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土地所有制 资料库:潍坊市县志库 章节:潍城区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8/article/4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8/article/4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土地占有状况   旧社会,大量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众多农民靠租种或做雇工为生。据1932年调查。当时全省闻名的潍城地主丁、郭、陈、张四大户,拥有良田近4万亩,不仅遍布城郊,且远及安丘、诸城、莒县,佃户不下3千余户。四大户鼎盛时期年收租达200万公斤。当时潍县占总人口5%的地主,占有总耕地的28.4%,而占总人口数93%的中、贫农,仅占有耕地70%。
       剥削方式   租种   农民租种土地,须有中间人介绍订立租约方可承租,租佃形式有:
       分租:也叫“分种”或“平分”,即佃户出种子、肥料及一切用具租种地主土地,产出的全部粮食、柴草双方“平分”,田赋地税由地主交纳。若地主不要柴草,佃户得折粮或现金抵付。大户地主在其土地集中的地方,建仓设置“庄子”,选派“庄头”(二地主)为地主代理租佃事宜。于是佃户除向“庄子”缴正租外,又须缴名目繁多的附加租,如“看场粮”、“压场粮”、“送场粮”等。这类附加租,一般每老亩(3市亩)缴25公斤左右。所以名叫平分。佃户实得仅40%。
       死租:即定额租。由佃户承租时定下租粮种类、数量和缴租日期。租额一般占当时产量的60%,不论日后收成怎样,佃户必须如数如期缴租。一旦遇歉收荒年欠下租债,佃户的日子更是难过。
       钱租:俗叫“拔地”。即以钱租地,承租时双方议订租价租期,1937年前一般每亩年租价5—6元,最高有10元,租金由佃户预付或秋后付清。后因物价不断上涨,钱租形式逐渐消失。
       雇工   无地少地农民,除租种土地,多靠出卖劳力为生,地主、富农则靠雇工进行剥削。雇工分长工、短工。长工按年计价,长年住于雇主家,既做繁重的农活,又给雇主家担水、饲养牲畜等做各种杂务活,白黑勤劳,全年工价不过石(10斗)余粗粮。短工按天计价,多从事劳动强度极高的季节性农活,而所得尚不足养家糊口。
       旧社会,不少农民受高租重利盘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遇荒年歉收甚至被迫卖儿卖女,家破人亡。河西乡北三里庄解放前系佃户村,135户,除5户地主和二地主外,其余都靠租地种为生。全村耕地2673亩,占人口总数94%的佃农,只有26亩,其余2647亩全为城里和本村地主所有。丰年全村产粮22.5万公斤(亩产平均85公斤)左右,地主以平分形式占去一半,二地主以各种名目(看坡粮、压场粮、看场粮等)盘剥去12%,全部佃户近600口人年得粮食仅8.55万公斤,人均粮142.5公斤。食需之费全部仰仗于此,正常年景糠菜自给,一遇灾荒即拖租欠债,无法存活。佃户李万庆之母,因饥饿难熬到自家租种的地里割了一捆谷子,被二地主发现,遭打骂后上吊自杀。佃户周大眼扛活顶租,苦累两年分文不得,后因生疮不能行动,地主不给以请人医治,还不给饭吃,悲愤无奈,自缢死于地主家磨棚内。该村仅1943年即有14户、23人常年讨饭,有14人被迫下了关东。
       1948年4月潍城解放后,人民政府随即发动农民开展减租减息斗争,很快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减租减息数额,一般为原定额的30%,城郊有69%的农民从“双减”中获得了减轻受剥削的好处。
       土地改革   潍城郊区土地改革(简称土改)运动是自1950年11月开始的,当时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组成了土地改革委员会,抽调265名区乡干部和农民中骨干,进行了土改政策、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教育。1951年1月在廿里堡区检疃乡进行了试点,随后,组织工作队分赴各村,深入发动群众,把政策教给群众,开展土改斗争。市郊15个乡78个村,农民群众在土改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政策,评议划定阶级成分,积极参加诉苦大会,揭发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罪行,同封建剥削者展开面对面的说理斗争。其间仅以乡为单位举行的大型说理斗争会就有27次,有570名苦大仇深的农民在会上进行了揭发控诉,迫使地主、富农分子低头认罪,并按政策交出了应予没收的土地、房屋和生产资料。
       1951年5月,根据上级部署进行结束土改工作,逐乡逐村对前段土改进行复查。对土改不彻底的18个村,重新发动群众进行了补课,共计清出漏划地主6名,没收土地227亩和一部分生产资料。
       在郊区结束土改的基础上,于1951年11月开展了城市土改工作。成立了有城市贫民参加的各级土改委员会,作为城市土改的执行机构,发动群众,议定审查阶级成分,对城市地主及其他土地出租者进行登记,依法接管了应予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对有民愤的地主分子交群众批斗。对工商业者和地主从事工商业的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经过划分阶级成分,全市计有贫农6096户,中农2995户,富农175户,地主548户(其中城市地主358户),小土地出租者2541户,资本家393户,小工商业者594户,城市贫民8199户,自由职业者44户。土改中共计没收、征收土地25212亩(地主在外县的土地由所在地政府处理,不计在内),按政务院“城市郊区土改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权归国家所有,除留2230亩作公用外,其余部分分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没收房屋2169间,牲口163头,大中型农具3015件,大部分给了雇贫中农。对31名一贯作恶、民愤极大的不法地主和反动富农分子,结合镇压反革命由政府依法进行了刑事处理,处决14人,徒刑17人。至1952年2月,潍坊市土改运动胜利结束。


土改中土地财产分配情况表

┌───────┬──────┬──────┬──────┬───────┬──────┬──────┬──────┬───────┐
│分配情况      │土地(亩)    │占%        │房屋(间)    │占%          │牲畜(头)    │占%        │农具(件)    │占%          │
├───────┼──────┼──────┼──────┼───────┼──────┼──────┼──────┼───────┤
│贫农          │17198       │68.21       │1290        │59.47         │155         │95.10       │2712        │89.95         │
├───────┼──────┼──────┼──────┼───────┼──────┼──────┼──────┼───────┤
│中农          │5642        │22.38       │111         │5.12          │8           │4.90        │303         │10.05         │
├───────┼──────┼──────┼──────┼───────┼──────┼──────┼──────┼───────┤
│富农          │52          │0.21        │5           │0.23          │            │            │            │              │
├───────┼──────┼──────┼──────┼───────┼──────┼──────┼──────┼───────┤
│小商业户      │16          │0.06        │3           │0.14          │            │            │            │              │
├───────┼──────┼──────┼──────┼───────┼──────┼──────┼──────┼───────┤
│工人          │33          │0.13        │            │              │            │            │            │              │
├───────┼──────┼──────┼──────┼───────┼──────┼──────┼──────┼───────┤
│小土地出租    │32          │0.13        │            │              │            │            │            │              │
├───────┼──────┼──────┼──────┼───────┼──────┼──────┼──────┼───────┤
│自由职业者    │9           │0.04        │            │              │            │            │            │              │
├───────┼──────┼──────┼──────┼───────┼──────┼──────┼──────┼───────┤
│公用          │2230        │8.85        │760         │35.04         │            │            │            │              │
├───────┼──────┼──────┼──────┼───────┼──────┼──────┼──────┼───────┤
│合计          │25212       │            │2169        │              │163         │            │3015        │              │
└───────┴──────┴──────┴──────┴───────┴──────┴──────┴──────┴───────┘

土改后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情况表
┌──────┬──────┬──────┬──────┬─────┬──────┬─────┬──────┬─────┬─────┬─────┬──────┬─────┐
│阶层分类    │户数        │占%        │人口        │占%      │土地(亩)    │占%      │房屋(间)    │占%      │牲畜(头)  │占%      │农具(件)    │占%      │
├──────┼──────┼──────┼──────┼─────┼──────┼─────┼──────┼─────┼─────┼─────┼──────┼─────┤
│贫农        │6096        │28.24       │27010       │25.93     │51684       │47.05     │27750       │27.74     │1266      │36.05     │17313       │52.07     │
├──────┼──────┼──────┼──────┼─────┼──────┼─────┼──────┼─────┼─────┼─────┼──────┼─────┤
│中农        │2995        │13.88       │17726       │17.02     │39334       │35.81     │17903       │17.90     │1874      │53.36     │13133       │39.50     │
├──────┼──────┼──────┼──────┼─────┼──────┼─────┼──────┼─────┼─────┼─────┼──────┼─────┤
│富农        │175         │0.81        │1344        │1.29      │3786        │3.45      │1526        │1.53      │151       │4.30      │1127        │3.39      │
├──────┼──────┼──────┼──────┼─────┼──────┼─────┼──────┼─────┼─────┼─────┼──────┼─────┤
│地主        │548         │2.54        │4648        │4.46      │1994        │1.82      │7208        │7.21      │23        │0.65      │261         │0.78      │
├──────┼──────┼──────┼──────┼─────┼──────┼─────┼──────┼─────┼─────┼─────┼──────┼─────┤
│资本家      │393         │1.82        │3439        │3.30      │100         │0.09      │5171        │5.17      │9         │0.26      │53          │0.16      │
├──────┼──────┼──────┼──────┼─────┼──────┼─────┼──────┼─────┼─────┼─────┼──────┼─────┤
│小土地出租  │2541        │11.77       │13561       │13.02     │9566        │8.71      │9943        │9.94      │109       │3.10      │1098        │3.30      │
├──────┼──────┼──────┼──────┼─────┼──────┼─────┼──────┼─────┼─────┼─────┼──────┼─────┤
│工商业户    │594         │2.75        │2896        │2.78      │1398        │1.27      │1345        │1.34      │13        │0.37      │218         │0.66      │
├──────┼──────┼──────┼──────┼─────┼──────┼─────┼──────┼─────┼─────┼─────┼──────┼─────┤
│城市贫民    │8199        │37.99       │33328       │32.00     │838         │0.76      │25196       │25.19     │67        │1.91      │31          │0.09      │
├──────┼──────┼──────┼──────┼─────┼──────┼─────┼──────┼─────┼─────┼─────┼──────┼─────┤
│自由职业者  │44          │0.20        │280         │0.20      │73          │0.07      │152         │0.15      │          │          │18          │0.05      │
├──────┼──────┼──────┼──────┼─────┼──────┼─────┼──────┼─────┼─────┼─────┼──────┼─────┤
│公有        │            │            │            │          │1068        │0.97      │3835        │3.83      │          │          │            │          │
├──────┼──────┼──────┼──────┼─────┼──────┼─────┼──────┼─────┼─────┼─────┼──────┼─────┤
│合计        │21585       │            │104160      │          │109841      │          │100029      │          │3512      │          │33252       │          │
└──────┴──────┴──────┴──────┴─────┴──────┴─────┴──────┴─────┴─────┴─────┴──────┴─────┘

       第二节   农民个体所有制

       互助组   农民历来在个体劳动中,有一些变工互助作法,如伙犋(两家牲口合伙耕地)、换工等。建国后,党和政府号召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变工互助不断发展。1951年7月,四区大路乡石拉子村农民王锡奎,联合本村6户农民办起了郊区第一个互助组。1952年麦收后,郊区各村有互助组28个,至1953年5月发展到699个,有4421户农民入组,占农户总数的47.2%。
       大部分互助组坚持了自愿互利原则,生产热情高,办得好。少数互助组因缺少骨干力量,各户得利不一样,有名无实或半路散伙。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按比例分红。1952年底郊区工委举办互助合作骨干训练班,培训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400名。1953年1月石拉子村王锡奎联合本村农民13户,办起了郊区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夏,东关菜农张怡堂联合凤凰庄一带农民办起第一个蔬菜生产合作社。1953年秋,全面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郊区农民积极发展互助合作,到1955年7月,市郊21个乡共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42处,入社农户3533户,占农户总数的24.5%。
       初级社解决了互助组分散经营与集中劳动的矛盾,互助互利,社员生产积极性高,生产搞得好。1955年麦收,全郊区初级社的小麦产量都比当地一般非入社户高一、二成。
第三节   农业集体所有制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折价归公,取消土地分红,全部生产收入按劳分配。1955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发表后,郊区互助合作运动,当年冬形成高潮,大批农民入社,小社并大社,初级社升级为高级社。1956年3月发展成为24处跨村大社,入社农户13375户,占农户总数的95%以上。其中23处大社升为高级社,初级社1处。市郊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
       人民公社化   组织沿革: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骤起,市郊24处高级社几天间组成了红旗、红星、东风3处人民公社。同年11月潍县并入潍坊市,设21处人民公社(城市公社2处,农村公社19处)。1961年底,恢复潍县建置。县市分设,市郊调整为10处公社。1965年7月缩小郊区,调为4处公社。1980年3月又扩大郊区,设5处公社。1983年11月,原属市郊的宁家沟公社划归坊子区,原属潍县的杏埠、于河、望留、符山4处公社划入潍城区,全区计有8处农村公社。1984年5月8处公社改划为10处乡(镇)。
       组织形式: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组织,它把基层政权和经济管理混为一体。公社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至2人,并设生产、财粮、民政、文教等助理和武装部。公社下设:
       ①管理区,也称营,一般是按原高级社的范围划定的,规模五六百户至千户不等。设不脱产的正副营长2至3人。1959春,调整公社体制时,管理区被取消。
       ②生产大队。是1959年公社体制调整后的基本核算单位,受公社领导。多数为一村一个大队,少数大村分成几个大队,较小村几个并成一个大队,规模常为百余户至二三百户。生产大队设管理委员会,有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至2人,另设会计和保管员。规模较大的大队设会计组,有会计数名。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后,较大的工副业生产、水利建设及设施管理、治山改土等,仍由大队统一组织管理。但1977年冬又刮过一阵“体制过渡”风,即生产队核算过渡为大队核算,市郊60个大队中有李家等13个大队,改为大队一级核算,给生产和经营管理带来不同程度的混乱。1984年9月,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
       ③生产队。其规模一般三四十户,1962年后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设队委会,队长1人,副队长1至2人,会计、保管各1人。1983年全面实行以户为单位生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被撤销。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

       坊子东农场   坐落坊子火车站东南约1公里处,原系日伪时期建的“胶济铁路农业试验场”,有土地500亩,房屋120间。日本投降后,土地被邻近村民占用,房屋失修倒塌。解放后,山东省农业厅投资重建。与坊子西农场合并,称山东省坊子农业试验场。1952年下放给昌潍专区,称昌潍专署示范农场。1953年坊子东农场分出,改为昌潍专区黄烟试验站。1959年划给潍坊市办红专大学。红专大学解散后,一度由坊子公社代管。1962年5月划归市农林局,同年秋昌潍专署上收归潍坊农场。1968年划给部队使用。
       坊子西农场   坐落潍坊电厂南侧,约600亩,原为日伪将1942年建坊子电厂时剩余土地辟为农场,种植除虫菊并做农作物试验。日本投降后,大部分土地被附近村民占用。解放后,省农业厅投资重建。与坊子东农场合并。1970年春,坊子西农场归属山东建设兵团二师六团一营三连。1975年1月,坊子西农场划给潍坊市。成立市良种繁育场,耕地400亩。1979年后,兼营水貂养殖、饭店和车辆修理。1983年冬划归坊子区。
       养牧场   坐落河西乡卧龙桥村北,1958年春由市统战部和工商联合资兴办。1962年春移交农业部门,改称潍坊第二园艺场。有土地505亩。1963年7月1日改为潍坊市良种繁育场,繁育农作物良种。1968年秋改为潍坊一○四干校。1970年干校撤销,恢复潍坊市良种繁育场。至1973年3月划给昌潍农校作实习试验场。
       潍坊市园艺场   原场坐落人民医院路南、至国防路北侧,为本城人李少白等人于解放前创建。解放后土改中收归国有,称潍坊市园艺场,初属市建设科领导。1957年秋改属农业部门。1959年进行扩建。1965年起属市城建局。1975年春又划归市农林局。1976年6月归市农业大学。1978年6月又改属市农林水利办公室。
       该场1959年扩建后,有土地360亩,果树种植330亩。共计新老果树5000余株。后因果树腐烂病严重,1980年7月市政府决定毁树建潍坊市第四棉纺厂。
       潍坊苗圃   坐落西关以西附近,有地90亩,原系1937年由省政府、齐鲁大学、济南铁路局联合建立的山东省农事试验场潍县分场。建国后收归国有,称潍坊苗圃,归市建设局领导,成为城区绿化的育苗基地。1972年废除,建为宿舍区。
       符山林木良种场   场址在望留镇官路村南两公里处。1969年为部队生产基地,1976年移交地方建潍县园艺场,1981年改称林木良种场,1984年上调归市林业局,1987年下放潍城区。有土地360亩,经营树苗200亩,果园80亩,林木70亩,花卉10亩,是全区植树绿化的主要育苗基地。该场所产树苗质优量多,在1990年全省同行业评比中名列第一,受到了省林业厅的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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