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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明清两代,青州城内设有府、县两级儒学署。清代,府儒学署设教授1人,主管青州府学政,另设训导2人佐之;县儒学署设教谕、训导各1人,掌管本县教育行政及所属生员。
光绪三十一年(1905),撤学署,设劝学所,总管教育事宜。益都县劝学所设劝学总董1人。宣统二年(1910),劝学总董改称劝学员长。
1912年,仍沿用劝学所制,次年改称视学公所。1915年,复为劝学所,编制为7人。
1923年,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督学1人,教育委员10人、事务员6人。1930年,教育局奉令分课工作。局以下分为总务、普通教育、社会教育3课。设局长1人、督学1人,教育委员4人、课员3人、录事2人。1933年,改教育局为县政府第五科。1936年,改称第四科。
1938年,日伪设益都县公署文教科。
1939年,抗日民主政权益北行署设文教科,负责根据地的文化教育工作。
1948年,益都县城改设青州市,县境内同时设有市教育局与县文教科。同年冬,青州市撤销后,益都县文教科改称教育科。
1949年,益都县境分为益都、益寿、益临三县,均设文教科。1952年,益寿、益临县撤销。益都县恢复原建制,改文教局为教育科。同年6月,改称教育局。1962年2月,复改称文教局,设正、副局长4人。行政人员有会计、人事、业教、中小学视导员、文化、体育、文印等12人。业务人员设教研室主任1人、教研员6人。
1972年2月,成立益都县文教局革命造反委员会。6月,改称益都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文教办公室。之后,全县中小学先后由县革委政治部宣传科、县革委政治组、县革委政治部教育科进行管理。1976年3月,改设益都县革委文教局。
1978年4月,县革委文教局改称教育局。1980年7月,始改为益都县人民政府教育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1983年,局内设政工、视导、职教、后勤四科及局办公室、教研室。行政、业务人员计52人。1984年3月机构改革后,局内改设办公室、政工股、普教股、职教股、老干部股、教育志办公室及教学研究室。同年11月,增设电化教学站。1985年,增设计财股、电大工作站与勤工俭学管理站。1987年,共有工作人员84人。
第二节 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 清末设立的青州府官立中学堂、青州府官立中等蚕桑实业学堂、青州府师范学堂,为合府公共学堂,其办学经费、人事调配皆由青州府管理。益都县官立高等小学堂、益都县立师范传习所及公立初等小学堂由县管理。私立学堂则应向县备案核准。
辛亥革命以后,省立第十中学、省立第四师范、省立第一甲种农业学校直属省教育厅领导,校长亦由省府任命。县立学校,如县立乙种实业学校。师范讲习所、东关高等小学等校,直属县政府管理。其校长由县教育局(科)提名,由县长委任。区立小学一般是完全小学,校长大都由区长或地方绅士提名推荐,由县长批准任命(由区长兼任校长者亦有),受县教育局(科)和区政府的双层领导。村立小学,一般无专职校长,多由村长或地方乡绅兼任名誉校长。村立小学、既受区、乡、村政府的领导,在业务上又受县教育局(科)的领导。
建国后,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社、乡、镇)党委双重领导,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民办小学由区(社、乡、镇)大队(村)管理。建国初期,中学皆属省立,由所在地区专员公署代管,县政府协助管理。1958年后,中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县。校长不再由省府直接任命,改为县委批准,报地区备案。
“文革”期间,公办小学管理权限一度下放到大队;普通中学除益都一中改办为县中外,其他学校均下放到公社。直到1975年,国办高中才改由县教育局管理,联办初中则受县、人民公社两级管理。
1985年,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精神,改革了现行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教师进修学校、高中、农职中、实验小学、工农子弟学校、聋哑学校均由市举办并主管;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由乡镇举办和主管;小学由村举办,并协助乡镇管理。全市形成了三级办学二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内部管理 清末所设的学堂,由于规模不大,专职管理人员较少,一般设有监督(校长)1人,综理校务。其他如文案、会计、庶务、监学、多由教习兼任。益都县官立高等小学堂,订有学堂章程。内容包括规章制度16种,计134条。从教职员工的职责范围到厅堂诸室规约,直至仪节、卫生、游息等,皆有章可循。这所学堂,由于“管理认真”,被清学部视学官目为京外最好的一处小学堂。
民国初期,校长以下设学监(1925年后改为训育主任)、庶务、会计(人员多少不等)、教员若干。新学制实行后,遵照部令六学级以下的中学,校长以下设教导主任1人,综理教务、训育事宜;六学级以上的中学,一般为校长之下设教务、训育、事务3处。1922年后,省立学校还设有经济稽核委员会、训育委员会、体育委员会等组织。县立完全小学,一般均有教导、事务主任各1人,协同校长处理教务、训育、事务等事宜;区立小学,其教务、训育、事务事宜多由校长、教师兼任。
建国后,在学校管理方面取消了民国时期的训导制度,推行民主管理。1952年根据中学暂行规程,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中等学校一般设有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由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主持学校各项工作。此外,还定期召开校务会议、教导会议、班主任会议、总务会议,研究学校工作,加强民主管理。
完全小学,除中心完小建有党支部外,一般仅设校长、教导主任各1人。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并领导学区各村初小。教导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和检查全校的教学和学生生活指导事项。各村小学多由1名主任教师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各班均设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负责对学生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培养教育。中心完小是全公社小学的中心,除自身办好外,还担负着对全公社公办小学的领导与民办小学的业务辅导责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领导干部多数被当作“走资派”打倒。造反派掌权,工宣队、贫管组进驻并管理学校。原来管理学校的所有规章制度,均被视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全部予以废弃,致使学校的管理工作长期处于极度混乱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得到迅速恢复,重新确立了各公社中心小学与学区小学,配齐了中小学的领导班子,使学校内部逐渐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体制。
第三节 考试制度

晚清,沿袭前代科举制度。清廷规定:凡读书人参加科举考试之前,必须参加童试。益都县童试,每年二月在县学举行,由知县主持。县考录取者始得参加府试。青州府试,地点在青州府考院。每两年举行一次,录取者称为儒学生员(秀才),也叫进学。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阶,即乡试、会试、殿试。乡试在省城举行,它是进入仕途即科举选官的第一级考试。三年一次,由于秋季举行,又称秋闱。乡试考中者称为举人。会试于乡试后次年春天,在京城礼部举行,又称春闱(或礼闱)。参加者是举人,考中后为贡士。殿试是皇帝主持的考试,参加者为贡士,取中者统称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弟,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廷颁发新政诏书,推行新法。其中对教育体制、科举考试制度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谕文中指出:“勿论京城会试,省级乡试,府县级岁考,一律废除八股文章,改为策论文。”各级考试均定为策论、时务、“四书”“五经”3场,并规定“今后考试,均以讲求实学为主,不凭楷法好坏作为取舍的标准”。此外,还设经济特科考试,选拔新政人才。科举制度的彻底废止,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895)才得以实现。
清末行新学以后,各级学堂的考试,分为临时、学期、年终、毕业和升学5种,均采用百分制。
民国时期,中小学均采用百分制的闭卷考试方法,除平日考查、临时测验外,主要有学期、学年、毕业、升学等考试。通过考试,按其成绩优劣决定学生的升级、升学或留级、退学等。
建国以后,对中小学生的考查,分为学业成绩考查、操行成绩考查两类,两项均及格方准毕业。1953年,废止百分制,实行五级分制。自1955年起,中等学校招生实行保送办法,但保送名额不超过招生总数的15%。1962年,该办法停止实行,并恢复百分记分法。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中学校停止招生,在校学生一度实行“开卷考试”办法。1968年,中学恢复招生,采取推荐办法。1971年,中学招生改为先经基层推荐,再由县统一命题,各校组织文化考试,最后由公社审批录取的办法。次年,批判“回潮”后,中学招生全靠推荐。大中专招生则实行在群众推荐、政审合格的条件下,由县统一命题进行文化考试的办法。“文革”期间招收的各类学校学生质量普遍降低。
1977年,大中专招生恢复“通过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1981年起,高校招生实行预选,预试合格者方能参加高校招生的全国统考。
1987年,全市高中招生对各乡镇的保送生、青州八中对少数民族班的考生,均照顾一个分数段,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