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
建国前,潍县早婚、重婚、父母与家庭包办子女婚姻、童养媳、妇女寡居现象比较普遍。建国后,上述现象大有改观。据统计,1953年一年中,就有98个寡妇改嫁,因重婚而离婚的21人。有的僧尼也结婚还俗。
建国初期,结婚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办理。1956年以后,城区由各街道办事处(公社)办理,郊区由各乡、镇(公社)办理。
结婚年龄,根据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始得结婚。但根据当时实际情况,50年代实际结婚年龄,一般是按“年头”(虚岁)计算,“文化大革命”初期,结婚年龄掌握不严,出现部分早婚现象。1973年7月,潍坊市革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市区双方和郊区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岁以上。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1985年以前,实际结婚年龄大于上述年龄。
70年代中期,在全市大力提倡集体婚礼,一般农村以公社为单位,城区以基层厂矿、企事业等为单位,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已登记的青年男女,由单位负责人主持,以茶话会形式,举行结婚仪式,一般不再设宴请客。
1982年人口普查,全市有15岁以上人口279617人。其中男147979人,女131633人。在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80497人,其中男46616人,女33881人;有配偶者182662人,其中男97058人,女85604人;丧偶者15572人,其中男3729人,女11843人;离婚者886人,其中男576人,女310人。
1982年,全市有女性初婚人数3917人。其中20岁4人,21岁30人,22岁103人,23岁以上3780人。
第二节 家庭
据《潍县志稿》载,1760年(清乾隆二十五年),有居民32541户,155021人。平均每户4.76人。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有居民79742户、497328人,平均每户6.24人。
1924年,全县有居民105477户,601519人,平均每户5.70人。1932年,有居民116772户,647086人,平均每户5.54人。
建国后,据三次人口普查统计,1953年,29936户,148924人,平均每户4.97人。1964年,50976户,250896人,平均每户4.92人。1982年,全市90293户,371993人,平均每户4.12人。其中城区56602户,233084人,平均每户4.12人;郊区农村33691户,138909人,平均每户4.12人。城区与郊区农村家庭平均人口平衡。在1982年总户数中,家庭户占89599户,324853人,平均每户3.6人;集体户694户,47140人,平均每户67.9人。
1990年人口普查,全区家庭户为148399户,总人口511130人,占总人口的91.4%,平均每个家庭3.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