 │500 │50 │270 │2 │139 │ │10 │ │
├────┼────┼────┼─────┼─────┼────┼─────┼─────┼─────┼─────┼─────┼────┤
│1974 │598 │300 │33 │ │50 │31 │ │99 │ │85 │ │
├────┼────┼────┼─────┼─────┼────┼─────┼─────┼─────┼─────┼─────┼────┤
│1975 │2188 │1350 │308 │ │40 │150 │ │192 │ │130 │18 │
├────┼────┼────┼─────┼─────┼────┼─────┼─────┼─────┼─────┼─────┼────┤
│1976 │1107 │612 │269 │ │80 │15 │ │80 │ │51 │ │
├────┼────┼────┼─────┼─────┼────┼─────┼─────┼─────┼─────┼─────┼────┤
│1977 │2424 │770 │1057 │ │50 │305 │100 │10 │9 │123 │ │
├────┼────┼────┼─────┼─────┼────┼─────┼─────┼─────┼─────┼─────┼────┤
│1978 │2916 │1063 │559 │562 │50 │ │ │125 │7 │150 │400 │
├────┼────┼────┼─────┼─────┼────┼─────┼─────┼─────┼─────┼─────┼────┤
│1979 │3595 │2052 │416 │446 │30 │192 │ │325 │8 │35 │91 │
├────┼────┼────┼─────┼─────┼────┼─────┼─────┼─────┼─────┼─────┼────┤
│1980 │7107 │1548 │1240 │300 │40 │1476 │50 │787 │8 │1628 │30 │
├────┼────┼────┼─────┼─────┼────┼─────┼─────┼─────┼─────┼─────┼────┤
│1981 │8079 │126 │1357 │981 │145 │1027 │836 │873 │5 │2366 │363 │
├────┼────┼────┼─────┼─────┼────┼─────┼─────┼─────┼─────┼─────┼────┤
│1982 │8492 │1013 │1798 │711 │50 │1700 │526 │1391 │23 │1267 │13 │
├────┼────┼────┼─────┼─────┼────┼─────┼─────┼─────┼─────┼─────┼────┤
│1983 │7548 │999 │ │ │ │1080 │2330 │ │ │2869 │270 │
├────┼────┼────┼─────┼─────┼────┼─────┼─────┼─────┼─────┼─────┼────┤
│1984 │8154 │ │258 │200 │ │320 │5250 │281 │31 │1763 │51 │
├────┼────┼────┼─────┼─────┼────┼─────┼─────┼─────┼─────┼─────┼────┤
│1985 │2722 │800 │169 │350 │ │111 │100 │ │ │55 │1137 │
├────┼────┼────┼─────┼─────┼────┼─────┼─────┼─────┼─────┼─────┼────┤
│1986 │3339 │980 │446 │460 │ │ │ │ │ │452 │1001 │
├────┼────┼────┼─────┼─────┼────┼─────┼─────┼─────┼─────┼─────┼────┤
│1987 │4114 │1617 │300 │ │20 │ │ │189 │ │1241 │747 │
└────┴────┴────┴─────┴─────┴────┴─────┴─────┴─────┴─────┴─────┴────┘

  ①1955年前无预算外支出。
附 日伪财政收支
田赋和杂税征收沿用民国办法。
附捐,按照开支需要,每年事先编造预算,呈省财政厅批准后,按预算办理,虽有不得超过正税禁令,但1943年后,大大超过正税。同时,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伪公职人员工资无法维持生活,因此,每人每月加发粮米60斤,粮米来源,向老百姓摊敛。
地方财政均做预算,按规定未人预算的,不能开支,但日伪时期,预算流于形式。预算外的单征捐,超过正税附加之和,每地丁银l两银,一年负担多到10余元。这些单征捐,单独收要,由“益都县公益联合办事处”征收。

第三节 赋税

清末赋税 主要是向农民征地丁税,尚有典税、契税、牙杂税、牛驴税、课程税等,年收入仅381两7钱7分(详文见第二节)。
民国时期赋税 1913年通用银元,征税也改为以元为单位(地丁税和各种附捐征收详文见第二节)。
田房契税 1912年,山东藩司更定田房契税暂行章程,自8月1日起,凡民间典卖田房,买契价银1两纳税6分,典契价银1两纳税3分,所有从前未税的白契一律补税。
1915年2月,财政厅颁发前清白契补税暂行细则,令各县实行,规定补征契税,凡前清未税白契从宽,买契税2%,典契税1%,以三个月为限,按调查地价补完契税,纳税后不论买典均发契纸一张,每张收纸价2角。这一规定专为前清未税白契补税。
1916至1937年,田房契税除奉令减半征收外,平时税率照章办理。
屠宰税 1917年始,按年招商包办,每届年度终了县政府定期招商投标,以投钱多者为中标,初办时包商每年认税极少,以后逐步增加,至1929年,认交税洋4000元。
牲畜税与屠宰税同时办理,至1929年,认交税洋4000元,同时交400元的附捐。
包商收税有统一章程,牲畜税由卖者交纳,牛、马、骡每头1元,驴每头3角,猪、羊每头2角。屠宰税由屠宰人交纳,每头税额与牲畜税相同。漏交每头处以10元以下罚金,但须经县政府批准。
油业税 1924年开征,油商分甲、乙、丙、丁四等,每套榨油工具交税20元,由油业分会交纳。
黄菸炉屋税 1924年开征,炉屋一座征税19.20元,在察院巷单设税局征收。1931年,改归统税。
牙杂税 五年编审一次(即五年一次招标),每届编审,旧行增课,新行添设,开始称斗、牙、行,逐渐及于日用产品,税一年交一次。证费五年交一次。
酒税 烧酒户交纳,按产酒多少征收,每千斛抽收28元,属国家税,解财政部山东印花烟酒税局。
烟酒牌照税 1924年开征,凡零卖烟商分丙、丁、戊三种,零卖酒商分乙、丙、丁三种,每年上等16元,中等8元,下等2元,属国家税,解财政部山东印花烟酒税局。
烟酒暂许营业税 1934年开征,每年招商投标。
印花税 1913年开征,属国家税,采用凭证上贴印花票用户自购、自贴、自销(即盖戳)的方式,销货1元贴3分,一本帐贴2角。1934年11月1日起,奉省令印花由邮局代售,叫人民自由购贴。
营业税 1931年开征,征收办法为商会领下总任务数来,按照各户等级,由商会确定户纳款额,各商店到营业税局交纳。新户开业时要交纳牌照税领营业执照。硝磺税单设税局征收。统税主要有卷烟、麦粉、火柴税,单设税局征收。抗日民主县政府成立后,废除了按银两征粮的办法,采取按地亩征收。以中等产量田(年产150市斤或200市斤)作为标准亩,根据分配的任务,确定每标准亩负担数量,不管每户的人口多少,统以户为单位计算负担。对鳏寡孤独无劳力者和“抗属”作适当减免。对这种征粮办法称为“甲种合理负”。1940年下半年,又改变为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的标准亩数,累进计算负担。除每人不足半标准亩者不负担外,以半标准亩开始,分成若干等级确定累进比例。负担的适中数占产量的18%左右,最高不超过30%。对这种负担办法称为“乙种合理负担”。
1942年8月,山东省战工会《关于修正征粮办法的决定》规定,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年产粮数量累进征收计算负担,每人不足100斤者不负担,101斤为起征点,分级累进征收。公草、公柴征收按公粮1斤草柴2斤交纳。
以后,在征收公粮的同时,还征收田赋,按地亩征收,不累进。
至1947年,益都存在根据地、敌占区、游击区三种地区,征粮办法各有不同。一般是开始向村分配任务,按陈报土地实行负担。
1948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三十七年度征收公粮公草暂行办法”,征粮有老区、新区之分。
对老区征收公粮公草办法是,经过陈报土地,折成中亩,以户为纳粮单位,自有地每人平均在2亩以下者,每人扣除7分地不负担;每人平均数在2.01亩至3亩者,每人扣除5分地不负担;每人平均数在3亩以上者,不扣除地亩。荣誉军人、复员军工人员合于条件者,除按上述办法扣除外,其本人再扣除半亩地后,计算负担亩数。每负担一亩,全年公粮30斤,麦季交三分之一,秋季交三分之二,代管地亩全年公粮15斤,托管地亩全年公粮30斤,并规定以下减免:①新得土地每亩全年扣除公粮10斤。②垦荒地减免,荒芜两季之熟荒减半。③灾荒减免,按受灾亩数,批准减免亩数。④无劳力、贫苦的军工烈属、鳏寡孤独须在各项照顾之后,再减半计算。⑤耕畜减免,不分大小,每头减免公粮15斤,随减公草22.5斤。每实征公粮1斤,随征公草1.5斤,折征代粮或代金。
对新解放区,根据官亩征收(5营造尺为1杆丈,240平方杆丈为1官亩),各地老亩、老弓大小不一者,应折为官亩计算负担。每人平均l亩以下者,免除负担,1.01亩以上者,按累进税率计算负担,平均地亩越多,税率越高,麦季最高每亩征15斤,秋季每亩最高征40斤。出租土地业佃双方负担,地主按七成交纳。
1948年田赋由各村直接到县财政科交钱,上期田赋征收地亩共计33.1万亩,人口19万,按照征收粮食征收,每人平均负担田赋1560元(北海币,下同),下期田赋征收,地亩增至39.3万亩,人口增至21.6万,按照征收粮食折合,平均每人负担田赋2100元。全年计算每人平均负担田赋3660元。
黄烟产销税 直接向烟农征收,按照产量估价,按估价的10%征收税款,仅1948年征。
卷烟印花税 制造商购花自贴,税额多少(即卷烟印花售价)根据行情不定期调价。
迷信品产销税 向烧纸、神香、鞭炮制造商征收,按估价的50%征收税款,征后加盖验讫戳记。
屠宰税 向屠宰户征收,每头猪按3斤肉钱征收,羊按2斤肉钱估价征收。
牲口交易税对牛、驴、骡、马,根据实际成交价,按5%税率向买方征收。
当时对酒实行专酿专卖政策,不准私人烧酒,税务机关负责查缉私酒,查到后没收,并不征税。
建国后的赋税 农业税从1951年起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即仍以户为单位计算,全年常产按每个农业人口扣除100斤不负担,剩下的常年产量每100斤征收公粮20斤,不再征公草公柴。根据上述办法,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按种植小麦面积确定夏征成数。各种减免规定,有老区照顾、灾情减免、社会困难减免三项。1951年全县实有人口227891人,负担人口222809人,土地451363市亩,总产量75465373斤,人口扣除产量26738120斤,实际负担产量48727253斤,税率20%,总负担9745451斤,夏季负担321.5998斤,秋季负担6529453斤。
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这年秋季18个区,173个乡,107991户,其中负担户数105504户,有收益土地1180071亩,常产231189732斤,扣除免征产量45387243斤,负担产量185831514斤,税率20%,依率计征37135994斤,各种减免2848637斤,其中,老区照顾855607斤,社会减免1993030斤,全年征数34287351斤。
上述征收办法到1957年未变。成立农业合作社后,各户将依率计征税额带到社里,由社统一交纳。
1958年,农业税实行税制改革。全县平均税率为17.07%,地方平均附加率22.84%。10月,益都、临淄两县合并,全县农业人口723903人,计税土地1806440亩,常产306834482斤(标准粮,下同),税率17.1%,依率计征52525063斤。此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依率计征与当年收入比较差197359元,折标准粮1973590斤,此数应为减免与尾欠。
1962年,为了使农业负担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大力支援农业恢复和发展,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上级指示,对农业税负担进行了较大调减。正税与附加比原依率计征下调40%,税率由全县平均17%多下调为10%。调整前核实的计税土地1070537亩,常产175631243斤,税率17%,依率计征税额为29907812斤。调整后税率为11.56%,依率计征税额为20302129斤。原定三年不变,实际到1987年基本未变。
契税 1953年,开始办理契税。契税税率规定:①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②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③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屋契税停止办理。
1962年后,又恢复房产契税,对契税征收只限于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应照章征税。本市只在城区中恢复办理契税,农村仍未办理。
工商各税 自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起,经过1950年、1953年、1958年、1973年、1978年、1983年的多次改革,开征税种有:
货物税,1950年开征。货物税全国350个税目,59个税率(从30%~120%)。本市开征的税目主要有:卷烟、熏烟叶、白酒、鞭炮、迷信品、麦粉、皮毛、陶器、肥皂、火柴、植物油、原木等。1953年将大部分税目划归商品流通税,1958年税制改革并人工商统一税
商业税,1950年开征。对固定工商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分为以营业额计征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以所得额计征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主要向行商征税。摊贩业税,按资本额多少纳税,1958年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一个税种。
印花税,1950年开征。是行为与凭证相结合的税,以购花贴花方式缴纳税款,1953年修正税制,大部分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征收,其余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本市当时征收的是存款利息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交。1959年停征。
牲畜交易税,1950年开征。对牛、驴、骡、马、猪、羊,根据实际成交价,按5%向买方征收,1954年7月1日,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8月,牛、驴、骡、马全省暂时免征,1966年1月,又恢复征收。
屠宰税,1950年开征。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交纳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规定各种牲畜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53年修订税制,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人屠宰税交纳,税率为13%,农民仍征10%,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及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的牲畜仍征收屠宰税。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和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原则上按屠宰后的肉(包括下货折肉)重和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依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集体单位和农民个人宰杀的猪,每头征税4元,宰杀的牛、驴、骡、马,每头征税8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本县只开征电影、戏剧、外地来的杂技团的演出税。1953年修正税制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不变。筵席、旅馆、舞厅部分并入营业税。1966年1月1日停征文化娱乐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征车辆牌照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本县开征的税目主要有卷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火柴、原木七项。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城市房产地产税,1955年开征。1973年,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工商税。1977年,居民城市房地产税停止征收。1979年,城市房地产税全面停征。
集市交易税,1962年8月为适应集市贸易的发展,保护正当交易,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一些土特产品(如山果)开征的一种税,1966年1月停止征收,保留税目。
工商统一税,1958年由原来对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而成。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0年公布税法时归属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成为独立税种。以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为征税对象,按利润多少实行分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工商税,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它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税率简化。
至1979年本市开征税种只剩下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4种。
1980年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工商税收制度也进行了逐步改革,把比较单一的工商税收变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至1987年底,已有30多个税种,本市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附 日伪赋税
日伪侵占益都后,各种赋税仍沿用民国时期办法。
田赋、屠宰税、牲畜税、牙杂税、油税、契税县除留征解费外,全部解省财政厅
营业税、统税专设税务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税务局,不经县政府。
田赋附捐、杂税附捐属县地方收入,其收支按年编造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各种摊敛,名目繁多,人民负担沉重。

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①

(1962~1987)

单位土地:市亩

标准粮:市斤

年度

计税土地

常产

依率计征税额

各项减免

实征税额

附加

比例%附加额

1962

1070573

175631243

20303218

2030000

18273218

10

1776750

1963

1072296

175748477

20298737

960000

19338737

10

1903946

1964

1071061

175445968

20269066

1487703

18785187

10

2817179

1965

1060567

173687928

20152726

770000

19382726

10

2797338

1966

1054387

172560076

20007278

1100000

18907278

10

2835559

1967

1051698

172052986

19958202

970323

18690657

10

2803519

1968

1051647

19951960

902968

19047677

10

2813543

1969

1051064

1970

1049048

1971

1046511

19840417

934630

18905787

15

2835898

1972

1043971

170445493

19797097

2900504

16883708

15

2406858

1973

1044717

170823181

19797047

1724409

18072622

15

2710921

1974

1043913

170693036

19778462

2740157

16781362

15

2517205

1975

1041934

170353213

19738654

1165354

18520858

15

2817110

1976

1040824

170158776

19718041

692937

19025094

15

2853763

1977

1037744

169670508

19660520

998843

18661677

15

2799268

1978

1036227

169399069

19619674

2882780

16855220

15

2528299

1979

1033185

168904940

19558712

2334933

17200133

15

2580027

1980

1032318

168762206

19548824

2317393

17231033

15

2584720

1981

1031634

168631002

19527055

4071240

14826366

15

2224060

1982

1030685

168467889

19507161

3615047

15892706

15

2384000

1983

1030141

168362950

19494686

2721100

16773586

15

2516100

1984

1029512

168237309

19479722

2031296

17448426

15

2617267

1985

1028867

168106368

19464500

1494530

17969970

15

2695495

1986

1025488

167549542

19402321

537820

18864501

15

2829690

1987

1024138

167300806

19700230

1791310

17908920

15

2686312

  ①a.表未列尾欠收入,故有的年度依率计征数减去各项减免与实征数不等。b.表中计征额均系标准粮斤数,1969年、1970年计征税额系按金额计征,故未列。

第四节 管理

财政管理 清代末期,赋税实行一条鞭法,丰歉不顾,收支定额,固定不变。民国时期,因时局动荡,国民党财政收支无度,失去管理。人民政府实行供给制,县按规定发放供应。收入上交,支出由专署拨款。县财政科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专管核销,财政管理严格。
建国后,人民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财政局编报预算安排意见和年终决算,报请人民政府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部门遵照实施。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实行包干办法,年终结余留用,一般超支自行解决;对农林场圃等事业单位,实行差额补助,鼓励其开辟财源,增加收入,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对工业企业单位,帮助发展生产,进行挖潜改造,资金不足的,除财政拨款外,支持使用各项贷款,执行税前还款和减税还款。对上交利润,实行企业承包;对部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无偿拨款,改为周转金,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一律签定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项目,按进度分期拨款。
财政部门除做好日常财务监督外,每年组织进行财务工作大检查,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税务稽征管理 税务登记。义务人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外,应于开业20天前以证照副本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不办理处以罚金。1958年税制改革实行工商统一税,没有税务登记这一规定,加之私营工商业已被改造,自此停止办理税务登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各种经营形式相继出现,为强化税收的杠杆作用,198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全面办理税务登记。本市登记结果:全民企业113户,集体企业899户,个体工商业1318户。从1987年3月开始,本市按省税务局通知,对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重新进行登记和换证工作。至8月20日全面完成,登记总户数6940户,其中:国营企业207户,县以上集体企业173户,城镇街道企业25户,乡、镇、村办企业450户,个体工商业5444户,其他581户。
区别对象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国营企业,推行“三自”纳税制,即纳税单位的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领取多联交款书,依税法规定自己计算税款,自己填写交款书,自己到银行交纳税款。银行收款盖章后,一份留作单位纳税凭证。月后将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送税务机关。对集体企业视其账薄健全情况,对账薄齐全的也采用上述“三自”纳税办法。对账薄凭证不齐全的,则采取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经税务人员审核无讹后,收款发给完税证,由税务机关汇总入库。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额征收、查验征收,由商业批发部门代扣代缴。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实行预交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
进行税收政策检查。本市根据上级的部署每年开展1~2次税收政策大检查。方法是在市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税收检查办公室,先发动纳税单位财务人员自查,再在主管局(乡镇经联委)范围内组织互查,然后组织税务干部进行专业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政策给予纠正或妥善处理。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贯彻调整、整顿、改革、提高的方针,为了促进生产,在税收政策上,国家规定了一些减免照顾,其中,主要有减免工商税用于归贷,新产品试制期间减免照顾,经营有困难的定期减免税,尾欠无力负担的批准豁免等,1979至1987年经上级批准减免税款59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