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干部构成
潍城解放初期称潍坊特别市。党政领导班子及各行政机关干部多系由华东局或省府直接调配。这批干部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不少资历较深、文化水平较高的干部。年龄多是青壮年,女干部为数不多。
建国后,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干部数量逐渐增多。1978年后由于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军队转业以及落实政策、引进科技人才、“以工代干”、转干等原因,干部数量增加较快。1987年全区干部6509人。
随着干部数量的增加,干部结构也有较大变化。建国初期女干部只占10%,1987年占36%,文化程度逐渐提高,年龄日趋老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视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干部结构趋向年轻,文化程度有明显提高。1952年,26岁至45岁的干部占47%,1986年占21%,1952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仅占0.69%,1986年占69.56%。
第二节 干部来源
干部来源主要有三条渠道:社会吸收,学校毕业生分配和军队干部转业。
社会吸收 社会吸收是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建国以来,从工人、农民、雇试用人员、国家机关公勤人员、企事业职工中吸收大批新干部,充实干部队伍。
招收录用 招收录用干部,在建国前没有统一规定。1954年至1956年的3年中为适应农业合作化的需要,从复员军人和农村高小毕业生中,招收录用了一批工作人员。1964年冬,试行干部服役办法,从农村知识青年中吸收部分人员,作为服役制干部,服役期满,回乡生产,优秀者可留用转为干部。当年吸收12名服役干部于1971年全部转正。1966年,干部录用停止。1978年恢复。1979年后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干部。截止1983年共录用247人。1984年到1986年共录用204人。
“以工代干” 60年代初由于连续几年的整编精简,干部缺额较大,“文化大革命”中各部门、各单位选调一批人任干部工作。因此,出现大批“以工代干”人员。1984年初全区“以工代干”人员1084人。到1984年8月,有923人转正,占85.1%。
选聘合同制干部 1984年8月,为贯彻中央“乡镇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的指示,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聘用期满可解聘,优秀者可转正。截止1987年先后选聘258人。1987年对1984年选聘的人员进行考察,继续签定合同的87人,占84.5%;被解聘的16人,占15.5%。选聘人员的工资,第一年每月发给生活津贴40元,第二年每月发45元,第三年每月发50元。1987年3月,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福利待遇、工资调整与正式干部相同。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初期,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较少,以后逐渐增多。截止1965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627人。1973年后分配的多为推荐上大学的工农兵学员。1978年和1979年安排最后两届工农兵大学生137人。1980年至1982年安排高考统一录取的大专毕业生520人。1983年后大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移交计委和教育部门办理。1984年到1989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152人。
安排复员军人 建国后,有大量军队干部到地方工作。1949年至1959年底共办理军转干328人。1963年至1964年5月共安排68人。1977年至1983年共安排864人。1984年至1987年共安排20人。
第三节 干部编制
自建国到1986年,对各级机关先后进行了多次整编精简和改革。
1956年5月,市编制委员会制定“潍坊市党、政、群机关编制方案”,原编制810人,新编制800人,外加10个机动名额。
1957年和1958年,恢复城关、东关和南关3个工委,将郊区14个乡合并为6个,撤销郊区办事处、郊区工委,其干部名额充实基层。全市行政干部编制名额为831人,整编后为752人,较原编制减少79人。
1961年至1963年连续3年精简在职人员。目的是压缩非生产人员,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3年共精简1194人。
1984年,对党政群机关进行调整和改革,原有54个部门减为45个,695人减为400人,8处公社调整为10处乡镇,3处街道办事处调整为7处,调配50人及从农村青年中聘用112人合同制干部到各乡镇工作,解决了乡镇、街道干部不足和年龄老化的问题。
1986年11月,潍城区与潍坊市同步进行了经济管理机构的改革。这次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搞活企业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对机构设置进行改革调整。改革后,机构设置原有30个部门调为25个,原有683人减少为472人,减少211人,占31%。全区行政性公司全部转为经济实体,实有359人转为经济实体的338人,占94%。
第四节 干部管理
干部任免 自建国到1983年,干部任免长期实行下管两级的办法。1984年,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下放干部管理权,由下管两级原则改为下管一级。区政府人事局分管不设党委、党组的委、办局的部分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政府序列科级以上干部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区政府任免区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科)长、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比局、(科)低半格的单位的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干部任免由区人事局承办。所在单位写出任免报告,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报人事局审查,由人事局提请区政府决定任免,并予以公布。
干部调配 自1953年民政科设人事股后,干部调配原则是:配合党的中心任务,计划调配,统筹安排,工作为主,兼顾生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干部调动的办法、手续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形势下,不尽相同。1980年后,因照顾夫妻关系调动时,县级以上人事部门之间可以直接商洽办理,对调往省、市、自治区机关及大中城市的严格控制,需经调入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再办理调动手续。
干部奖惩 对干部进行奖惩自1957年开始有了统一规定,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1982年5月,市委、市府机关内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工作好坏、成绩大小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使责、权、利结合。1983年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同时采用部分工资浮动的办法。1984年又规定从“绩”、“勤”、“德”、“能”4个方面对干部进行考核。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劳动模范称号6种;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和通令嘉奖两种。1984年全区评出34个一等单位,97个立功授奖人员。自1985年至1987年授奖的各级干部共1463人次。
对干部进行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8种。自建国到1983年,共处理违法违纪案件785起。1984年至1987年共处理案件17起。1986年对历年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均作复议,共复议案件564起,全部改正的342起,部分改正的20起,不予改正的202起。
落实干部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50年代和60年代处理的干部实事求是的进行了复核,凡是错误处理的均按政策给予纠正。
1978年9月,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划为“右派”分子的干部逐一进行查核复议,除1名因判刑者外,其余272名干部全部予以纠正。
1980年,根据中发(80)3号文件和省、地区有关规定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期间作复员处理的447人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手续。其中2人因故未予办理,其余445人全部改为转业干部。
为知识分子办理农转非工作是自1980年开始的。自1980年至1983年对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办理农转非80户,转家属子女229人。1984年至1985年为273名知识分子办理了家属农转非,并转家属子女703人。1987年又对61名知识分子办理了农转非,并转家属158人。
1985年为54名离休老干部办理农转非,并转家属107人。
第五节 工资福利
工资 建国前,行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1952年3月,政务院规定供给制人员暂分10等24级。同年,部分干部改行工资分制,分为29级,按工资分折合为货币计发工资。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行货币工资制。
工资沿革情况如下:
供给制—→小包干—→大包干
以粮折金制→工资制→货币工资制
全国实行货币工资后,对机关干部的工资随着生产事业的发展,不断调整提高,并有两次较大的工资改革。
历年工资调整与改革情况见本编第一章第四节《劳动工资》部分。
福利 自1958年起办理干部离休。1978年后放宽了离休条件,办理离休的干部逐渐增多。至1988年末,离休干部1130人。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除发原工资外,对历次革命战争中参加工作的同志每年增发1—2个月的工资。
干部退休始于1958年,到1988年实有退休干部931人。退休后政治待遇不变,按工作年限发不同比例的工资。
1955年以前干部很少办理退职,至1958年仅办理13人。到1987年实有退职干部679人。干部退职,国家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978年起每月发原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85年起每月增发15~2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享受休假、探亲假、病产假待遇,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始于1953年,后取消,1987年1月恢复,在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中实行,按工龄年限每年休假10~25天。干部探亲所需路费原则上自理。1985年后按规定补贴部分路费。1981年后,凡抗日战争胜利前(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县级以上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980年,凡年满25岁的妇女产假为84天,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干部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1978年前一次性发放,1979年后改为按月发放。截止1987年为99户办理了遗属抚恤手续。
干部享受丧葬补助。1978年8月30日前,发放100元至150元。1978年9月1日后发放240元。
干部的福利待遇,还有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图书补助费、洗理费、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肉食品补贴及交通费补贴等。
干部所需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提取标准多次变更。自1980年后,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年终结余不上缴,可转下年使用,不准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