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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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郊区农业合作化前,农户个体经营,一家一个小天地,一般是依据本户的条件和实际需要,安排当年的生产经营。为了使之与国家计划相衔接,主管部门通过下达农业计划的方式,影响教育农民,使个体农户大体上按国家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农业合作化时期,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各社的具体条件制定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建立后,采取计划指标分解到队,用“三包一奖”的生产管理形式,作为完成计划的保证措施。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所有,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失掉自主权。1962年春郊区全面落实中央各项农村政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得以确立,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先后成为经济实体。但是在生产经营计划中仍受公社行政性计划制约,形成生产队向大队负责,大队向公社负责的计划管理体制。
1978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各户承包责任制,农民得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制订生产经营计划,从而使沿袭多年的集中过多、统的过死的计划管理体制被改革。
第二节 劳动管理

郊区农村的劳动管理,萌芽于互助组的记工、换工、用工找平等形式。初级社时,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按完成农活的数量、质量评工记分。高级社则统一制定劳动定额作为评工记分的依据,由生产小组组织社员进行生产,按劳动定额记工。
人民公社成立初,取消评工记分,劳动管理混乱。1959年改为大队核算后,逐步恢复评工记分。1962年推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小段检查为内容的“四小”劳动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差的生产队,“四小”往往流于论天工,记“死分”,社员劳动积极性不高。
70年代开展农业学大寨,有些社队推行“大寨记工法”。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月底评“标兵”规定标兵工分,然后社员对照“标兵”自报当月应得工分,全队评定,叫“自报公议”。这种记工法,不利于发挥社员积极性,遂于1972年停止使用,仍采用“四小”管理。1980年后,“四小”管理逐步为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替代。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从1953年开始,农业主管部门为农村培训会计人员,至1986年共计培训会计管理人员1248名,为郊区农村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创造了条件。
初级社设会计员,高级社设财务股,对全社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公社化初,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到处“一平二调”,财务一度陷于混乱。1959年春改为大队核算,并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1962年春确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设会计负责财务工作。1983年全面推行以户为单位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84年撤队并帐,把相沿多年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合并到村级行政组织,由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改为以村为单位的地区性的合作经济。为了给农村经济发展培养正规的会计人才,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于1985年设潍城区辅导站,学制3年,至1990年已有两届共430名学员结业。
第四节 物资管理

1952年石拉子村王锡奎互助组在丰收之后,合伙添置牲畜3头,弹花机、轧花机各1台,成为郊区有集体财物的首例。1955年秋,郊区112处初级社集体财产总值达9.2万元。1956年郊区24处高级社集体财产总值310万元。至1981年郊区农村社队固定资产3900万元。
农业合作化时期,各农业社都设保管员负责物资保管,立粮食物资登记帐簿,登记粮食物资变动情况。会计立固定资产帐和各项物资科目,对物资财产进行核算。
人民公社化初,物资管理极为混乱。1959年确立大队为核算单位后,集体财产重行登记入帐,管理趋向正规。1962年初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除大型设施归大队所有外,其余集体财物所有权都落实到生产队,保管员管理粮食物资;牲口和农业机械实行养管合一,用管合一,责任落实到人。1983年全面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相应地对集体财物分类作了处理。适于农户使用的中小农具、牲畜均作价卖给农户;汽车、拖拉机及其配套农机具,有的村包给农户有偿使用,有的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村级企业财物随企业由承包户使用,管用合一。
第五节 收益分配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收益分配,不论初级社或高级社,都是将全社全年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和国家税金,留出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余额即为分配部分。唯初级社有土地分红,高级社没有土地分红,全部按“三包”完成情况,兑现奖惩进行分配,口粮分配多数按“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分配。从1957年秋开始,历年粮食按人分配部分,实行以人定量。当时公积金一般占总收入的10%,公益金占2%。
郊区农村人民公社化后,1958年至1959年3月,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分配形式分为供给制与工资制两部分。供给制包括各大队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在集体食堂吃饭,不花钱,不限量,粮、菜、油盐等一切所需全由公社供给;所有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费用全由公社支付,对“四属”“五保”户的照顾费用由公社全部负担。工资制部分是给予参加集体生产的社员的劳动报酬。各公社按性别、年龄将全部劳力分为五级发放工资,每月最高7元,最低5元。如此作法,由于背离按劳分配原则,社员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此后,公社内部调整体制,生产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依据各自实际情况,社员口粮分等定量,凭饭票到集体食堂领取吃食。工资改以评工记分为依据,按各个劳力所得工分预支部分现金,年终决算时抵顶分配。
1962年春,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历年分配办法基本与高级社相同。
1983年后,生产队收益分配为各户承包制所替代。
第六节 生产责任制

郊区农村高级社推行过的“三包一奖”生产管理,已属生产责任制的一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强化生产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包产到组 1979年开始有些生产队包产到组。即生产队下设承包组,将劳力、土地、牲畜、农具搭配固定到组,实行“四定”承包。四定:1.定产量,按照种植计划确定各类作物种植面积,按生产条例确定承包产量;2.定用工,把社员生产用工和养猪积肥用工承包到组;3.定费用,全部生产费用按实际需要落实到组,超出不补,节余归组;4.定奖惩,超产部分的70—80%归组,减产按比数扣除生产用工。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 1980年后,一些生产条件较好的单位多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即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管理下,把全部劳力按各人专长分到各个经营项目,按专业实行联产承包。土地分片定到各务农专业组,定产、定工、定奖惩。队办工业,定纯收入、用工、奖惩指标,落实到厂、组,然后由厂、组把承包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林、牧等其它各业均据情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人,奖惩兑现。
包产到户 1981年市农委在二十里堡公社大河北大队进行包产到户试点后,随即全面推广。即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把全部耕地按农业劳力包到各户,以地定产,以产定工,种子、肥料由生产队提供,包产以内产量纳入集体分配,超产部分归户,减产由户补足。包产到户后社员生产热情很高,生产效益成倍增长。大河北大队1981年农业收入仅11.2万元,1982年包产到户后,增至21.8万元,提高94.7%。1981年粮食亩产265.5公斤,1982年猛增为615.5公斤,提高132%。社员分配1981年人均362元,1982年增至637元,提高76%。
大包干 1981年秋,市农委在红星公社崔家官庄大队进行大包干试点,翌年全面推广。大包干使繁琐的统一分配和工分计酬得以彻底废除,全部土地分为经济田和口粮田,按人口和劳力多少固定到户,长期不变,由各户自行种植。所得除完纳税收、售粮任务和集体提留外,余者全部归己,据崔家官庄一年试点统计,农业总收入由5.07万元,增至15.5万元,增长2.06倍,粮食亩产从116.5公斤增至250公斤,翻了一番多,人均占有口粮从126.5公斤增为254公斤,提高一倍以上。
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根除了农业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大锅饭”、平均主义和某些瞎指挥等弊端,充分发挥了广大农民的聪明才干,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1986年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23089万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1980年增长2.7倍,年均递增24.2%。
第七节 合同管理及村级服务

合同管理 1982年郊区全面推行以户为单位承包责任制后,合同管理则成为主要形式。承包关系确定之后,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议定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明确规定。为加强合同管理,区、乡(镇)相继建立了合同管理站,负责合同的咨询、公证、仲裁、监督和管理。各村民委员会均设兼职合同管理员,协助乡镇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都及时进行检查,对不合理或内容不完备的,组织双方协议修改或充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公证手续,监督实施,以维护合同的法律地位。对单方毁约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追究责任,对执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问题执行仲裁。1986年底统计,全区乡(镇)、村已签订各类承包合同62000余件。1990年春,区政府下达了《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区、乡(镇)相继建立了合同管理和仲裁调解组织,村设管理小组,当年签证各类合同49965份。
村级服务 1983年以来,大部分村民委员会依照充分发挥双重经营管理体制作用的要求,对农业生产开展系列化服务,对不适于一家一户进行的生产活动,统一组织进行。如按农时季节传播生产技术,为全村农户选购农药、良种、化肥;为各户耕耙播种、灌溉、脱粒,组织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农业机械和水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都属村级服务项目。多数单位的村级服务采取有偿形式,少数实行无偿服务,一切费用由村办企业开支,以工补农。截止19 86年底,全区307个行政村,有275个或多或少都开展了村级服务活动。
第八节 规模经营

实行“大包干”承包责任制后,家家包地,户户种田。但由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力转向第二或第三产业,尤其是近郊一些工副业发达的村绝大多数劳力从事工副业生产,农户经济收入中大部分来自工副业或其它非农业经营。于是有些人轻视土地种植,甚至把承包地当作累赘,管理粗放,投入减少。有的竞弃耕撂荒,或转手出租,直接影响农业生产。
为解决上述问题,自1986年起郊区一些村开始了调整生产结构,开展规模经营。方式主要有3种:
种植业与工副业合二而一 梨园乡李家村在全部劳力参加工副业生产的情况下,把全部耕地按每个劳力应分担的亩数分给各村办企业,村委会向企业下达包产指标,由企业安排人员兼营农业生产。所产粮食包产以内部分,按平价供应村民口粮,超产部分全归企业所有,如减产由企业购议价粮补足。
该乡草庙村仅有40亩菜地,分到3处村办企业后,企业安排专人种植,给以固定工资补助,使种菜与务工人员的收入基本持平。
组织农业专业队 河西乡的南关、于家、东北关等三村在绝大部分劳力转向二、三产业的情况下,把一部分适合搞农业的劳力组成专业队,实行集体经营。专业队向村委会实行定产、定工、定费用开支的承包责任制,超奖减罚,年终与工副业劳力一起用同一工值参加分配,使两部分劳力的平均收入持平。
种田大户承包土地 梨园乡杨家、大虞乡田家等村实行种田大户承包,把一些农户种不好或不愿种的土地,以指标承包办法包给种田能手经营。除按议定数额向集体交纳提留和国家征购粮外,经营决策权和生产收入均归承包人所有,商定承包年限并签订合同。
梨园乡黄家村因全村劳力从事工副业生产,农田无人承包,采取了跨乡镇招请种田能手异地承包办法,于1986年把全村仅有的50亩粮田一次包给了符山镇成章村一种田大户来村经营。
1988年9月潍坊市土地规模经营现场会后,全区实行规模经营的由8个村增为13个村,参加劳力519人,土地318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