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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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税管理

第一节 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政管理含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销售和利润管理、专用基金管理等。1950年企业财务管理限于利润监交及投资拨款。1960年整顿财务基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970年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并进行清仓查库,扭亏增盈,挖潜促产等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同时年年进行企业财务大检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监交企业利润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预算。1953年实行提取奖金制度,利润上交,亏损弥补。1956年国营企业利润监交由税务部门经办。1958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1983年潍城区企业实行利改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然后再按规定比例缴纳利润。是年,潍城盈利38户,税后上交利润6.2万元。物资企业的盈利企业6户,工业供销盈利企业4户,分别按固定比例上交利润10%、5%。
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据1985年企业决算统计,潍城饮食服务行业留利48.3万元,商业企业也有不同程度的留利,为企业增加了财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流动资金管理 潍坊市1953年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银行以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供应全部流动资金。1955年改为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1958年又改为定额流动资金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超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1959年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统一计息,1961年7月1日改为超定额流动资金,仍由银行发放超定额放款。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1962年前,国营商业所需流动资金全部银行贷款。后改为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核拨自有资金,另一部分由银行贷款。1964年市财政对市属11个生产企业核定流动资金268.9万元,比1963年核定的定额资金减少8.9万元。1980年10月对地方国营实行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交纳流动资金有偿占用交纳占用费制度至1983年停止执行,1984年机构改革214个工业企业移交市属有关部门管理。
专用资金管理 建国初期,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基金由国家财政拨给,1958年起,改为全部留企业复置固定资产。1967年企业和主管部门各留20%,上交财政60%。1970年起,国营工业折旧基金不再上交财政。1973年折旧基金改为地方财政集中35%调剂使用。
职工福利基金 1969年前,按职工工资总额8%计提,1970年改按11%提取,摊入生产成本。1979年实行利润留成改为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为11%。
其他专用基金 利润留成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奖励资金以及由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等。均按规定从利润或成本(费用)中提取,按规定范围使用。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国营工业和商办工业专款专用。
第二节 企业清产核资

建国以来,先后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1961年对潍坊市30个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物资进行“三清”。1963年结束,同年复查核实。共损失843.3万元。批准核销损失为827.5万元,留待企业挽回15.8万元,对14个工交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为302.1万元,扣除三项损失225.7万元,商业系统对23个单位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为248.5万元,较1962年290.6万元减少42.1万元。
1972年对国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核资,经核定专署增拨潍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指标为2066万元,其中工业部门2059万元,商业部门7万元。
第三次清产核资始于1979年12月,止于1980年。对应清资产普遍的进行了清查,发现盘盈流动资产53.16万元,盘亏流动资产169.13万元,待报废损失流动资产1167.77万元。盈亏相抵净损失1283.73万元。经批准冲减国家资金和合作资金或公积金。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58年前,由地方自收自支。1962年地方财政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财政总预算管理,但仍是地方的机动财力,其使用按照国家当年财政平衡的情况汇总上报。
1984年区划调整后,除农业税附加外,统由潍坊市管理。
1986年潍城区对辖属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进行冻结清理,清理后的预算外资金上交区财政,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专户储存,计划管理。是年底集中行政事业单位41户预算外资金391万元。
1987年潍城区财政局在继续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利用沉淀的预算外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到期归还,月息4厘,短期使用的办法,对19户工商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全年周转额2,000万元。1988年根据(88)潍财外字第11号文件,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代管办法。当年,共集中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512.8万元,向工商企业发放信用资金173户次,共2,613万元。1989年,预算外资金代管额634万元,发放信用资金660万元,并在大虞乡进行了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试点工作。1990年在继续实行上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严格了计划审查制度,使各项支出更趋合理,预算外资金代管额751万元,共发放信用资金59户次,计1,279万元。是年,还对全区10处乡镇的计划外生育费进行了清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部由乡镇财政所集中代管,代管额达150多万元,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四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对单位必须购买日用品实行核定限额、凭证供应的办法。1966年起,改为由单位自行控制,取消“凭证供应”。1973年重新划定沙发等25种控购商品须经省批准,电视机等7种商品须经地区批准方得购置。1978年对购买集体消费的30种非生产性商品恢复凭证供应的办法。1981年潍坊市设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82、1983年的控制指标均为1250万元。
1984年,曾一度取消控购指标,缩小专控商品范围,由原专控32种压缩为14种。1985年2月改为17种,属省审批的4种,属地区审批的13种。1988年“社控”商品扩大为32种。其中:省审批9种,市审批23种。
1988年潍城复设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对专控商品实行定点供应。对全区的小汽车进行了普查,建立了全区小汽车档案。并合同税务、审计、监察等6部门,在进行财税大检查的同时,对全区“控购”工作一并进行检查。查出违控购买小汽车51辆,违控金额347万元。对违控单位分别处以违控金额40%的罚款,计罚款66.3万元,补交过户附加费32万元。

潍坊市1978—1983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及执行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

年度年度指标累计执行数其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科研用品教学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饮水、洗澡取暖用煤非生产汽车用油其他197810039203582079321714130197910931021315160159187519519801120107133059333433726919819678422562628436204198212508802892429682451983125099032028910120260合计6683572418682029816063821471203

潍城区1984—1990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及执行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
年度年度指标累计执行数其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科研用品教学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饮水、洗澡取暖用煤非生产汽车用油其他1984810300200752521019859008553102108035220198689085531021080352201987900900383158705623319889509503901708066244198912001000423113130117217199013201280470240158191221

第五节 税务稽查

税务登记 1949年2月对制造应税货物的厂商全面进行普查登记。1951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税源调查,关于资金、人员、机器、设备、生产能力等全面进行登记。1982年和1987年各进行了一次税务登记和发证工作。纳税申报1950年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工商企业根据纳税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按期向税务机关交税。
纳税鉴定 1956年,实行纳税鉴定制度,对纳税单位应纳的税种。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入库方式以及减免税等,进行鉴定。1987年对纳税鉴定制度作了修订和补充。
发票管理 1950年11月开始对发票统一管理,实行发货票贴印花的制度。1965年,使用潍坊市统一发票。1984年1月启用全省统一发票。对擅自出售、销毁、伪造、涂改、转让、撕毁发货票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工商业税的管理 自1950年起,对帐簿适合的国营、私营企业采取“自查报帐,依率计征、税后检查、多退少补”的办法征税,对其他工商业户,用“民主评议”办法征税;对小型工商业户、个体摊贩,用“定期定额”办法征税,依率分日计征;对临时商业经营户,先登记,待货物销售后依率计征。1955年起,对国营、公私合营、供销、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
1984年,工商企业征税工作按系统进行条条管理。征税方法有查帐征收、互自纳税、自报核实、定期定额、代扣代交、委托代征等6种。
1950年,开始对纳税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955年,检查389户次,补税357860元。1965年,税务干部深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出新利合作工厂折旧超提、多转成本、帐实不符等12项少报利润56080元,漏交税款30844元。全年检查664户次,查补漏税281000元。1981年6月至8月,对681个纳税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有问题的157户,查出偷漏税款3469000元。1985年国务院派出196人检查组来潍坊市进行税收政策解剖检查。潍城区通过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查,共查出漏税1698.5万元。为加强缉私检查,税务部门发动群众建立密报网,培训密报员,组织民兵开展缉私活动。1952年检举漏税案件1356起,补税罚款22640元。1956年后缉私工作有所削弱。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缉私工作逐步加强。1984至1985年,两年共查获私盐1013362斤,补查税款273423元。1986年至1989年共检查12901户查补税15110万元,1990年共检查7078户,查补税款377.5万元。
注:不同时期的币制单位仍沿用制钱、银两、银元法币元伪币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