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晚清时期,潍县司法由知县兼管,县衙设典史,协理执掌囚禁、刑监、审判。民国初年,潍县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帮审员协理刑事、民事审判。1928年取消帮审制,成立县法院,设审判官由山东省高等法院委派。1933年1月,潍县法院改为青岛地方法院潍县分庭。1935年改为潍县地方法院,推事李鹏兼任院长,设民事庭、刑事厅、录事室等机构。日军侵占潍城时期,伪潍县县公署承审处设承审员。1946年2月恢复潍县地方法院,设推事室、书记官室、公证处等机构。
1948年5月成立潍坊特别市地方法院,由中共中央华东局决定,潍坊特别市人民政府公布江滨为院长。1949年6月改为潍坊市人民法院。1950年5月,撤销潍坊市,法院机关并入山东省人民法院昌潍分院。1951年1月,建置县级潍坊市,院长由省人民法院昌潍分院副院长兼任,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同年3月潍坊市裁判委员会成立,市委书记兼市长臧君宇兼主任委员。1954年国家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潍坊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法院院长。从此,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人民委员会(后改为市人民政府)任免。1958年,潍县建置撤销,县法院并入市法院。1962年县市分设。1968年公检、法实行军管,三方机构合并。1972年8月恢复市法院,设秘书室、刑事庭、民事庭、坊子法庭。1980年1月国家颁布第二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市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1983年全院人员编制57人,设院长室、办公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事庭、经济庭、执法庭、信访室及东郊坊子、红星法庭。1984年1月随建置改变,市法院改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1990年,全院人员编制96人,设政工科、研究室、办公室、刑事庭、民事庭、经济庭、告申庭、行政庭、执行庭,派出人民法庭17个。
群众代表参加陪审,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9年,法院在南屯村和高家涧头园子公开审判恶霸与抢劫案,就有群众代表参加陪审。1953年普选,在城关区试点成立普选人民法庭,选举产生了23名人民陪审员。同年11月,在东关区、南关区实行。1956年第二次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191人。1958年,人民陪审制度中止。1962年恢复实行。1966~1977年又中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78年普选,选出陪审员60人。1980年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60人。1987年,全区共有人民陪审员50人。
人民陪审员轮值陪审,积极热情,认真负责,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城关陪审员毛秀卿,是5个孩子的妈妈,家务繁重,仍积极参加陪审工作。1956年3月,她主动提出“科学安排审判时间”的建议,实行计划办案。10天审结案件20余起。有一个女青年由父母包办,与比她大28岁的杨某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杨年老坚决不离婚,法院公开审理未决。毛秀卿便利用下班时间,登门找双方谈心,终于说服男方,达成离婚协议。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年,《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法院审理残害虐待妇女儿童案件大量增加。1951年开展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依法审判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道会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1949至1951年,年平均收案477起,占全市当时人口的0.22%。1951年后,法院加强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减少,刑事收案下降为人口的0.74‰。1957至1966年,审理杀人、纵火、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46起,占这个时期审理刑事案件的1.82%。“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瘫痪。1973年法院恢复办公后,认真依法审理案件。同年8月,对拦路强奸妇女等12起严重犯罪案依法公开宣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合议、回避、辩护、陪审、上诉等审判制度,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1979年底开始,刑事审判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983年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集中打击,统一行动部署,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分子。1977年至1983年,共审理反革命案件53件,其他各类刑事案件958件。其中杀人、纵火、抢劫、强奸、流氓团伙等严重犯罪案件356件。
1948年5月至1983年末,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743件,审结6739件。1984年至1990年,潍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98件,1820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8年5月至1949年末,共审结民事案件550件。审理过程中,遵循扶植群众,维护革命秩序,司法为人民的方针,依照新民主主义法律、政策处理民事纠纷,判决43件,和解377件、撤诉、移转130件。其中债务纠纷案222件,居第一位,其次为房产纠纷案113件,婚姻纠纷案100件,其余为赔偿、买卖、土地等纠纷案。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婚姻案件激增,审结644件。1953年,私有房产税契确权,房产纠纷案件增加。1月至10月即受理176件。其中典当回赎纠纷占90%。1954年后,各类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59至1961年,受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的影响,人民生活困难,有夫另嫁,一方外流无下落,草率成婚和早婚等情况严重,婚姻案件上升,三年共审结95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0%。1962年后,审判人员下乡、下街、下厂,结合基层调解组织,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处理民事纠纷。1962和1963两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43件,其中调解处理450件,占70%;判决63件,占9.79%,其他处理130件,占20.21%。1968年,审判机构实行军管,民事审判工作中止。
1973年,法院恢复工作,重建人民法庭,清理民事积案,建立健全调解制度,依靠基层组织,加强基础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调解为主,既解决纠纷,又增进团结。1973年至1976年,共审结民事纠纷案669件。其中调解600件;其他处理61件;判决8件。1978年后,由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案件涉及范围扩大,数量增加。1977至1983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075件,审结2043件。其中婚姻纠纷940件,房产纠纷658件,赡养、抚养、继承、赔偿等纠纷433件。1984至1990年,审结民事案件4633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0年11月,市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1年,审理经济纠纷案9件,全部审结。1982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5件,调解处结13件,未结2件。1983年,受理购销合同纠纷、建筑承包纠纷等案件33件。在审理过程中,坚持调查研究着重调解的原则,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984年后,经济纠纷案件增加,区法院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城乡企业,积极疏导,着重调解。至1990年共审结经济案件2286件,标的额2853.23万元。
第五节 案件复查
1953年7月,对潍城解放以来审判的刑事一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纠正错捕、错押、错判案11件。1956年5月至1957年6月,市法院复查1955、1956两年审判的766件刑事案件,复查定案736件,判决正确或基本正确的558件,占复查定案总件数的75.82%;畸重改判轻刑的131件,占17.8%;错判改判释放的40件,占5.43%;主要事实不清退回侦察的7件,占0.95%。1962年8至10月,复查1958年至1961年审结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421件。其中判处正确的有317件;畸重的50件;不该判而判的6件;错案42件;冤案6件。判处畸重和冤错案件,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改判纠正。对同期审结的社会刑事案件397件,于1963年3月至10月进行复查,改判纠正原判畸重的17件,与事实不符和定性不当的31件,错案1件。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开始复查“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四人帮”、或为邓小平同志鸣不平被判刑的案件)。查出错案9件,全部予以平反纠正。1979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及到1978年判处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在共计750起案件、855人中,维持原判的有358件、399人;减刑的218件、263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42件、53人;改判无罪的132件、140人。1980年复查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冤错案件8件,全部平反纠正。
平反冤假错案深得人心。市政工程队丁国兴,因错误言论被以反革命罪判刑3年,改判无罪以后,他主动干最脏最累的活(化沥青),并同别人共同完成机具革新12项,被评为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