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药管理
第一节 药政机构
解放后,潍坊特别市政府卫生局设材料股负责药政工作,特别市撤销后,卫生局缩编,该股撤销。1951年华东卫生部和山东省先后召开药政工作会议,药政工作开始起步。1960年地区药品检验所建立后,本市药政工作随之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药政管理受到严重破坏,至1972年始得以改善。1984年地改市后,潍城区设药政管理干部负责药政工作。
第二节 药品管理
区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麻醉、毒性、精神药品由潍坊医药批发部凭市卫生局签证供货,区卫生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单位采用“专人、专帐、专柜、专方、专衡量器具”五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卫生部规定的处方限量。
1985年7月1日,《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逐步建立健全了药政、药检、药品监督三位一体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成员来自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城乡药品的监督管理。为扩大《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效果,几年来组织大型街头宣传咨询活动5次,展出版面210块,黑板报、宣传栏600余期,印发宣传材料5000余份,办学习班3期,接受宣传的群众达30余万人次,为该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对卫生系统内部的药品监管,以省厅“药剂科达标标准”为主,对社会以市场监督管理为主,几年来取缔游医药贩500余人次,查没假劣药品300余公斤,维护了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
第三节 个体医疗管理
自1982年开始办理个体开业医疗业务,由16人发展到1990年的64人。有中西医内科、妇科、皮肤科、牙科、针灸推拿、气功治疗等。个体开业医疗基本是离退休人员及自学成才有一技之长经区卫生局考试考核及格并建立了潍城区统一的个体开业医疗档案,制定了“潍城个体开业医疗收费标准”,执行“门诊登记”、“处方”、“收费单据”手续。对设有小药柜的个体开业医实行了“民办(个体)开业医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通过管理措施,使个体开业医疗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