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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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前,知县审理境内所有民事、刑事案件。民国初期,潍县仍由行政县长官兼理司法。1928年成立县法院,实行“审检合署”,县长张金寿兼任法院检察官。1929年7月,县法院独立,取销县长兼职,设专职检察官,院址由县政府迁出,设于县治前街考院旧址。1933年1月,撤销县法院,成立青岛地方法院潍县分庭,内设检察处。1935年7月1日,改青岛地方法院潍县分庭为潍县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检察处设检察官室、书记官室、法警室等。19 46年2月,恢复潍县地方法院,检察处人员编制有首席检察官等34人。
建国后,刑事案件的侦察、诉讼由市公安局执行,民事案件由有关的社会团体、单位或原告人直接参入诉讼。1952年12月潍坊市人民检察署成立。由公安局长李璞兼检察长,杨文典任副检察长。1954年6月,杨文典任检察长。同年12月潍坊市人民检察署改名潍坊市人民检察院。1958年市县合并,潍县人民检察院并入市检察院,1962年恢复潍县建置,县检察院分出。1967年7月撤销市人民检察院。1978年10月重建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孔志民任检察长,杨克海、许亮任副检察长。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发布实施,市检察院调入人员33名,全院干警49人。1980年4月,市检察院设办公室、政工科、批捕科、经济检察科、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任命第一批检察员13人,助理检察员20人,书记员6人。1981年4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孔志民等7人组成,批准新任检察员7人。组建控告申诉检察科,受理刑事控告申诉自首检举案件,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实行法律监督。1984年1月随建置改变,改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潍城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命陈象宝为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月迁往向阳路新建大楼办公。1986年末,全院干警有62人。1987年2月增设政策法律研究室、刑事技术科。1988年5月增设税务检察室。1990年,全院编制82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署)建立初期,检察业务未全面展开,只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刑事检察,进行重点办案。1955年后,全部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任务。1953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案件2629起,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2103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629起,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2484起。1978至1983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人犯案867起,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800起;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38起,经审查决定起诉的689起。1984至1989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913起,1359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845起、1236人。受理移交审查起诉案件882起、130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867起、1266人。出庭支持公诉644次。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3年,市检察署开始进行法纪检察。1956至1965年,共受理侵犯人权、违犯政府法令、失职渎职、隐匿毁弃信件责任事故、奸污、贪污偷盗等法纪案件198起,依法批捕案犯71人。1980至1983年共受理法纪案件68起,立案查处30起,批捕案犯9人。1984至1989年,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50起,立案查处的53起,依法批捕案犯20人。其中1986年依法立案查处的潍坊毛纺织厂原料科科长120万元特大玩忽职守案,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开展法纪检察工作的经验推广。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3年,市检察署受理贪污、敲诈案7件,向法院起诉了3起。1954年,侦破不法商贩破坏粮食统购统销和棉布计划供应案件15起、贪污案件6起。1957至1959年,市检察院自行侦察终结贪污案36起。1961至1963年,自行侦察终结贪污、投机倒把案件64起。1980年充实经济检察办案力量,加强经济案件立案侦察,至1983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0起,立案查处40起,挽回经济损失13万多元。1984至1989年,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78起,立案查处383起,依法批捕案犯212人,挽回经济损失738.4万元。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4年,市检察院开始对监所和劳改农场行使检察职权。1954至1964年,对看守所自行检察及与有关部门联合检察59次,受理加刑案件182起,处理错捕错押案件9起。
1980年,对看守所、劳改队派驻检察员,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和羁押人犯登记制度,配合看守所、劳改队进行了狱政管理整顿。1980至1983年,共受理劳改加刑案件49起,经审查决定依法起诉23起,受理犯人申诉80起。1984至1989年,共受理劳改加刑案件18起,对劳改队和监所进行安全检察118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20起,给犯人上法制课128次,个别提审教育1185人次,纠正干警违法13次。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7年,建立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制度。1980年设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1979至1983年,共受理人民来信696件,来访116人次,自行处理控告申诉239件,转有关部门处理457件。1986至1989年,共受理来信来访808件次,自行处理419件次,转有关部门处理389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