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产管理
第一节 清查登记
民国前,城区房产无专门登记管理。民国时官方开始造册登记。房屋总面积40万平方米。由于战乱焚毁,常年失修,房屋倒塌。城区人员回原籍或迁去他乡较多。至1949年,城区房屋有20万平方米,人均约5.7平方米。1951年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房产清查登记,颁发房产证。1962年核查城区住宅面积30万平方米,人均4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受害群众下乡,部分私有房产被挤占没收,计1178平方米。1980年落实政策全部退还原主。此后,城区住宅建设步伐加快。1985年县政府普查办公室对城区各单位和非农业居民房进行详纽清查登记,总建筑面积208.4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54.54万平方米,人均12.25平方米。1987年城区住宅面积69.4万平方米,人均13.88平方米,比1949年提高了1.43倍。
第二节 房产类别
公房 1949年前,城区公房有寺院、庙堂和历代官府。人民政府成立后,接管遗留下的庙宇、寺院、祠堂、旧官府,没收地主房产归公。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1953年有10.95万平方米。1981年、1982年,市政建设拓宽马路,拆除面积5603平方米。1964至1985年,经县政府批准,无偿划归使用单位直管公房38167平方米。1987年城区房管部门管理公房84321平方米。其中平房78265平方米,楼房6056平方米,建国前的占18.5%;建国后占81.5%。单位自管公房,1953年,人民军队、人民政府机关和一些人民团体,自管公房28000平方米。1987年后,机关、企事业办公室、宿舍等公房大增。至1987年,单位自管公房达140.21万平方米,其中平房80.65万平方米,楼房59.55万平方米。建国前的占1.58%;建国后的占98.42%。
私房 清道光二十年(1840)至民国时期,青州城区房舍以私房为多。1948年解放后,私房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群众自有,大都几代相传。1949至1966年,新建甚少,多为修缮或翻建。1978年后,民房建设发展很快。到1985年,群众自有房产建筑面积24.68万平方米(不包括城区农业户),其中平房24.03万平方米,2~3层楼房6489平方米。是建国前的3.3倍。1987年私房公建11.33万平方米。二是代管房产。人民政府成立后,青州城区一些私房一时找不到户主,由县房管部门代管。1953年代管私房面积14568平方米,1957年10月1日,《益都县人民委员会公房地产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凡代管之房地,在代管期内原业主要求发还时,应检同契约及有关证件,呈益都县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查明属实后,发还之。”1986年底已发还13645平方米。
第三节 房产税
解放前,房产税是财政重点税收之一。具体征收办法无考。
解放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由房产所有者和承典者缴纳。军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有自住的房产,公园、名胜古迹、寺庙使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计征办法: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税率为房租总收入的18%。税款由房管部门统一上交财政或税务部门。私房税率为房余值的1.8%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1978年停收。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新征收房产税。由房产所有者交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均免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缴纳的税率为12%,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节 租赁
房屋租赁 民国年间,官府办理公房出租。建国后自1953年始,县政府成立房管科,对公房实行统一管理,“以租养房”。1957年,《益都县人民委员会公房地产管理实施意见》规定,“所有公房均由房管科统一调整和管理,不论公家私人,均须申请房管科核准订立租约始得住用,并按期缴纳租金”。截止1987年,全市公房租赁9万平方米,按标准年收租金30万元。私房租赁自古即有,租金租期由双方签订契约。
租金标准 民国时期,房租无统一规定。有些是折粮或它物计算。建国后,私房租金双方协商定价。公房根据1954年山东省公房收租标准和本县实际,划等分级、收缴房租。由县、区、镇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街道干部、承租人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按房所在地的经济条件、使用价值、收益大小、繁华程度,将城区划为一、二、三等,每等地区按一、二、三级房定价。共分三等九级。一等一级一间每月4元,一等二级为3.5元,一等三级为3元;二等四级为2.5元,二等五级为2元,二等六级为1.5元;三等七级为1元,三等八级为0.8元,三等九级为0.6元。1957年后根据益都县人民委员会(57)益财房字第96号文件,按级计分,按建筑面积计算月租,每一房租分值一律确定人民币二厘三。租金较前合理。
为了搞好旧城改造,市政府决定搬迁居民住居民楼的,只收规定标准租金50%。
1984年11月,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城区的工商企业租用房管部门的生产、营业及其附属用房(包括办公室)的租金由现行规定改为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五个要素计租。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砖混结构的门市部,每平方米0.91元,仓库1.01元,制作室1.11元,车间1.31元,砖木结构的门市部,每平方米0.76元,仓库0.86元,制作室0.96元,车间1.16元,土坯乱石结构的门市部每平方米0.65元。仓库0.70元,制作室0.78元,车间0.88元。此租金标准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节 交易
公房交易 清道光二十年(1840)至民国时期,青州公房无交易,1949年后,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本着互利原则,与单位自管房产进行交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州出现商品房。1985至1987年,房管所建商品房投资77.58万元,竣工面积2218.8平方米,全部出售。市建设开发公司于1983至1987年,投资604万元建商品房,竣工面积27276.48平方米,亦全售出。商品房出售后,产权归购房单位。单位自管、自修、自住。交易价格按工程造价和地段定。
私房交易 1949年前,私房即自由交易。建国后,房产受法律保护,交易受政府监督,价格双方议定,房产管理部门评定办理成交手续。收服务费3%。1983年县政府规定,城市私有房屋买卖须经所在单位或村镇、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房管部门审查批准。收服务费2%。
第六节 拆迁、修缮
拆迁 建国前,房屋拆迁各行其是。建国后,拆迁公管房办法是: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自有房与房主互换产权;征用购买;易地重建。拆迁市民房,由拆迁办公室评价购买。安排住公房者按规定交纳租金;要求新建房者,由建设单位负责到规划区重建。拆迁城区农业户房,由建设单位或拆迁办公室与所在村、镇协商,拨款征用村民委员会土地,重建新房,或按国家规定给拆迁户合理补偿,由其自建。解放前至解放后70年代中期,城区房屋拆迁量不大。1978年后,城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加之旧城改造,拆迁量增加。据1980年至1987年统计,城区共拆迁房5169间,93042平方米。其中公房472间,8496平方米;私房4697间,84546平方米。其间,新建房223300平方米,拆建比为1:2.4。
修缮 日伪时期,官府、学校等公房修缮,由本县造预算报省公署批准后动工。建国后,单位自管房及私房,自行修缮。自1953年设立房产机构后,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由房管部门修缮。使用不当的损失,住户修理。城区公房以南阳河为界,分南北两片,每片配两名房管员,负责检查,组织维修。1986年实行“管修结合”,将南北两片改为城里、车站两站,每站配5人负责组织房屋修缮和房租收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