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现金管理
建国初期,银行对现金的使用控制在国家政策允许和计划经济的使用范围内,限制不合理的使用现金。1950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及县以上合作企业实行超过限额现金送存银行,各单位经济往来经银行同意,在一定的额度内使用现金。1951年1月起,潍坊市各单位按业务计划编制年度、季度收支计划,包括现金、转帐、交银行监督执行。银行按照“批审比计划严、现金比转帐严、支出比收入严,重点比一般严”的原则掌握。同时对分散在各单位的现金由银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1955年3月潍坊市推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同年6月全面贯彻实施货币发行统一政策,使现金调拨与现金计划密切结合。取销了汇差入库暂付汇差办法,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1958年“大跃进”中,在左倾错误影响下,管理大撒手,资金敞着口,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1962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贯彻实施后,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制止不合理的投放,扩大了回笼。“文化大革命”中,撤销管理机构,下放人员,把现金管理制度当作“管卡压”批判而废除。使现金管理工作流于形式。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潍坊市开展了城市现金管理大宣传、大检查、大整顿。规定各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自1979年1月1日执行。对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起了一定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放宽使用现金范围,增加库存现金限额和减少坐支,重新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转帐结算。起点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100元。对提取现金的审批权作了统一规定:每笔提取现金300元者由会计部门批准;300元至1000元者由计划部门批准;1000元以上者由行长批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
1983年机构改革,人民银行上划为地级市属银行。农业银行设潍城区支行。
1984年农业银行潍城区支行,把加强现金管理,搞好货币回笼,控制不合理的货币投放,视为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贷款、呆帐、储蓄、短款、结算赔款、错帐等现金损失均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审批。1985年,各处、所、社普遍配备了兼职现金管理员。对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供销二级站进行了现金管理检查,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1987年农业银行对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单位职工工资开支计划,经有关部门核批后,区行通过工资基金登记进行监督,是年现金回笼1502万元。1988年人民收入增加,城乡储蓄大幅度增加。农村居民储蓄余额12711万元,比1987年增长35%,现金回笼23810万元。1990年回笼现金1071万元,现金库存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