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婚丧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新中国成立之前,婚姻一般仍是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大多数拜堂后,始得相识。旧社会贫富差别很大,富豪子弟,10几岁即结婚,贫寒户男子多在30余岁娶亲,终身无力娶妻者数见不鲜。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法统压迫下,男子可以休妻甚至广置妻妾,女子须从一而终,视“贞节”为圭臬,改嫁则遭非议。清代中叶,境内就树起“节妇贞女”的牌坊160多座。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曾提倡男女平等,但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的现象无大改观,近亲结婚也较普遍。
建国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市政府组织了广泛的宣传活动,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结婚年龄潍坊市曾有过3次变更。1953年至1970年期间,要求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1970年至1980年期间,要求婚龄一般延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1981年按新婚姻法现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方达到结婚年龄。为了控制人口增长,着眼晚婚晚育,区内提倡男25岁,女23岁,进行结婚。
按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结婚条件方可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婚者主要审查是否双方完全自愿,感情是否破裂。对子女抚养及财产等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在审查离婚中,做好必要调解,如一方不同意,或对子女、财产有争议,必须到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据统计:1951年至1969年结婚登记16661对。1971年至1980年结婚登记31264对。1981年至1989年结婚登记37812对,离婚169对。建国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其后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二节 丧葬
潍城解放前后,一直沿袭旧的木棺土葬和丧葬习俗,遇到丧事,由家族头面人物组成“柜屋”主持操办,力求葬之以礼,棺椁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送葬着白衣,头缠白布,子女披麻戴孝,排列仪仗,一路设祭等。殡后子女“圆坟”,尔后过“五七”、“周年”。旧丧习俗往往造成“破家而丧,债子而偿”,给劳动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1950年以后,厚葬风有所收敛,但土葬延续到60年代。1967年5月潍坊火化场建成,7月份开始火化尸体,火葬逐步推开。有的村庄建立了骨灰堂。区内大多数村庄、城区街道居委会建立了丧改委员会或丧改小组,改革了旧丧习俗,全面推行火化。从而实现了丧改委员会帮助理丧,代替了旧的“柜屋”,举行追悼会或告别式,代替了繁冗的祭奠吊丧;臂佩黑纱,代替了披麻戴孝,骨灰堂放置骨灰盒,代替了封土累累的墓穴。丧葬面貌为之一新。
第三节 火化场
潍坊火化场位于潍城区西郊。1967年5月建成,同年7月开始火化尸体,场地面积25894.9平方米,备有沈阳产82B型火化机两台,北京产冷冻箱1台,火化运尸车5辆,建有告别厅、追悼厅、瞻仰室、业务室、骨灰寄存楼、接待室等服务设施,承办原潍坊市全部、潍县大部、和寿光昌乐一部分及驻潍几个医院,病房尸体的搬运、整容、火化、骨灰寄存和举办殡葬仪式。
该场自建场以来,积极宣传火葬的好处,认真执行国家殡改工作的方针政策,火化率逐年上升。1977年至1988年每年化尸量在3500具左右,火化率为90%。
历年火化尸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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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火化数(具) │年度 │火化数(具) │年度 │火化数(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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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95 │1976 │2938 │1985 │3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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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654 │1977 │3519 │1986 │3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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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699 │1978 │3309 │1987 │3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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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898 │1979 │3146 │1988 │3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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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929 │1980 │3513 │1989 │3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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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149 │1981 │3288 │1990 │4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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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1192 │1982 │33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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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298 │1983 │33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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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1803 │1984 │34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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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67年至1990年共火化尸体60594具。
场内实现了园林化,有假山、鱼池、凉亭,花坛,种植了各种树木花草,苍松翠柏、白杨、梧桐、冬青、绿竹、花卉等,四季常青,绿化覆盖率95%。环境优美、清静卫生,被誉为花园式悼念场所。多次被评为全国“殡改”模范单位。1973年至1983年连续评为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火化组被评为潍城区先进班组。1984年和1985年被命名为潍城区先进单位。1982年11月和1983年12月,省民政厅、民政部在该场召开了经验交流会,对该场的绿化、美化和推行经济承包等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