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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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募兵

明清时期,县境内以雇佣形式招募新兵,清末始按户籍男三抽一或按牌甲抽调。民国初期,驻县军旅自行招募新兵,在“招募新兵”的大旗下,募兵人员喊叫:“当兵有饭吃,还给钱安家”。应募者多为无业者和闹饥荒的乡民。入伍后,除有疾病的被遣回外,均在军营长期服役,有终生混迹军营的“辈子兵”,也有或长或短干一阶段即逃离的。
第二节 抽壮丁

民国期间,国民政府曾颁布过征兵法,但潍地从未实行,而以强行抽丁代替。一般以18至45岁男性青壮年为对象,按户籍三抽其一,强征入伍。城乡有钱财势力的人家,可买丁替顶,称为“雇壮丁”。后来演变为抓壮丁。1943年秋,仅城西杏埠、圩河一带,一次被抓1000余人,东毕家围近数村青壮年所剩无几。
第三节 志愿兵

“七七事变”后,潍县境内有1500余人相继参加八路军鲁东抗日游击队第七支队。地方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参军者受到隆重欢送,家属受优待,参军入伍成为青壮年的极大光荣事。根据地有歌谣“八路军、独立营,谁参加来谁光荣”。1945年4月16日,抗日民主政府在潍北泊子村后召开的万人动参大会上,有500余人当场报名参军。抗战期间,全县有2500余人参军,解放战争期间参军人数达6000余人。1951年3月,有1193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第四节 义务兵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行义务兵役制,征集18、19、20岁三个年龄的青年服役。1957年7月,潍坊市设征兵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宣传、政审、体检组。征兵年份,新兵经目测,体检、政审合格后,由征兵领导小组定兵,新兵根据入伍通知书集结入伍。1954年至1983年潍坊市征集义务兵9680名。建置潍城区后,1984年至1990年全区征集义务兵2502名。
第五节 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

1978年,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使其留在部队发挥其技术专长,对成绩显著的可提升为干部。
第六节 预备役

1955年,国家建立预备役制度,历年进行征兵工作的同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凡身体合格的青年,除应征服现役的外,其余全部编为第二类预备役。服现役期满退伍回乡的士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后,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1983年后,编入第一类预备役的,包括基干民兵及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士兵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28岁的;29岁至35岁的普通民兵、退伍士兵,列为第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