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施工
第一节 区以上建筑公司
潍城解放前,具备经营规模的私人建筑企业有潘云亮的潍县工业工程局和刘云呈的聚成营造厂,都以建筑业为主,兼营建筑设计。此外,尚有部份建筑把头带领少数泥瓦匠从事民房修建,由建筑业同业公会协调组织。据档案记载,1948年城区有熟练泥瓦工395人。
解放初,由市工会组织发动泥瓦工成立建筑工会,承担潍城战役后的各项修复工作,按工程收入多少付给工钱。以此为基础,发展成为建筑企业。
潍坊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1949年8月由建筑工会会员组建木瓦建筑合作社。1951年9月建筑合作社改为公营,更名潍坊市建筑公司。1952年6月,潍坊市建筑公司与在潍坊施工的山东省建筑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并。于1953年下半年改名为昌潍专区建筑公司。以后,几经扩充改属,至1984年5月改名潍坊市第一建筑公司。1988年底全公司共有职工5682人,为潍坊首家施工能力强,工程质量好,机械设备与技术力量雄厚的建筑企业。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1953年昌潍专区建筑公司所属零工部下放,组建地方国营潍坊市修建工程部,属市劳动局劳力调配所领导。后有同兴翠记木瓦作坊于1956年2月归并修建部。1957年8月吸收城区零散建筑工988名,建立东关、城关、廿里堡、坊子等8个建筑业生产合作社,改修建部为集体性质的潍坊市建筑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隶属市人民委员会建设科。1958年6月建筑联合社改为潍坊市建筑公司,将8个建筑业生产合作社,改编为4个工程队。1958年12月,企事业单位整编,建筑公司与建设局合并,组建市建筑工程局,为政企合一机构。后又经数度分合改属更名,1975年7月,市建筑工程局撤销,保留建筑公司,下属6个队5个厂,职工共有2223人,为集体企业性质。1984年地级市建立,企业上划,隶属市建委,改名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潍坊市住宅建设公司 1957年建筑二社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建。1970年建筑二社同市房管局维修队合并,成立潍坊市修建队。1979年修建队改为潍坊市住宅建设公司,为隶属市房管局的集体经济单位,1986年12月下放潍城区管理,1987年3月撤销。
第二节 乡镇建筑队
市郊农村乡镇建筑业起步较晚,60年代只有中上虞河建筑队1家。70年代陆续新成立8家。1984年后,在区、乡(镇)政府的支持下,趁建筑业市场兴旺之机,农村乡镇建筑业迅速发展壮大。1988年底,潍城区乡镇建筑公司共有19家,总计合同制工人4791人,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156人,拥有固定资产643万元。年完成工程投资2500万元,利润200万元以上。施工能力可承担6层以下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预制构件企业有36家,年产各种预制构件3万立方米,年利润合计80万元。
此外,尚有建筑安装队20个,装饰装修队两个,建筑队17个,总计合同制工人1500人。各建筑队都有一二名技术员,从事2层楼房和一般平房建筑、维修等业务。
第三节 建筑施工管理
建国后,土地国有,城市建设纳入规划。建筑施工审批程序视工程造价和建筑面积而定。经城建局定点,民政局(后改农业局)审批征用土地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得报经城建局批准和现场验线,发给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工程平面、立体初步设计,须经城建局审核同意,然后绘制正式设计两份,报城建局审批,一份留城建局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依照施工。
各项建设工程的正式设计,都须按照全市统一标高测定,沿街建筑物的色彩,图纸上得有说明,必要时色彩立面大样图纸须报城建局审批。
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农村建筑队),在进行各项建设时,必须持有建设单位的施工执照,无照不得施工。市建委、城建局有权验查。生活区建设须把公共设施纳入规划。
经城建局批准的临时性建设,不需时应即拆除。有污染项目按城市规划定点,并根据环境保护法落实“三废”治理措施。重要文物受保护,不得损坏。
重要工程由建设银行、城建局与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并绘制竣工图送城建局存档。
凡未经批准兴建的工程设施,皆为违章建筑,城建局有权着令停建,直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