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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体制

清末,主要征收田赋,属国家正供,有固定常额,按规定分类解交。官俸役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从田赋中坐支抵解。杂税尽收尽解。宣统二年(1910),为兴办地方事业,随地丁正税带征附捐。
1912年开始,县公署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由省按各县等级,规定统一标准,按月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地丁税、杂税除按规定提成征收费外,全部解省。1918年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5至1929年,张宗昌督鲁,政失常规,财政无章无法。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除地丁税、杂税外,其他各税,均单设税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局。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自筹自支。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直至1953年,县级向专署领报。
从1953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预算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预算支出,按单位隶属关系划分。
1959至1966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省、地对县核定支出,核定收入,总额分成,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67至1970年,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即上级核定收入任务,核定支出指标,收入全部上缴,完成好坏与支出没直接关系。
1971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
1980至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982至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此办法是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数上,将工商税纳入地方收入基数之中,同包干支出数比较,得出地方留成比例和上交比例。
从1985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同时按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取消县办工业“五五”分成和工商税附加。
附 日伪财政体制
日伪时期,田赋、屠宰税、牲畜税、牙杂税、油税、契税,县除提留征解费外,全部解省财政厅。营业税、统税单设税局征收,直解上级局。田赋附捐、杂税附捐属县财政,由财政科每年编造地方预算,报财政厅批准后征收。预算外的敛款,也叫捐,由“益都县公益联合办事处”掌管开支。

第二节 收支

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是赋税,分丁赋和田赋,同时有土贡。据《益都县图志》,雍正四年(1726),摊丁人亩,全县共征正贡条鞭银69244两9钱9分2厘。其中:解交藩库地丁正杂银58701两3钱4分2厘,解交督粮道库漕粮正费银4984两8分8厘,解交盐运司库灶课银45两5钱5分7厘,解交学院田租银29两1钱8分6厘,共解交银63760两1钱7分3厘;坐支银5484两8钱1分9厘(其中:官俸役食银3025两5钱6分2厘,马夫工科银1836两4钱1分6厘,杂支银622两8钱4分1厘)。地丁之外的赋税统称杂税,雍正四年后,尽收尽解,无常数。
雍正三年(1725),加征耗羡银,按地丁正供银一两,征耗羡银1钱4分,共征9690两2钱1分2厘。耗羡银分起解和存留,起解8232两8钱6分5厘,存留1457两3钱4分7厘。
民国时期,1914年,山东省财政厅令各县开征地丁钱粮,以清末地丁正额征银为基数,每两合洋2.20元,以1.80元为国家税,0.40元为省地方附税。全县共征国家税124649.99元,征省地方附税27698元。1928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通令每两银征洋4元,以2.20元为正税,1.80元为附税。同年,水冲沙压和铁路占地部分豁免,本县应征银两调减为68843两5钱5分5厘,折征正税洋151455.82元,附税洋123918.40元。
由于时局混乱,政失常轨,财政收支不按规定执行。特别是1924年后,每年征税多达五次,每年地丁税每两银交纳20多元。193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通令每两银仍征4元,不分正附税,共征洋275374.22元。此地丁税按规定比例提留4%征收费后,余均交省财政厅。
杂税,按规定比例提留征收费后,尽数上解。民国时期,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地丁税、杂税均征附捐,其数额之大,超过正税。本县1925至1929年为最多。1926年仅“讨赤特捐”一项,每两征洋4.20元。1927年的军事特捐一项,每两征洋8元。1930年后,财政开支实行预算,各种附捐虽有增减,人民负担较前稳定。
本县行政经费,按一等县向省请领,1914年,年俸正银14210.40元,后多次变动,1933年,增至1848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财政开始自筹自用,后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田赋,实行供给制,即收入上交,供给编报领取。
建国后的财政收支分为预算外和预算内两条渠道。
自1949至1987年底,预算内总收入累计212458.1万元(统折新人民币计算,下同),其中:企业收入10268.8万元,占4.8%;工商各税收入187.520.5万元,占88.3%;农业税收入10613.7万元,占5%;国营企业调节税及利润收入3102.6万元,占1.5%;其它收人(含契税及土地占用税)952.5万元,占0.4%。
从1949至1987年底,预算内总支出累计40430.4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投资2376万元,占5.9%;支援农业6695.9万元,占16.6%;工交商事业费676.2万元,占1.7%;文教科学卫生14432.4万元,占35.7%;行政管理费6620.2万元,占16.4%;抚恤及社会救济费2939.1万元,占7.2%;城市维护及人民防空费4683.1万元,占11.5%;其他支出2007.5万元,占5%。
本市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来源是: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工业用水电附加、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润“五五”分成、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等。自1955至1987年,预算外收入共计8667.8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1531.8万元,占17.67%;农业税附加1284.1万元,占14.82%;城市工业用水电附加728.8万元,占8.41%;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润“五五”分成2675.7万元,占30.87%;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11.8万元,占0.14%;预算外企业上交利润687.6万元,占7.93%;议价粮油利润分成4.1万元,占0.05%;集中企业折旧基金551.6万元,占6.36%;集中企业的其他资金77.9万元,占0.90%;房地产税收入69.7万元,占0.80%;其他收入1044.7万元,占12.05%。
预算外资金支出原则是:先筹后支,量入为出。自1955至1987年,预算外总支出7983.4万元,其中:工业支出1581.2万元,占19.8%;支援农业支出1351.6万元,占16.9%;支援社队(村)生产支出486.7万元,占6.1%;交通邮电支出140.7万元,占1.7%;城市维护公房管理及人防支出795.3万元,占10%;其他经济建设支出1063.1万元,占13.3%;文教卫生科学事业支出743.7万元,占9.3%;抚恤及社会救济支出47.3万元,占0.6%;行政管理费支出1313.4万元,占16.5%;其他支出460.4万元,占5.8%。

1931年度益都县地方财政收支表

单位:元


┌───────────────┬──────────────┬─────────────┬─────────────┐
│收入门 │ │支出门 │ │
├───────────────┼──────────────┼─────────────┼─────────────┤
│项目 │银数 │项目 │银数 │
├───────────────┼──────────────┼─────────────┼─────────────┤
│田赋附捐 │159496 │公安费 │76719 │
├───────────────┼──────────────┼─────────────┼─────────────┤
│杂捐 │15103 │教育费 │60244 │
├───────────────┼──────────────┼─────────────┼─────────────┤
│公款 │817 │建设费 │19032 │
├───────────────┼──────────────┼─────────────┼─────────────┤
│公产 │6119 │财政费 │3600 │
├───────────────┼──────────────┼─────────────┼─────────────┤
│ │ │自治费 │14000 │
├───────────────┼──────────────┼─────────────┼─────────────┤
│ │ │其他 │7940 │
├───────────────┼──────────────┼─────────────┼─────────────┤
│合计 │181535 │合计 │181535 │
└───────────────┴──────────────┴─────────────┴─────────────┘

1948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单位:北海币元
┌────────────────────┬────────────────────┬──────────────┐
│科目 │金额 │备注 │
├────────────────────┼────────────────────┼──────────────┤
│田赋收入 │294320685 │ │
├────────────────────┼────────────────────┼──────────────┤
│行政司法 │15387685 │ │
├────────────────────┼────────────────────┼──────────────┤
│其中:没收变价 │12705770 │ │
├────────────────────┼────────────────────┼──────────────┤
│没收金 │937395 │ │
├────────────────────┼────────────────────┼──────────────┤
│财力动员 │26905875 │ │
├────────────────────┼────────────────────┼──────────────┤
│其中:献金 │20000 │ │
├────────────────────┼────────────────────┼──────────────┤
│清理资财 │25557125 │ │
├────────────────────┼────────────────────┼──────────────┤
│缴获收入 │1233426 │ │
├────────────────────┼────────────────────┼──────────────┤
│其他收入 │4580918 │ │
├────────────────────┼────────────────────┼──────────────┤
│上年收入 │4322120 │ │
├────────────────────┼────────────────────┼──────────────┤
│其中:损失款 │22700 │系假票 │
├────────────────────┼────────────────────┼──────────────┤
│没收敌产 │6394825 │ │
├────────────────────┼────────────────────┼──────────────┤
│合计 │353145534 │ │
└────────────────────┴────────────────────┴──────────────┘

1948年经费收支统计表

单位:北海币元
┌───────┬─────────┬────────┬────────┬──────┐
│季别 │收方 │付方 │结余 │透支 │
├───────┼─────────┼────────┼────────┼──────┤
│春季 │5903100 │11931590 │ │602849 │
│ │ │ │ │0 │
├───────┼─────────┼────────┼────────┼──────┤
│夏季 │31508592 │22759539 │8749053 │ │
├───────┼─────────┼────────┼────────┼──────┤
│秋季 │19212250 │18995300 │216950 │ │
├───────┼─────────┼────────┼────────┼──────┤
│冬季 │63051500 │54299190 │8752310 │ │
├───────┼─────────┼────────┼────────┼──────┤
│合计 │119675442 │10798561 │11689823 │ │
│ │ │9 │ │ │
└───────┴─────────┴────────┴────────┴──────┘

1948年粮秣收支统计表

单位:市斤
季别收入支出麦粮秋粮柴草马粮马草麦粮秋粮柴草马粮马草春季14225421258200020010001186973970152782320840夏季32322701281166871200770318305659043153675540秋季662005000072013406693640049820200500冬季2857882009904881218208834580827989179317632088合计1413251942623391753338519814521521375833754829583968结余16273801230透支19496

财政预算内收入明细表①

(1949~1987)

单位:千元

┌─────┬────────┬────────┬────────┬────────┬─────────┬────────┐
│年度 │合计 │企事业收入 │工商各税收入 │农业税收入 │国营企业调节税及所│其他收入 │
│ │ │ │ │ │得税收入 │ │
├─────┼────────┼────────┼────────┼────────┼─────────┼────────┤
│1949 │50160000 │80000 │23330000 │26100000 │ │650000 │
├─────┼────────┼────────┼────────┼────────┼─────────┼────────┤
│1950 │52290000 │100000 │25790000 │25700000 │ │700000 │
├─────┼────────┼────────┼────────┼────────┼─────────┼────────┤
│1951 │87970000 │130000 │61750000 │25430000 │ │660000 │
├─────┼────────┼────────┼────────┼────────┼─────────┼────────┤
│1952 │86760000 │140000 │60500000 │25430000 │ │690000 │
├─────┼────────┼────────┼────────┼────────┼─────────┼────────┤
│1953 │97470440 │26535 │70950000 │25340000 │ │1153905 │
├─────┼────────┼────────┼────────┼────────┼─────────┼────────┤
│1954 │13028292 │979098 │94525727 │31060000 │ │3718104 │
│ │9 │ │ │ │ │ │
├─────┼────────┼────────┼────────┼────────┼─────────┼────────┤
│1955 │12590 │18 │9122 │2968 │ │482 │
├─────┼────────┼────────┼────────┼────────┼─────────┼────────┤
│1956 │12652 │13 │9262 │2926 │ │451 │
├─────┼────────┼────────┼────────┼────────┼─────────┼────────┤
│1957 │14290 │23 │10431 │3337 │ │499 │
├─────┼────────┼────────┼────────┼────────┼─────────┼────────┤
│1958 │23445 │4537 │13065 │5055 │ │788 │
├─────┼────────┼────────┼────────┼────────┼─────────┼────────┤
│1959 │27269 │1055 │21216 │4906 │ │92 │
├─────┼────────┼────────┼────────┼────────┼─────────┼────────┤
│1960 │18892 │5202 │10426 │3223 │ │41 │
├─────┼────────┼────────┼────────┼────────┼─────────┼────────┤
│1961 │14541 │643 │11155 │2708 │ │35 │
├─────┼────────┼────────┼────────┼────────┼─────────┼────────┤
│1962 │14799 │1342 │11261 │2120 │ │76 │
└─────┴────────┴────────┴────────┴────────┴─────────┴────────┘

  ①a.本表1949至J954年数字单位为旧制人民币千元,1955年后数字单位为新制人民币千元。b.1986年后因卷烟、烟叶产品税上划中央,故财政收入减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表①
(1955~1987)

单位:人民币千元
┌─────┬───────┬───────────┬────────┬────────┬─────────┬───────┐
│年度 │合计 │地方附加(自筹)收入 │预算外企业收入 │财政集中的企业资│城市房地产税收入 │其他收入 │
│ │ │ │ │金收入 │ │ │
├─────┼───────┼───────────┼────────┼────────┼─────────┼───────┤
│1955 │129 │129 │ │ │ │ │
├─────┼───────┼───────────┼────────┼────────┼─────────┼───────┤
│1956 │1073 │551 │ │ │ │522 │
├─────┼───────┼───────────┼────────┼────────┼─────────┼───────┤
│1957 │542 │490 │ │ │ │52 │
├─────┼───────┼───────────┼────────┼────────┼─────────┼───────┤
│1958 │1286 │1286 │ │ │ │ │
├─────┼───────┼───────────┼────────┼────────┼─────────┼───────┤
│1959 │1979 │1496 │ │ │ │483 │
├─────┼───────┼───────────┼────────┼────────┼─────────┼───────┤
│1960 │1293 │1203 │ │ │ │90 │
├─────┼───────┼───────────┼────────┼────────┼─────────┼───────┤
│1961 │903 │441 │ │ │ │462 │
├─────┼───────┼───────────┼────────┼────────┼─────────┼───────┤
│1962 │504 │345 │100 │ │ │59 │
├─────┼───────┼───────────┼────────┼────────┼─────────┼───────┤
│1963 │630 │367 │75 │ │ │188 │
├─────┼───────┼───────────┼────────┼────────┼─────────┼───────┤
│1964 │644 │540 │65 │ │ │39 │
├─────┼───────┼───────────┼────────┼────────┼─────────┼───────┤
│1965 │894 │520 │ │ │ │374 │
├─────┼───────┼───────────┼────────┼────────┼─────────┼───────┤
│1966 │702 │609 │ │ │69 │24 │
├─────┼───────┼───────────┼────────┼────────┼─────────┼───────┤
│1967 │810 │627 │60 │ │123 │ │
├─────┼───────┼───────────┼────────┼────────┼─────────┼───────┤
│1968 │851 │653 │ │ │147 │51 │
├─────┼───────┼───────────┼────────┼────────┼─────────┼───────┤
│1969 │1067 │686 │ │ │118 │263 │
├─────┼───────┼───────────┼────────┼────────┼─────────┼───────┤
│1970 │948 │723 │ │ │120 │105 │
├─────┼───────┼───────────┼────────┼────────┼─────────┼───────┤
│1971 │1027 │654 │48 │ │120 │205 │
├─────┼───────┼───────────┼────────┼────────┼─────────┼───────┤
│1972 │1246 │665 │ │388 │ │193 │
├─────┼───────┼───────────┼────────┼────────┼─────────┼───────┤
│1973 │1599 │745 │ │452 │ │402 │
├─────┼───────┼───────────┼────────┼────────┼─────────┼───────┤
│1974 │1207 │693 │ │166 │ │348 │
├─────┼───────┼───────────┼────────┼────────┼─────────┼───────┤
│1975 │1692 │878 │ │804 │ │10 │
├─────┼───────┼───────────┼────────┼────────┼─────────┼───────┤
│1976 │2073 │1093 │ │980 │ │ │
├─────┼───────┼───────────┼────────┼────────┼─────────┼───────┤
│1977 │2471 │1358 │ │1113 │ │ │
├─────┼───────┼───────────┼────────┼────────┼─────────┼───────┤
│1978 │2476 │1233 │ │521 │ │722 │
├─────┼───────┼───────────┼────────┼────────┼─────────┼───────┤
│1979 │7114 │1989 │ │3820 │ │1305 │
├─────┼───────┼───────────┼────────┼────────┼─────────┼───────┤
│1980 │7477 │2004 │30 │5360 │ │83 │
├─────┼───────┼───────────┼────────┼────────┼─────────┼───────┤
│1981 │5821 │2481 │156 │3172 │ │12 │
├─────┼───────┼───────────┼────────┼────────┼─────────┼───────┤
│1982 │10237 │2339 │ │7869 │ │29 │
├─────┼───────┼───────────┼────────┼────────┼─────────┼───────┤
│1983 │7168 │2141 │339 │3969 │ │719 │
├─────┼───────┼───────────┼────────┼────────┼─────────┼───────┤
│1984 │10759 │2456 │4680 │ │ │3623 │
├─────┼───────┼───────────┼────────┼────────┼─────────┼───────┤
│1985 │2698 │1194 │335 │1169 │ │ │
├─────┼───────┼───────────┼────────┼────────┼─────────┼───────┤
│1986 │3531 │1398 │363 │1770 │ │ │
├─────┼───────┼───────────┼────────┼────────┼─────────┼───────┤
│1987 │3827 │1460 │625 │1617 │ │125 │
└─────┴───────┴───────────┴────────┴────────┴─────────┴───────┘

  ①1955年前无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表①
(1955~1987)

单位:人民币千元
┌────┬────┬────┬─────┬─────┬────┬─────┬─────┬─────┬─────┬─────┬────┐
│年度 │合计 │工业支出│支援农业支│支援社队( │交通邮电│城市维护公│其他经济建│文教卫生科│抚恤及社会│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
│ │ │ │出 │村)生产支 │支出 │房管理及人│设支出 │学事业支出│救济支出 │支出 │ │
│ │ │ │ │出 │ │防支出 │ │ │ │ │ │
├────┼────┼────┼─────┼─────┼────┼─────┼─────┼─────┼─────┼─────┼────┤
│1955 │73 │ │18 │ │4 │4 │ │43 │ │ │4 │
├────┼────┼────┼─────┼─────┼────┼─────┼─────┼─────┼─────┼─────┼────┤
│1956 │911 │ │52 │ │11 │ │ │843 │1 │4 │ │
├────┼────┼────┼─────┼─────┼────┼─────┼─────┼─────┼─────┼─────┼────┤
│1957 │413 │ │149 │ │35 │44 │ │162 │9 │3 │11 │
├────┼────┼────┼─────┼─────┼────┼─────┼─────┼─────┼─────┼─────┼────┤
│1958 │572 │85 │315 │ │56 │11 │ │65 │3 │26 │11 │
├────┼────┼────┼─────┼─────┼────┼─────┼─────┼─────┼─────┼─────┼────┤
│1959 │2108 │23 │450 │ │17 │20 │1437 │67 │13 │20 │61 │
├────┼────┼────┼─────┼─────┼────┼─────┼─────┼─────┼─────┼─────┼────┤
│1960 │909 │384 │237 │108 │16 │58 │ │87 │1 │10 │8 │
├────┼────┼────┼─────┼─────┼────┼─────┼─────┼─────┼─────┼─────┼────┤
│1961 │1373 │ │923 │ │22 │55 │ │106 │168 │88 │11 │
├────┼────┼────┼─────┼─────┼────┼─────┼─────┼─────┼─────┼─────┼────┤
│1962 │386 │ │ │55 │48 │107 │ │113 │50 │10 │3 │
├────┼────┼────┼─────┼─────┼────┼─────┼─────┼─────┼─────┼─────┼────┤
│1963 │482 │ │177 │ │31 │136 │ │138 │ │ │ │
├────┼────┼────┼─────┼─────┼────┼─────┼─────┼─────┼─────┼─────┼────┤
│1964 │653 │40 │218 │ │60 │68 │ │199 │68 │ │ │
├────┼────┼────┼─────┼─────┼────┼─────┼─────┼─────┼─────┼─────┼────┤
│1965 │899 │ │573 │ │67 │58 │ │187 │14 │ │ │
├────┼────┼────┼─────┼─────┼────┼─────┼─────┼─────┼─────┼─────┼────┤
│1966 │782 │ │527 │ │71 │63 │ │115 │3 │ │3 │
├────┼────┼────┼─────┼─────┼────┼─────┼─────┼─────┼─────┼─────┼────┤
│1967 │443 │12 │131 │ │123 │69 │ │80 │8 │ │20 │
├────┼────┼────┼─────┼─────┼────┼─────┼─────┼─────┼─────┼─────┼────┤
│1968 │1033 │712 │74 │ │61 │56 │ │130 │ │ │ │
├────┼────┼────┼─────┼─────┼────┼─────┼─────┼─────┼─────┼─────┼────┤
│1969 │757 │280 │130 │ │90 │114 │ │119 │ │ │24 │
├────┼────┼────┼─────┼─────┼────┼─────┼─────┼─────┼─────┼─────┼────┤
│1970 │1537 │236 │568 │ │ │222 │ │229 │25 │ │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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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517 │350 │370 │154 │40 │100 │ │161 │19 │323 │ │
├────┼────┼────┼─────┼─────┼────┼─────┼─────┼─────┼─────┼─────┼────┤
│1972 │1159 │50 │331 │40 │50 │91 │ │102 │ │425 │70 │
├────┼────┼────┼─────┼─────┼────┼─────┼─────┼─────┼─────┼─────┼────┤
│1973 │1444 │410 │63 │500 │50 │270 │2 │139 │ │10 │ │
├────┼────┼────┼─────┼─────┼────┼─────┼─────┼─────┼─────┼─────┼────┤
│1974 │598 │300 │33 │ │50 │31 │ │99 │ │85 │ │
├────┼────┼────┼─────┼─────┼────┼─────┼─────┼─────┼─────┼─────┼────┤
│1975 │2188 │1350 │308 │ │40 │150 │ │192 │ │130 │18 │
├────┼────┼────┼─────┼─────┼────┼─────┼─────┼─────┼─────┼─────┼────┤
│1976 │1107 │612 │269 │ │80 │15 │ │80 │ │51 │ │
├────┼────┼────┼─────┼─────┼────┼─────┼─────┼─────┼─────┼─────┼────┤
│1977 │2424 │770 │1057 │ │50 │305 │100 │10 │9 │123 │ │
├────┼────┼────┼─────┼─────┼────┼─────┼─────┼─────┼─────┼─────┼────┤
│1978 │2916 │1063 │559 │562 │50 │ │ │125 │7 │150 │400 │
├────┼────┼────┼─────┼─────┼────┼─────┼─────┼─────┼─────┼─────┼────┤
│1979 │3595 │2052 │416 │446 │30 │192 │ │325 │8 │35 │91 │
├────┼────┼────┼─────┼─────┼────┼─────┼─────┼─────┼─────┼─────┼────┤
│1980 │7107 │1548 │1240 │300 │40 │1476 │50 │787 │8 │1628 │30 │
├────┼────┼────┼─────┼─────┼────┼─────┼─────┼─────┼─────┼─────┼────┤
│1981 │8079 │126 │1357 │981 │145 │1027 │836 │873 │5 │2366 │363 │
├────┼────┼────┼─────┼─────┼────┼─────┼─────┼─────┼─────┼─────┼────┤
│1982 │8492 │1013 │1798 │711 │50 │1700 │526 │1391 │23 │1267 │13 │
├────┼────┼────┼─────┼─────┼────┼─────┼─────┼─────┼─────┼─────┼────┤
│1983 │7548 │999 │ │ │ │1080 │2330 │ │ │2869 │270 │
├────┼────┼────┼─────┼─────┼────┼─────┼─────┼─────┼─────┼─────┼────┤
│1984 │8154 │ │258 │200 │ │320 │5250 │281 │31 │1763 │51 │
├────┼────┼────┼─────┼─────┼────┼─────┼─────┼─────┼─────┼─────┼────┤
│1985 │2722 │800 │169 │350 │ │111 │100 │ │ │55 │1137 │
├────┼────┼────┼─────┼─────┼────┼─────┼─────┼─────┼─────┼─────┼────┤
│1986 │3339 │980 │446 │460 │ │ │ │ │ │452 │1001 │
├────┼────┼────┼─────┼─────┼────┼─────┼─────┼─────┼─────┼─────┼────┤
│1987 │4114 │1617 │300 │ │20 │ │ │189 │ │1241 │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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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955年前无预算外支出。
附 日伪财政收支
田赋和杂税征收沿用民国办法。
附捐,按照开支需要,每年事先编造预算,呈省财政厅批准后,按预算办理,虽有不得超过正税禁令,但1943年后,大大超过正税。同时,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伪公职人员工资无法维持生活,因此,每人每月加发粮米60斤,粮米来源,向老百姓摊敛。
地方财政均做预算,按规定未人预算的,不能开支,但日伪时期,预算流于形式。预算外的单征捐,超过正税附加之和,每地丁银l两银,一年负担多到10余元。这些单征捐,单独收要,由“益都县公益联合办事处”征收。

第三节 赋税

清末赋税 主要是向农民征地丁税,尚有典税、契税、牙杂税、牛驴税、课程税等,年收入仅381两7钱7分(详文见第二节)。
民国时期赋税 1913年通用银元,征税也改为以元为单位(地丁税和各种附捐征收详文见第二节)。
田房契税 1912年,山东藩司更定田房契税暂行章程,自8月1日起,凡民间典卖田房,买契价银1两纳税6分,典契价银1两纳税3分,所有从前未税的白契一律补税。
1915年2月,财政厅颁发前清白契补税暂行细则,令各县实行,规定补征契税,凡前清未税白契从宽,买契税2%,典契税1%,以三个月为限,按调查地价补完契税,纳税后不论买典均发契纸一张,每张收纸价2角。这一规定专为前清未税白契补税。
1916至1937年,田房契税除奉令减半征收外,平时税率照章办理。
屠宰税 1917年始,按年招商包办,每届年度终了县政府定期招商投标,以投钱多者为中标,初办时包商每年认税极少,以后逐步增加,至1929年,认交税洋4000元。
牲畜税与屠宰税同时办理,至1929年,认交税洋4000元,同时交400元的附捐。
包商收税有统一章程,牲畜税由卖者交纳,牛、马、骡每头1元,驴每头3角,猪、羊每头2角。屠宰税由屠宰人交纳,每头税额与牲畜税相同。漏交每头处以10元以下罚金,但须经县政府批准。
油业税 1924年开征,油商分甲、乙、丙、丁四等,每套榨油工具交税20元,由油业分会交纳。
黄菸炉屋税 1924年开征,炉屋一座征税19.20元,在察院巷单设税局征收。1931年,改归统税。
牙杂税 五年编审一次(即五年一次招标),每届编审,旧行增课,新行添设,开始称斗、牙、行,逐渐及于日用产品,税一年交一次。证费五年交一次。
酒税 烧酒户交纳,按产酒多少征收,每千斛抽收28元,属国家税,解财政部山东印花烟酒税局。
烟酒牌照税 1924年开征,凡零卖烟商分丙、丁、戊三种,零卖酒商分乙、丙、丁三种,每年上等16元,中等8元,下等2元,属国家税,解财政部山东印花烟酒税局。
烟酒暂许营业税 1934年开征,每年招商投标。
印花税 1913年开征,属国家税,采用凭证上贴印花票用户自购、自贴、自销(即盖戳)的方式,销货1元贴3分,一本帐贴2角。1934年11月1日起,奉省令印花由邮局代售,叫人民自由购贴。
营业税 1931年开征,征收办法为商会领下总任务数来,按照各户等级,由商会确定户纳款额,各商店到营业税局交纳。新户开业时要交纳牌照税领营业执照。硝磺税单设税局征收。统税主要有卷烟、麦粉、火柴税,单设税局征收。抗日民主县政府成立后,废除了按银两征粮的办法,采取按地亩征收。以中等产量田(年产150市斤或200市斤)作为标准亩,根据分配的任务,确定每标准亩负担数量,不管每户的人口多少,统以户为单位计算负担。对鳏寡孤独无劳力者和“抗属”作适当减免。对这种征粮办法称为“甲种合理负”。1940年下半年,又改变为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的标准亩数,累进计算负担。除每人不足半标准亩者不负担外,以半标准亩开始,分成若干等级确定累进比例。负担的适中数占产量的18%左右,最高不超过30%。对这种负担办法称为“乙种合理负担”。
1942年8月,山东省战工会《关于修正征粮办法的决定》规定,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年产粮数量累进征收计算负担,每人不足100斤者不负担,101斤为起征点,分级累进征收。公草、公柴征收按公粮1斤草柴2斤交纳。
以后,在征收公粮的同时,还征收田赋,按地亩征收,不累进。
至1947年,益都存在根据地、敌占区、游击区三种地区,征粮办法各有不同。一般是开始向村分配任务,按陈报土地实行负担。
1948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三十七年度征收公粮公草暂行办法”,征粮有老区、新区之分。
对老区征收公粮公草办法是,经过陈报土地,折成中亩,以户为纳粮单位,自有地每人平均在2亩以下者,每人扣除7分地不负担;每人平均数在2.01亩至3亩者,每人扣除5分地不负担;每人平均数在3亩以上者,不扣除地亩。荣誉军人、复员军工人员合于条件者,除按上述办法扣除外,其本人再扣除半亩地后,计算负担亩数。每负担一亩,全年公粮30斤,麦季交三分之一,秋季交三分之二,代管地亩全年公粮15斤,托管地亩全年公粮30斤,并规定以下减免:①新得土地每亩全年扣除公粮10斤。②垦荒地减免,荒芜两季之熟荒减半。③灾荒减免,按受灾亩数,批准减免亩数。④无劳力、贫苦的军工烈属、鳏寡孤独须在各项照顾之后,再减半计算。⑤耕畜减免,不分大小,每头减免公粮15斤,随减公草22.5斤。每实征公粮1斤,随征公草1.5斤,折征代粮或代金。
对新解放区,根据官亩征收(5营造尺为1杆丈,240平方杆丈为1官亩),各地老亩、老弓大小不一者,应折为官亩计算负担。每人平均l亩以下者,免除负担,1.01亩以上者,按累进税率计算负担,平均地亩越多,税率越高,麦季最高每亩征15斤,秋季每亩最高征40斤。出租土地业佃双方负担,地主按七成交纳。
1948年田赋由各村直接到县财政科交钱,上期田赋征收地亩共计33.1万亩,人口19万,按照征收粮食征收,每人平均负担田赋1560元(北海币,下同),下期田赋征收,地亩增至39.3万亩,人口增至21.6万,按照征收粮食折合,平均每人负担田赋2100元。全年计算每人平均负担田赋3660元。
黄烟产销税 直接向烟农征收,按照产量估价,按估价的10%征收税款,仅1948年征。
卷烟印花税 制造商购花自贴,税额多少(即卷烟印花售价)根据行情不定期调价。
迷信品产销税 向烧纸、神香、鞭炮制造商征收,按估价的50%征收税款,征后加盖验讫戳记。
屠宰税 向屠宰户征收,每头猪按3斤肉钱征收,羊按2斤肉钱估价征收。
牲口交易税对牛、驴、骡、马,根据实际成交价,按5%税率向买方征收。
当时对酒实行专酿专卖政策,不准私人烧酒,税务机关负责查缉私酒,查到后没收,并不征税。
建国后的赋税 农业税从1951年起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即仍以户为单位计算,全年常产按每个农业人口扣除100斤不负担,剩下的常年产量每100斤征收公粮20斤,不再征公草公柴。根据上述办法,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按种植小麦面积确定夏征成数。各种减免规定,有老区照顾、灾情减免、社会困难减免三项。1951年全县实有人口227891人,负担人口222809人,土地451363市亩,总产量75465373斤,人口扣除产量26738120斤,实际负担产量48727253斤,税率20%,总负担9745451斤,夏季负担321.5998斤,秋季负担6529453斤。
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这年秋季18个区,173个乡,107991户,其中负担户数105504户,有收益土地1180071亩,常产231189732斤,扣除免征产量45387243斤,负担产量185831514斤,税率20%,依率计征37135994斤,各种减免2848637斤,其中,老区照顾855607斤,社会减免1993030斤,全年征数34287351斤。
上述征收办法到1957年未变。成立农业合作社后,各户将依率计征税额带到社里,由社统一交纳。
1958年,农业税实行税制改革。全县平均税率为17.07%,地方平均附加率22.84%。10月,益都、临淄两县合并,全县农业人口723903人,计税土地1806440亩,常产306834482斤(标准粮,下同),税率17.1%,依率计征52525063斤。此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依率计征与当年收入比较差197359元,折标准粮1973590斤,此数应为减免与尾欠。
1962年,为了使农业负担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大力支援农业恢复和发展,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上级指示,对农业税负担进行了较大调减。正税与附加比原依率计征下调40%,税率由全县平均17%多下调为10%。调整前核实的计税土地1070537亩,常产175631243斤,税率17%,依率计征税额为29907812斤。调整后税率为11.56%,依率计征税额为20302129斤。原定三年不变,实际到1987年基本未变。
契税 1953年,开始办理契税。契税税率规定:①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②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③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屋契税停止办理。
1962年后,又恢复房产契税,对契税征收只限于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应照章征税。本市只在城区中恢复办理契税,农村仍未办理。
工商各税 自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起,经过1950年、1953年、1958年、1973年、1978年、1983年的多次改革,开征税种有:
货物税,1950年开征。货物税全国350个税目,59个税率(从30%~120%)。本市开征的税目主要有:卷烟、熏烟叶、白酒、鞭炮、迷信品、麦粉、皮毛、陶器、肥皂、火柴、植物油、原木等。1953年将大部分税目划归商品流通税,1958年税制改革并人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1950年开征。对固定工商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分为以营业额计征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以所得额计征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主要向行商征税。摊贩业税,按资本额多少纳税,1958年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一个税种。
印花税,1950年开征。是行为与凭证相结合的税,以购花贴花方式缴纳税款,1953年修正税制,大部分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征收,其余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本市当时征收的是存款利息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交。1959年停征。
牲畜交易税,1950年开征。对牛、驴、骡、马、猪、羊,根据实际成交价,按5%向买方征收,1954年7月1日,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8月,牛、驴、骡、马全省暂时免征,1966年1月,又恢复征收。
屠宰税,1950年开征。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交纳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规定各种牲畜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53年修订税制,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人屠宰税交纳,税率为13%,农民仍征10%,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及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的牲畜仍征收屠宰税。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和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原则上按屠宰后的肉(包括下货折肉)重和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依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集体单位和农民个人宰杀的猪,每头征税4元,宰杀的牛、驴、骡、马,每头征税8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本县只开征电影、戏剧、外地来的杂技团的演出税。1953年修正税制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不变。筵席、旅馆、舞厅部分并入营业税。1966年1月1日停征文化娱乐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征车辆牌照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本县开征的税目主要有卷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火柴、原木七项。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城市房产地产税,1955年开征。1973年,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工商税。1977年,居民城市房地产税停止征收。1979年,城市房地产税全面停征。
集市交易税,1962年8月为适应集市贸易的发展,保护正当交易,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一些土特产品(如山果)开征的一种税,1966年1月停止征收,保留税目。
工商统一税,1958年由原来对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而成。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0年公布税法时归属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成为独立税种。以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为征税对象,按利润多少实行分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工商税,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它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税率简化。
至1979年本市开征税种只剩下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4种。
1980年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工商税收制度也进行了逐步改革,把比较单一的工商税收变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至1987年底,已有30多个税种,本市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附 日伪赋税
日伪侵占益都后,各种赋税仍沿用民国时期办法。
田赋、屠宰税、牲畜税、牙杂税、油税、契税县除留征解费外,全部解省财政厅。
营业税、统税专设税务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税务局,不经县政府。
田赋附捐、杂税附捐属县地方收入,其收支按年编造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各种摊敛,名目繁多,人民负担沉重。

农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①

(1962~1987)

单位土地:市亩

标准粮:市斤

年度计税土地常产依率计征税额各项减免实征税额附加比例%附加额19621070573175631243203032182030000182732181017767501963107229617574847720298737960000193387371019039461964107106117544596820269066148770318785187102817179196510605671736879282015272677000019382726102797338196610543871725600762000727811000001890727810283555919671051698172052986199582029703231869065710280351919681051647199519609029681904767710281354319691051064197010490481971104651119840417934630189057871528358981972104397117044549319797097290050416883708152406858197310447171708231811979704717244091807262215271092119741043913170693036197784622740157167813621525172051975104193417035321319738654116535418520858152817110197610408241701587761971804169293719025094152853763197710377441696705081966052099884318661677152799268197810362271693990691961967428827801685522015252829919791033185168904940195587122334933172001331525800271980103231816876220619548824231739317231033152584720198110316341686310021952705540712401482636615222406019821030685168467889195071613615047158927061523840001983103014116836295019494686272110016773586152516100198410295121682373091947972220312961744842615261726719851028867168106368194645001494530179699701526954951986102548816754954219402321537820188645011528296901987102413816730080619700230179131017908920152686312

  ①a.表未列尾欠收入,故有的年度依率计征数减去各项减免与实征数不等。b.表中计征额均系标准粮斤数,1969年、1970年计征税额系按金额计征,故未列。

第四节 管理

财政管理 清代末期,赋税实行一条鞭法,丰歉不顾,收支定额,固定不变。民国时期,因时局动荡,国民党财政收支无度,失去管理。人民政府实行供给制,县按规定发放供应。收入上交,支出由专署拨款。县财政科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专管核销,财政管理严格。
建国后,人民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财政局编报预算安排意见和年终决算,报请人民政府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部门遵照实施。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实行包干办法,年终结余留用,一般超支自行解决;对农林场圃等事业单位,实行差额补助,鼓励其开辟财源,增加收入,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对工业企业单位,帮助发展生产,进行挖潜改造,资金不足的,除财政拨款外,支持使用各项贷款,执行税前还款和减税还款。对上交利润,实行企业承包;对部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无偿拨款,改为周转金,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一律签定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项目,按进度分期拨款。
财政部门除做好日常财务监督外,每年组织进行财务工作大检查,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税务稽征管理 税务登记。义务人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外,应于开业20天前以证照副本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不办理处以罚金。1958年税制改革实行工商统一税,没有税务登记这一规定,加之私营工商业已被改造,自此停止办理税务登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各种经营形式相继出现,为强化税收的杠杆作用,198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全面办理税务登记。本市登记结果:全民企业113户,集体企业899户,个体工商业1318户。从1987年3月开始,本市按省税务局通知,对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重新进行登记和换证工作。至8月20日全面完成,登记总户数6940户,其中:国营企业207户,县以上集体企业173户,城镇街道企业25户,乡、镇、村办企业450户,个体工商业5444户,其他581户。
区别对象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国营企业,推行“三自”纳税制,即纳税单位的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领取多联交款书,依税法规定自己计算税款,自己填写交款书,自己到银行交纳税款。银行收款盖章后,一份留作单位纳税凭证。月后将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送税务机关。对集体企业视其账薄健全情况,对账薄齐全的也采用上述“三自”纳税办法。对账薄凭证不齐全的,则采取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经税务人员审核无讹后,收款发给完税证,由税务机关汇总入库。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额征收、查验征收,由商业批发部门代扣代缴。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实行预交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
进行税收政策检查。本市根据上级的部署每年开展1~2次税收政策大检查。方法是在市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税收检查办公室,先发动纳税单位财务人员自查,再在主管局(乡镇经联委)范围内组织互查,然后组织税务干部进行专业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政策给予纠正或妥善处理。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贯彻调整、整顿、改革、提高的方针,为了促进生产,在税收政策上,国家规定了一些减免照顾,其中,主要有减免工商税用于归贷,新产品试制期间减免照顾,经营有困难的定期减免税,尾欠无力负担的批准豁免等,1979至1987年经上级批准减免税款59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