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粮油购销
第一节 统购
建国初期,粮油购销实行市场自由贸易。国营粮食商业采取“以收助售,以售助收,大购大销,吞吐结合”的购销方针,控制市场,稳定粮价。1950至1953年共收购4548.5万公斤,销售7458万公斤,销大于购2909.5万公斤。不法粮商城乡勾结,投机套购,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破坏了正常的粮食流通渠道和合理的供求关系。
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后,关闭了粮食市场,禁止私人经营粮食。12月,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到郊区农村宣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宣传动员,余粮户交售余粮464.5万公斤,占年总产余粮的53.1%。
1954年麦收后至1955年麦收前,以户为单位,以人均余粮分十级累进定率计购,共统购粮食241.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0.30%。
1955年,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购其余粮的80%到90%,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如遇灾荒,适当减购。至1957年,3年统购粮食1149.5万公斤,年均383.10万公斤,占年均总产量的15.77%。
1958年改定购为包购,一定5年不变。但1958至1960年,受左倾错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严重减产,征购后农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1959至1960年又部分退库返销农村。
1960年下半年,为改善农民生活而减少了统购任务,1961年又实行奖售政策,每交售750公斤粮食奖售胶鞋票1双,棉布票15尺和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以后奖售物资种类和数量几经变化,但奖售政策一直延续执行。
1965年包购任务核减为208.5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后又延续3年,至1970年,6年共完成征购2473.5万公斤,年均完成412.25万公斤,其中纯包购占年均粮食产量的14.21%。
1971年包购任务调整为500万公斤,至1980年,10年共完成征购粮食5194.5万公斤,年均完成519.45万公斤,其中纯包购占年均粮食产量的12.43%。
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全市征购粮包干4390.5万公斤,销粮额定26210.5万公斤,调入粮食21770万公斤。至1984年,4年共完成征购4345.5万公斤,年均完成1086.38万公斤,其中纯包购占年均总产量的11.69%。
1985年,改统购为合同定购,每年春季由粮食部门与农户协商,参照前3年粮食实际征购量,按品种(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瓜干、谷子)和数量签订当年收购合同,冬季交售。当年实签合同800万公斤,实际完成入库929万公斤。农民扣除种子、饲料和集体提留后,人均口粮337.5公斤。1986年合同定购523.5万公斤,实际收购1037.5万公斤,农民人均口粮376公斤。1987、1988年合同定购分别为900、902.3万公斤,分别完成932.7、851.8万公斤,农民人均口粮都是431.5公斤。
第二节 粮油销售
粮食统购统销前,市镇居民及工商行业需用粮油,都购自粮商米店、油店或集市粜粮户。1953年12月开始实行计划供应,居民每人每天0.5公斤,干部、工人等各类从事职业劳动的人员,平均按每人每天0.75至1公斤。1955年9月开始,按照不同工种、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划分为七个类别,分类定量,按月凭证供应。1955至1958年人均成品粮16公斤,食油0.25公斤。1959年人均成品粮压缩为13.5公斤。1960年潍城被定为甲类区,人均成品粮13.95公斤,食油0.25公斤。1971年7月取消地区差别,人均定量标准为成品粮14.85公斤,食油0.25公斤。这个标准(见附表)一直延续执行至今。
驻军供应在建国初期按军兵种凭军供手续供应。1953年11月以后,一律凭国家粮食部统一印制的粮油票到驻地粮食部门军供站提取。
凡以粮油为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手工业、饮食、糕点、副食、酿造业,由用粮单位提出计划,粮食部门审批后,食品行业凭粮票供应,工商行业用粮油一律按统销价(平价)销售,其购销差价由国家负担。1985年后,饮食、糕点、酿造用粮,仍按统销价计划供应,工业、手工业等用粮全部改为按议价供应,或自行采购。
对农民缺粮户、菜农实行计划销售。1953、1954年是按缺多少销多少,何时缺何时销的原则,以村为单位,自报公议,乡镇政府审查出具证明,粮食部门核准后即按统销供应。两年共统销粮食62.2万公斤。
1955至1958年实行定产定销。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每年一次评定产量,对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的社,除免交征购粮外,其不足部分以统销粮供应补足。对因执行蔬菜种植计划而人均口粮不足190至200公斤的蔬菜生产队、菜农户,也以统销粮补足。这4年共统销粮食624.5万公斤。
1959至1961年,农村缺粮户面广量大。1962年以后虽然农业生产逐步好转,但仍有部分农户严重缺粮。到1964年,5年共统销粮食1651万公斤。
1965年后,缺粮户逐渐减少,对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标准也逐步提高,1979年后,缺粮户人均口粮增至200公斤。
除统销粮返销农村外,从1955年起,农民交售毛猪每1.75公斤,奖售粮食0.5公斤。从1961年4月起,每交售50公斤烤烟,奖售粮10公斤,1962年改为斤烟斤粮,以后奖售标准数次变化,至1970年取消了售烟奖粮。1973年执行交售毛猪每2公斤奖粮0.5公斤,1979年底改为交售毛猪每1.5公斤奖粮0.5公斤,1983年规定派购任务内的毛猪奖粮标准不变,但每头毛猪奖粮最多不超过35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