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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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救灾

1948年潍城解放后,潍坊特别市政府布置了救济工作,电请山东省政府拨救济粮18万公斤,成立了善后救济委员会,3个月春荒即发放救济粮30万公斤,毯子6585条,衣服5481件,布36匹,鞋2525双,煤70万公斤,款4786450元(北海币),建筑檩条5724根。使97户安家生产,860户重建新房3197间。1949年春旱秋涝,白浪河水势上涨,灾情严重,市府及时拨救济棉花4230公斤,衣片2880公斤。为免除沙滩年年受淹遗患,将城东门外南沙滩市场迁移到和平路南段,建立了东西市场街。1950年3月清查统计境内有常住乞丐472人,外地灾民3074人,发放救济款10353元(旧人民币)。衣片3080公斤,棉花6060公斤。1951年郊区农村及市区受灾,发救济粮22250公斤。1959年至1961年3年困难时期,由于风、雹、虫、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特别是政策失误,造成人民生活困难,全境数以万计的人出现营养不良性水肿。市政府成立了生产救灾指挥部,救灾款大幅度上升,1959年19万元,1961年160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其他救济也处于停滞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救济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农村除自然灾害外,一般社会救济户由于政策对头经济发展,户数相对减少,在城区扶持街道生产,农村则开始扶贫,对无生产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市区安置到社会福利院,农村则实行五保。
第二节 五保

对丧失劳动能力或仅有轻微劳动能力在生活中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费用来源,城区由国家负担,农村从公益金中解决。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对五保户供养标准不一。一般按社员平均生活水平,发给口粮和零用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79年全市五保户117户,129人。其中城区65户,72人。在城区由民政局拨款,居委会负责照顾,全年发生活补助费6912元,农村52户、57人,吃、穿、住、医、由生产队包下来。1983年全区对111户,131人普查后颁发了《五保证书》,落实了供养标准,口粮每人每年不低于245公斤,零用钱每人每月不少于5元,全年供给口粮30965公斤,款12026元。1984年区划后,全区有五保户311户,379人,每年供给口粮7.5万公斤,款3万元,国家补助5000元。1985年提出各乡镇都要举办敬老院,集体解决生活问题,从而使五保户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1990年全区20处敬老院收养五保对象171人。
第三节 救济

1964年至1965年工业调整,潍坊市3000多名职工下放,1966年统计有1555人无工作,经政府批准厂里收回625人,重新就业200人,尚有730人无职业。其中35人按其本人原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每年6384元,定期救济的9人,每年1356元,临时救济的61人,每年20160元。1985年后,除不够救济标准和归口管理的以外,区内还有63人享受40%的救济,每年需用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