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9月,山东巡抚杨士骧以潍县为铁路要站而设巡警局。由地方商界捐银2000两作为经费,招募巡捕45名,巡警局在城区设岗15处,维持治安。次年巡弁改称巡官,巡捕改称巡警。
1912年民国政府成立,废除清末巡警局,潍县成立警区,设区官1名。翌年改警区为警察事务所,县知事兼所长,设区官1名,一等巡官1名,二等巡官1名。1915年设东关警察分所。1917年改所为署,设一、二等警佐各一名。同年6月设警备队,县知事兼领队官,有总队长1名,分队长数名。1923年警察所复改称警察事务所。1928年,警备队与警察事务所合组为警察所,警备队长胡乃桂任警察所长。同年6月,警察所改为公安局,李超英任局长。1929年县警备队改为山东暂编第七旅,开赴济南。此期间县公安局地址在城关城隍庙内,东关和坊子各设分局,共有职员、长警175名。1934年从民团中挑选50名人员组成保安队,归公安局管辖。1938年1月,日军侵占潍县,县公安局随国民党军队撤走。日军投降后,国民党委派军统潍县组组长张廷杰为首,带领部分军校学生和收容的80名流亡学生组成警察局,张廷杰为代理局长。于1945年10月16日全部接收伪潍县警察所人员和一切装备。1946年两次招收学警136人。年末上报警察局总人数824人。1947年3月增设女警,专管对妇女进行搜查。
国民党警察机关,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对反抗其统治的劳动人民群众进行残酷镇压。1928年夏,中共潍县县委领导的大柳树起义,惨遭国民党潍县警察和第二保安团的血腥镇压。有48人被捕,4人被杀。10月,将中共潍县第一任县委书记庄龙甲杀害。1928年12月,对被捕的高密县委书记王全斌同志施尽酷刑,先后割下他的双耳、舌头,剁掉双手,砍下双脚,挖出双眼,于1929年1月,将其杀害。
1948年4月27日潍城解放,29日成立潍坊特别市公安局,辖西城、东关、南关、坊子、望留分局。5月至8月先后设立派出所11个,1948年下半年相继建立消防队、交通队和保警大队。1949年6月,潍坊特别市公安局改为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西城、东关、南关、坊子分局改为一、二、三、四分局,有派出所19个。
1950年6月,公安局进行整编,局机关设4科1室,撤销一、二、三分局。其辖区内13个派出所改为8个。1951年撤廿里堡派出所,改设廿里堡分局,即第五分局。1954年1月,市区8个派出所合并为3个。1956年4月,第四分局改为坊子派出所,第五分局改为市郊派出所。1958年市县合并,潍县县局并入市局。1962年恢复潍县建置,县局分出。1967年3月,市公安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68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家合并,机关内设保卫、治安、审判、民事、政工、办事等6个组,保留各派出所。1973年6月撤销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同年7月1日恢复市公安局,机关设五科一室、刑警队和看守所,下设10个派出所及消防队、交通队。后又增设消防科、行政拘留所和4个派出所。1979年8月增设外事科。
1984年1月区划改变后,称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同年7月,分局机关调整机构,设七科、两办及刑警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同年底有下属派出所19个。1985年3月,原潍坊市看守所改称潍城区看守所。1990年,潍城区公安分局共有417人,设办公室、行政科、政工办公室、看守所、拘留所、交警队、业务一、二、三、四、五科、法制科。
附:日伪潍县警察所
1938年1月,日本侵略军占领潍城后,以汉奸毛寄臣为首的潍县地方治安维持会,网罗部分土豪劣绅,组成200余人的保安大队,下设5个分队和1个特务班。6月,伪潍县公署成立,从保安大队中抽出部分人员组成伪潍县警务局,郭林玉任局长,高寿康任保安大队长。1940年3月,伪潍县警务局改称潍县警察所。1942年2月,在特务系内成立剿共班,专事反共活动。6月,成立经济系,强化对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封锁。1945年8月,日军投降,日伪潍县警察所随之崩溃。
日伪警察所对潍县人民实行残酷统治,对人民的抗日活动进行血腥镇压。1942年春,日伪潍县警察所配合日率宪兵队去昌邑瓦城一带扫荡,抓捕革命群众300余人,押回潍城,刑讯后有40多人送济南监狱。1942年冬,在东虞河头村逮捕共产党员谭述庆,押至日军宪兵队。1943年夏,在东曹庄逮捕中共区委书记马崇兴等10余人。马崇兴被日军宪兵队杀害。
第二节 治安管理
户口管理 民国初年潍县始建立户口管理,实行乡镇户口管理制。日伪时期,警察所保安系管理户籍调查登记,并对成年人制发“良民证”,严格控制人口居住和流动。1945年日军投降后,潍县警察局制定《户口呈报暂行办法》,实行强制性保甲户口管理。
1948年4月27日潍城解放后,市公安局随即于5月5日对市区户口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初步澄清了户籍人口状况。随后,又进行了户籍复查,填发户口册和换发门牌。1955年2月,市公安局、民政局联合对全市公共户口进行登记,并纳入正常户籍管理。1957年8月建立人口卡制度,户口管理开始系统化正规化。1962年,农村10处公社的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等登记、签发工作由公社秘书或文书兼管办理。1966年4月,市公安局规定,凡出生婴儿申报户口,必须交出生证明。为方便群众,开展了协助各单位查人办事、为群众寻亲访友、代查住址业务。1974年1月,火车站派出所,为黑龙江省南岔河车站居民陈素芝找到了分离32年的母亲郎益贞。1984年8月,开始对外地来潍城经商和从事包工建筑等业的暂住人口,进行了清理登记,并纳入临时户口管理。1987年,对全区30143名暂住人口全部进行了登记发证,并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治保组织。
交通管理 1948年11月,市交通队组建,编制56人。负责管理交通和处理交通事故。1954年4月撤销交通队。同年7月,成立市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辖23个基层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1956年重建交通队,编制15人。1960年7月,增加交通民警30名,其中女民警12名。1962年3月撤女民警。自1978年以来,交通民警逐年增加。到1983年底,交通队有干警88人。
1948年11月,市政府颁布实施《潍坊市交通细则》。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置固定交通岗位。1963年2月,市政府颁布《潍坊市区交通管理实施细则》。1967年开始在主要交叉路口建交通岗楼,采用红、绿、黄灯光信号指挥。1982年6月,市政府发布实施《潍坊市区交通管理规定》。在市内交通干道设置指示、警告、禁令等交通标志,路面有人行道、车辆分道线和停车线、中心交通线。东风街、胜利街、和平路、民主路、工农路、青年路、向阳路等部分路段。白天禁止大型货车、拖拉机、畜力车和大板车通行。对机动车辆在市内行驶、停放及时速都作了明确规定。
1948年9月,市公安局开始对自行车实行管理,普遍进行登记、发放牌照。1953年起自行车牌照发放转交税务部门办理。1978年后复由公安部门负责。1979年10月,市公安局设自行车管理所,办理登记、签发牌照、砸车号。各派出所设车管员,办理迁移、过户、核验持车证件等工作。自1980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自行车验证、查核。
危险品管理 公安机关列为危险物品管理的主要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易燃物品。
由于政法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管理严格,制度健全,因此,散存在社会上的运动枪支和猎枪是公安机关管理的重点。1958年,制定《射击场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运动射击枪支(包括气枪)一概进行登记,统一管理。同时对猎枪持枪人进行登记,并规定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购买。1962年10月,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所有制造、销售、使用猎枪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公安机关登记。1964年4月,市公安局对持有猎枪者进行调查登记,全市有各种猎枪581支(多为土枪)。1982年对猎枪、气枪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无证而又拒不登记的,以非法持枪论处,一律收缴。
1953年,市公安局制定《潍坊市危险物品暂行处理办法》。对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严加管理检查,确保安全。1959年11月、1960年9月,又先后制订了《储存、购买、运输爆炸物品的几项具体规定》和《潍坊市公安局关于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从而使危险品的措置与管理有章可循,责任明确。1962年6月,市公安局对19个销售、使用、存放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8个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规定各单位定期向公安局汇报情况,从制度上强化了对爆炸、易燃物品的管理。1980年以来,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关于违犯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对炸药、雷管等危险品采取了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散存于社会上的炸药、雷管全面进行了检查收缴。1984年,对开山采石的集体单位和个体专业户,实行批准登记发证,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1986年底,责令不具备生产条件的4处爆竹作坊停产。
特种行业管理 1948年,潍坊特别市政府把旅栈、印刷、刻铸治印、戏院、电影院等列为特种行业,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1949年,先后制定了《潍坊特别市旅栈业暂行规则》、《潍坊特别市娱乐场所暂行规则》和《刻制印刷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条例》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条例》进行管理。1951年末,全市特种行业有345户。1956年,私营企业全面实行公私合营或合作经营。特种行业分别归属商业、手工业部门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开业和印刷、公章承制的审批,检查特种经营制度的落实。1963年5月,市公安局恢复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并制定了《潍坊市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全市列入特种行业的企业108户,共计职工1042人。198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特种行业内部普遍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仅旅栈业就有7种岗位责任制度;旅客协助员制度,进店登记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昼夜值班巡逻和查铺制度,三交换制度,三宣传制度,工作报告制度。1988年,旅栈从业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261名,破获案件35起。
清查登记 1948年4月30日,潍坊特别市公安局发布第一号布告,要求所有国民党员、三青团员限期到登记站登记。自5月1日至7月末,共登记国民党员761人,三青团员624人。
禁毒 民国时期,潍县政府有令禁毒,但禁而不止,贩毒、吸毒的甚多。特别是有财势的人公开吸毒,对于他们禁令只不过一纸空文。日军侵占潍城后,贩毒、吸毒的全部公开化,大街上“烟馆”敞开售销毒品,农村有种植罂粟的。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严令禁毒,打击毒品贩子,查禁毒品来源,设立“戒烟所”,禁绝吸毒、贩毒。
禁赌 解放前,城乡赌风颇为盛行。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取缔赌场,严惩屡教不改的赌徒,煞住了赌博风。后来,尚有隐蔽开局赌博的,一经发现,即予查禁。
禁娼 解放前,有妓院6处,妓女147人。其中以“平康里”规模最大,妓女最多,占据东关苇湾北一方土地。有暗娼81人。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自1948年下半年开展取缔娼妓活动,教育妓女从良归正,参加生产劳动,自谋正当生活。1951年后,娼妓绝迹。
群众治保组织 建国以来,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治安管理的同时,依靠人民群众同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在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秩序安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2年末,市公安局根据《山东省城市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暂行条例》,在城区以户口段(后以居民委员会)、郊区以乡为单位,通过群众选举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41个,共有成员324名。郊区各村成立治保小组85个,组员394名。厂矿企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自1953年开始建立。1978年以来发展比较快,人员素质也比较好。1980年统计,全市有治安保卫委员会200个(市区街道所属46个,农村大队所属154个),成员1300余人。1984年底,经过整顿和充实,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共392个(街道居委会92个,农村300个),成员1596人。1986年市区共有治安保卫委员会723个,治保队伍5605人。治保人员站岗、巡逻,防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1983年4月22日,王金先等人在黄家庄子入室偷盗时被治保人员当场抓获。通过审查,挖出1个16人的盗窃团伙,破获大小案件40余起。1987年至1988年,治保人员共抓获违法犯罪分子886人。1989年,重点抓了厂矿企业保卫科和护厂巡逻队的建设,增设保卫科11个,护厂、护校巡逻队15支,增加保卫干部44人。
联防治安保卫委员会 1978年8月,市公安局针对社会治安状况,动员和帮助处于偏僻地区的174个厂矿企业,分7个片、39个小组,组成272人的联防队伍,进行治安巡逻。1979年11月,通过总结肯定了这一经验,推广到市区各个区域和公共场所,统一定名为区域联防治安保卫委员会。1985年联防治安保卫委员会增加到50个有联防人员419人,形成了市区街道、偏僻地区、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治安联防网络,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79到1980年,两年内协助公安派出所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共计154名。1983年3月,杀人犯纪作辉(寿光县人)在益都县行凶杀人后窜来潍城,在长途汽车站附近活动,被联防人员发现,当场抓获。1990年,在全区农村推行了乡、片、村三级治安防范网络。全区10处乡镇,普遍设立了治安联防指挥中心,建立联防分队32支,有队员244人。
第三节 羁押·劳教
明清两代以至民国,潍县监狱设于县衙正堂西南角门内,仅1928年于县署西侧增建一看守所。
解放后,人民政府启用旧监狱。1983年迁往城北新址,新监室有走廊、放风场,阳光充足,空气流畅,夏有纱窗,冬有防寒设施,并装置收听新闻时事和政策的有线广播喇叭。看守所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既实施严密严格看管,又坚持政治思想教育和文明管理,保证犯人吃熟、吃热、吃的卫生、吃足定量。1952年12月,市公安局制定了《看守所犯人卫生暂行办法》,规定犯人按时洗衣服、理发,每天有足够的开水供犯人饮用。1956年4月,根据省劳改工作会议要求,市政府决定由市府卫生科每月检查一次看守所的卫生,负责监室消毒和防疫工作,市立医院负责给犯人检查治疗疾病。1979年9月,看守所设医务室负责为犯人治病,定期体检。
第四节 镇压、改造反动势力
剿灭散匪 潍城解放初期,国民党残余武装分子继续与人民为敌,他们多则几十人,少则三五人,伺机抢劫枪支财物,进行破坏活动。市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政治攻势,先后有20多名散匪自动交出枪支,表示悔过自新,受到宽大处理。同时对继续作恶的散匪,人民政府严惩不贷,坚决消灭。
镇压反革命 1950年12月20日,中共潍坊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双十”指示,逮捕反革命分子26人,开始了镇压运动。1951年3月,成立由5人组成的市镇反指挥部,自上而下,组织发动群众性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3年上半年,依法逮捕和处罚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在任伪县长期间捕杀中共工作人员和群众42人的郭莘野等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被依法处决。1955、1957年,根据中央指示,又先后逮捕镇压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经过三次镇压反革命,全市绝大多数反革命分子落入法网,受到人民的惩处,另有接受敌特机关潜伏任务,混入宗教内部进行破坏活动的特务分子赵某等一些反革命分子,在镇反运动威慑和政策感召下,投案自首。
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51年“镇反”以后,对运动中揭发检举出来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和罪行较轻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进行管制,交群众监督改造。郊区各乡、村及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分别建立管制委员会和管制小组,后来又把由公安机关下达管制令的坏分子列为管制对象。1956年,市公安局依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对郊区14个乡的578名地、富、反坏分子归划入社。其中一贯表现较好被“摘帽”定为社员的327名,表现一般化定为候补社员的182名,表现不好继续管制生产的69名。从1959年开始,历年末,公安机关和群众联合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评审,对表现好的经政府批准,摘掉帽子。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给“四类分子”摘帽。全市城乡492名“四类分子”经过评审,有376名摘帽。至1983年,所有的“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潍县反动会道门种类较多。有的公开,有的或明或暗,具有一定的组织基础和势力范围。1948年统计,有一贯道、九宫道、同善社、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圣教慈善社、皈一道、十成佛道、后天道、金丹道、圣贤道共10种。有大小道首128名,道徒4600余人。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愚弄群众,与敌伪势力暗中勾结,进行反革命活动。会道门头子张冠卿,设佛堂11处,发展道徒1000余人,诈骗钱财,以求丹治病致死群众11人。抗日战争中勾结日伪组织反革命武装。解放后组织“正义辅导委员会”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1949年6月,潍坊市公安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取缔反动会道门布告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对反动会道门进行了登记,宣布取缔其组织及一切活动。1951年5月10日,市公安局逮捕了一批罪行严重的反动会道门头子,限令没有登记的道首一律登记,号召道徒退道。至7月初,有41名道首自新登记,4018名道徒退道,缴道书727本,道具、证件一批。市公安局自5月中旬在中苏友协礼堂等处先后举办3次反动会道门罪行展览,展出各种道书、道具、武器及反动证件,有穿着皇帝、娘娘、国公、元帅服饰的会道门头目现身说法,其丑恶与反动罪行暴露于人们眼前,参观者络绎不绝。后于1953、1958年,市公安局又进行两次取缔行动,从根本上摧垮了反动会道门的组织基础和思想体系。
第五节 打击刑事犯罪
五十年代初至“文化大革命”前,境内刑事案件发案率较低,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践踏,刑事发案率上升。1978年以来,市公安局针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1983年8月至1986年末,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共潍坊市委、市政府组织发动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共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084起,抓获犯罪分子1767名,捣毁犯罪团伙91个,缴赃款、赃物总计39万余元。1987年至1990年,共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961人。其中逮捕915人,摧毁犯罪团伙206个,破获刑事案件2977起,缴获赃款赃物总计323.7万元。
第六节 消防
消防机构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救火队,华丰机器厂、福丰机器厂和信丰染厂设有厂救火队。
1948年6月,潍坊特别市公安局消防队成立,编制33人。1965年5月,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编制26人,1974年扩编为57人。1981年,经上级批准市公安局设消防科,负责全市的消防监督事宜。1984年设地级市建置后,消防队归市公安局领导,潍城公安分局设消防科,编制在市局消防大队属内。
厂矿企业自设专职消防队。1960至1970年先后有潍坊石油站、坊子煤矿、廿里堡烟叶复烤厂、潍坊棉纺织厂建立消防队。1980年以后,潍坊造纸总厂、潍坊柴油机厂、潍坊化工厂又相继建立。至1986年共有厂矿自设专职消防队7个,共计队员66人。
各厂矿企业自1957年起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现在绝大多数单位的消防队伍组织比较健全。
消防装备和设施 消防队初成立时,只有几部人拉手压浦车和梯子、水桶、火钩等灭火用具。1950至1951年先后增添消防车1部和灭火工具。1971年后陆续添置各种性能的消防车辆和消防设施。1983年末,全市设消防枪314个。其中厂矿企业设306个。有水罐、泡沫、干粉、四氯化碳、照明、指挥等各类消防车23部。其中公安局消防队有17部。所有消防器材装备都依照公安部颁布的管理规定,严格加强管理。
防火与灭火
防火 多年来,潍坊市公安局采取了一系列防火措施,以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1951年2月,制订《防卫火警暂行条例》。1952年政务院颁布《消防监督条例》后,市公安局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消防技术知识培训,开展对厂矿企业、机关、街道的消防安全监督,做到上下结合,以防为主。1953年1月,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全市成立了80个防火安全检查小组,组员1248人。此后,每年都根据季度变化组织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农村防火,历年抓住麦收、烟叶烘烤、棉花摘收和越冬取暖几个关键环节,宣传防火知识,巡回检查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减少火灾发生。从1983年开展建筑防火审核工作。据1986年统计,共审核建筑图纸268份。提出修改补充意见817条,使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更加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
灭火 自消防队建立以来,市公安局在业务、技术、思想上加强领导,严格训练,每年举行业务和技术考核,从而把消防队锻炼成为一支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的灭火队伍,扑灭大小火灾数百起,屡立战功。1982年2月11日下午,潍坊造纸厂廿里堡原料场发生重大火灾。消防队出动11辆消防车及时投入战斗。在这次灭火中,全体消防干警奋不顾身,英勇拼搏,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表彰。全队荣立集体二等功,有2人荣立二等功,3人荣立三等功,8人受到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