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由中央集权,划分国家财务及皇室财务。总司皇室财务的称内务府,总司国家财务的称户部。田赋课税均属中央,尽收尽解。官员薪俸,由朝廷供给;办公费用,以支定收。至1911年为兴办地方事业,始增加地丁附捐。
民国初期,沿清代旧制,由县知事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省按规定的各县等级标准(潍县为二等县)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地丁税、杂税除按成留支外,全部解省。1918年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后,在税收方面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各项杂捐归地方。1935年民国政府《财政收支系统法》公布后,确定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1940年,国民政府颁布战时财政法规,地方政府按田赋常额折实征收,各项税收皆由地方代征,供军政费用开支。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对部队的给养供应,从自筹自支逐步改为统一核算,平衡负担,并规定了供给标准。1942年后,潍县抗日根据地内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胶东行署,县财政科为一级领报单位,人员经费开支按月向行署领报、结算。县内不搞财政收支平衡。
建国前,国家财政体制经过了“统收统支、高度集中”和多种形式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
1951年,国家实行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市)预算纳入省预算。少部分财权下放。1953年潍坊市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的“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包干年终结余归县的财政体制。
1959年至1964年潍坊市先后采取实行“总额比例包干,一年一定”“核定比例,超收分成”、“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办法。同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收归省管理。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7年下达县办“五小”企业利润分成比例。潍坊市“五小”企业留成为50.2万元。1978年曾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一定三年不变。
1980年至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也称“分灶吃饭”在“分灶吃饭”的基础上对工商税实行增收分成的办法。
1984年,潍坊市组建为省辖市。市政府对潍城区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归己,赤字自负”的办法。是年,潍城定额收大于支上交135万元。
1985年,国务院规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潍城区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
1987年由原“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包干形式改为“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潍坊市下达给潍城区的收入基数4200万元,支出基数2751万元,定额上交1449万元,超收部分全部归区财政。
1988年潍坊市下达给潍城区的上交定额1404万元,增长8%—15%,部分上交市政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