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险
第一节 机构
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潍坊中心支行成立保险代办处。1951年1月改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潍坊支公司。1952年8月,改为潍坊中心支公司,兼办潍坊市驻地业务。1956年设立潍坊市支公司。1958年上半年市支公司撤销,业务、人员并入市财政局,局内设保险科。1980年10月重新组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潍坊地区中心支公司。1984年随机构改革改称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又改为潍坊市分公司,潍城区业务由市公司营业部办理。
第二节 保险业务
1950年由银行承办保险业务时,规定险种为火险、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汽车险、其他运输工具险、人身险等。当时,潍坊市全市只办火险、运输险两种。1951年9月底,全市除粮食,邮电系统外,其余全部完成了承保任务,强制保险的险种有:(1)国营企业财产保险。(2)铁路车辆保险。(3)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保险。(4)省定地方国营航运企业、船舶保险。1952年又开展了渔船险、邮包险、建筑工人险、公路旅客意外险。并扩大试办农村保险。1953年停办国家行政机关的财产强制保险。农村牲畜、棉花、黄烟、小麦等简易火险停办。1954年改物资固定险为物资流动险,1955年7月恢复农村保险,停办铁路、邮电、粮食、地质、水利、交通6个系统的各类强制保险。1956年12月贯彻“愿保就保,不愿保就不保”的自愿原则。1957年底,财产强制保险停办,改为自愿保险。1958年保险业务停办。1980年10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潍坊市(益都县)试办企业财产保险一个险种。1983年险种由单一的企业财产险发展到机动车、家财、牲畜等9个险种。1989年险种发展到货物运输、种植业、养殖业和学生平安、养老金等41种。
第三节 理赔
1951年至1958年潍坊市收保险费316.2万元,理赔63.3万元。如潍坊电厂的雷击事故补偿等。后停办,8年间结存保险费252.9万元。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支公司在潍坊市试办企业财产保险一个险种,收保险费109万元。1981年10月潍坊瓦厂因地陷房屋受损,赔款38,859元。
1983年机构改革,保险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潍城区设营业部办理潍城区业务。截止1989年累计收保险费8305万元,理赔费2391万元。其中1984年8月4日潍坊纺织品站由于大雨造成损失赔款35,75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