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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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兵役

清末民初,实行募兵制,受募者绝大部分为生活所迫的穷人,被募后长期服役,甚至成为“辈子兵”。人民军队建立以后相继实行志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解放后还实行了预备役制。
第一节 志愿兵役制

人民军队从建立起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1955年兵役法实施前,均为志愿兵役制。
抗日战争爆发后,强敌压境,国难当头。全县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很快掀起了抗日救亡运动的热潮。大批有志青年志愿参军参战。
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益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参军运动。出现了父母送子,妻送丈夫和兄弟互相争服兵役的动人事例。据不完全统计,仅1954年一年,全县送子参军者有1312名,送弟参军者580名,送郎参军者88名。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自此应征青年,到征集日期,便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过政审、体检合格后,由县征兵领导小组批准入伍。服役期限:陆军三年、海军五年、空军四年。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至1987年,全市先后有27928人光荣应征入伍;1955年至1987年全市已有22362名经过战斗考验、受过严格军事训练的军人,退伍还乡,充实到各行各业。

历年征兵、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①

(1954~1987)

单位:人

┌─────┬─────┬─────┬─────┬─────┬─────┬─────┬─────┬─────┐
│年度 │参军数 │复退数 │年度 │参军数 │复退数 │年度 │参军数 │复退数 │
├─────┼─────┼─────┼─────┼─────┼─────┼─────┼─────┼─────┤
│1954 │130 │690 │1966 │ │118 │1978 │2045 │686 │
├─────┼─────┼─────┼─────┼─────┼─────┼─────┼─────┼─────┤
│1955 │1100 │848 │1967 │ │7 │1979 │983 │354 │
├─────┼─────┼─────┼─────┼─────┼─────┼─────┼─────┼─────┤
│1956 │380 │534 │1968 │901 │769 │1980 │853 │887 │
├─────┼─────┼─────┼─────┼─────┼─────┼─────┼─────┼─────┤
│1957 │ │1469 │1969 │2742 │1240 │1981 │859 │931 │
├─────┼─────┼─────┼─────┼─────┼─────┼─────┼─────┼─────┤
│1958 │827 │598 │1970 │1759 │327 │1982 │780 │683 │
├─────┼─────┼─────┼─────┼─────┼─────┼─────┼─────┼─────┤
│1959 │867 │319 │1971 │ │606 │1983 │620 │753 │
├─────┼─────┼─────┼─────┼─────┼─────┼─────┼─────┼─────┤
│1960 │ │165 │1972 │1888 │2 │1984 │400 │860 │
├─────┼─────┼─────┼─────┼─────┼─────┼─────┼─────┼─────┤
│1961 │300 │379 │1973 │558 │1039 │1985 │450 │765 │
├─────┼─────┼─────┼─────┼─────┼─────┼─────┼─────┼─────┤
│1962 │166 │101 │1974 │1300 │316 │1986 │745 │834 │
├─────┼─────┼─────┼─────┼─────┼─────┼─────┼─────┼─────┤
│1963 │870 │235 │1975 │1100 │1022 │1987 │682 │826 │
├─────┼─────┼─────┼─────┼─────┼─────┼─────┼─────┼─────┤
│1964 │1450 │474 │1976 │1200 │1558 │ │ │ │
├─────┼─────┼─────┼─────┼─────┼─────┼─────┼─────┼─────┤
│1965 │930 │211 │1977 │1203 │1148 │ │ │ │
└─────┴─────┴─────┴─────┴─────┴─────┴─────┴─────┴─────┘

①a.1957、1960、1966、1967、1971年度末征。b.1978年3月和12月两次共征兵2045人。c.1958、1959年属益都、临淄合县数。

第三节 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应进行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军士和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
1957年9月,本县进行第一次预备役登记。其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024人,经过登记的3790人,占应登记的92%。其中党员1012人,团员865人,班以上干部1550人。1957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对预备役登记工作的新规定,停止对第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1958年1月根据上级规定,吸收预备役军人编人基干民兵。1962年,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对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期间的转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至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1981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对在部队服现役期满和服役1年以上、年龄在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至1987年,全市登记预备役的共6653名,其中技术兵269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