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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

第一节 审计制度的建立

审计制度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西周时,国家就设有宰夫、小宰、司会、大宰等官吏,负责审查和监督国家财政收支,按照情况进行赏罚。秦汉以后,审计工作由御史和刑部兼管。宋代正式设审计院,稽查财政收支违法案件。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曾公布审计法。新中国建立后,在县财政、税务等经济部门设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对违犯财经纪律事件进行监督检查。1984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建立了县审计局,配备7人,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规章制度,开展审计活动。
第二节 审计业务的开展

1984年,对全县64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不佳,财务制度不严等方面,展开了审计活动。发现和处理了一批经济违章案件。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有的系统资金运用不当损失120万元;有的系统仅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数额即达92.5万元。二、违犯财经纪律,截留税利,随意开支。全县有41个单位滥发奖金实物41.7万元,3个单位漏交税款40万元;4个单位截留利润10.1万元,4个单位未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任意开支经费70.6万元。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私分公款,共计金额1.4万元。对上述所发现的违犯经济纪律的事件和责任人员,均按政策作了适当的处理。到1985年底,全县查处违章经济案件共计补缴税利金额64.7万元,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