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价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0年,县工商科兼管物价。1958年,成立县市场物价委员会,由11人组成,不久并入计委。1962年,设立县物价委员会,由7人组成,办公室设专职正、副主任。1971年,物价工作并归计委,由一人分工专管。1980年,设立县物价管理局。1984年,成立县物价检查所。1985年,县政府成立物价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工业、商业、供销、粮食、农机、水产、纺织及物资系统均设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
第二节 物价变化
在私有制的旧中国,物价以房产、土地价格为轴心。清末民初,昌邑县的房产地价以柳疃、县城等工商业繁荣的集镇较高,房地价格高者每亩390元(银元),低者每亩300元,乡村房地价格高者每亩260元,低者150元。耕地价格:集镇每亩高者120元,低者70元,乡村每亩高者80元,低者55元。具体买卖时,视地质好坏而异。其次,柳疃丝绸和由岞山、下营进销的煤油、细布,其价格往往影响全县市场其他商品交易价格。1932年,昌邑县政治经济较为稳定,“洋货”与本县农副土特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1932年市场物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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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单位 │价格 │品名 │单位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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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匹 │80 │煤油 │斤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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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骡 │头 │100 │细布 │尺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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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 │头 │50 │火柴 │封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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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头 │75 │柳疃丝绸 │尺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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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只 │6 │土布 │尺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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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头 │20 │小麦 │斤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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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 │只 │0.40 │大豆 │斤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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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 │只 │0.50 │谷子 │斤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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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 │百个 │1.60 │高粱 │斤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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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柿 │斤 │0.07 │绿豆 │斤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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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 │斤 │0.05 │花生 │斤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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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斤 │0.08 │甘薯 │斤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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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期间,工、商业萧条,农村市场工业品缺乏,农、副、土特产品销路狭窄,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在敌占区价格暴涨,在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物价平稳。新中国成立前后,由于战争影响,财政经济状况不佳,物价上涨。
1948、1949年几种主要商品市场价格对照表
1948年11月(北海币)1949年8月(人民币)说明品名单位市场价格品名单位市场价格猪肉斤2800猪肉斤5501948年底每1元人民币可换北海币100元。花生油斤1700花生油斤600小麦斤600小麦斤140小米斤500小米斤130食盐斤130食盐斤30粗菜斤100粗菜斤28土布尺1200土布尺120
按照人民币与北海币1∶100的收兑比值计算,几种重要商品价格分别上涨10倍、20倍不等。1952年,经济得到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物阶基本稳定。1953年,执行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为缩小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剪刀差”,有计划地提高了一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昌邑县几种主要工业产品、商品价格,以1952年底为基数,到1957年市场零售价格指数上升8%,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20%。1958年到1961年,由于“五风”和自然灾害影响,农业歉收,工业生产下降,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资(尤其人民生活必需品)奇缺,定量供应,依然不足,自由市场物价高出计划价格的几倍至几十倍。
1961年昌邑县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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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单位 │国家牌价 │自由市场价格 │品名 │单位 │国家牌价 │自由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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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市斤 │0.116 │2.00 │萝卜 │市斤 │0.03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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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干 │市斤 │0.07 │1.00 │菠菜 │市斤 │0.025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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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市斤 │0.115 │2.00 │胡萝卜 │市斤 │0.03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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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 │市斤 │0.54 │4.50 │白糖 │市斤 │0.75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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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 │市斤 │0.55 │4.00 │红糖 │市斤 │0.5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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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按照上级指示,昌邑县国营集体商店对糖果、糕点、自行车、钟表、酒、针织品、茶叶、进口卷烟等一部分高档商品,实行高价敞开销售,缓和了市场供应紧张状况,增加了货币回笼。敞开销售商品价格一般高于原计划牌价的1倍和2倍不等。
1964年,经济形势好转,全县自由市场交易价格水平比1963年平均数下降8.3%。其中粮食价格下降12.5%(小麦每斤0.365元,大豆每斤0.375元,瓜干每斤0.21元);大牲畜价格下降14%,毛猪价格下降18%。1965年,市场价格比1964年平均下降14.27%。其中粮食下降14.3%(小麦每斤0.265元,大豆每斤0.275元,瓜干每斤0.155元);小手工业产品下降10%,自由市场价格与国家计划价格之间的差价已经恢复到正常水平。国营商店部分计划供应商品敞开销售,原高挡、高价商品恢复原价。
1967年,按照中央指示,“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国家计划价格停止调整,“物价冻结”。1971年,提高油料、棉花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了石油、化肥、农药等支农商品和药品、收音机销售价格,使自由市场价格上升相对缓慢。
1975、1976年昌邑县几种主要商品集市交易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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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单位 │市场价格 │品名 │单位 │市场价格 │品名 │单位 │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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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市斤 │0.36 │瓜干 │市斤 │0.18 │白菜 │市斤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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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市斤 │0.34 │豆油 │市斤 │1.30 │萝卜 │市斤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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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市斤 │0.24 │花生 │市斤 │0.90 │苹果 │市斤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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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市斤 │0.53 │鸡蛋 │市斤 │0.65 │红枣 │市斤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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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昌邑县粮食收购价格提高20%,对超购部分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类、畜产类、水产品等收购价格也相应提高,对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工业产品销售价格作了调整,使全县农民每人平均增加收益9元以上。由于几种食品、副食品销售价格未变,使市场出现了销价低于收购价格的“倒挂”现象。同年11月,全县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肉类提价40%,蛋类提价50%。到1985年,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1979、1985年昌邑县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对照表
品名单位1979年1985年收购牌价销售牌价自由市场价收购牌价销售牌价自由市场价小麦市斤0.1670.1360.270.2260.1360.25玉米市斤0.1170.0960.160.1560.0960.12大豆市斤0.2300.1420.490.3450.1420.33豆油市斤1.160.7951.901.650.7951.35猪肉市斤1.041.041.151.20鸡蛋市斤0.951.032.001.20活鸡市斤0.670.710.760.80白菜市斤0.0250.040.070.06苹果市斤0.280.290.25白布市尺0.330.400.410.50红糖市斤0.520.550.760.80食盐市斤0.1250.1250.1250.125火柴封0.200.200.300.30煤炭市斤0.020.050.030.055煤油市斤0.340.34硫铵化肥市斤0.180.1350.15
第三节 物价管理
管理制度 旧中国的物价,以商品价值规律调节市场需求,商品价格随市场余缺而自发地上下波动,官方无指令性的规定。清末,昌邑县的物价,受柳疃丝绸价格影响较大。民国期间,煤油、细布、火柴等“洋货”大量充斥市场,压低了本县农副土特产品价格,农村经济受到冲击。抗日战争期间,工商业萧条,物价混乱,市场交易往往以粮食作比价或以物易物。1942年,人民政府采取发展生产、查禁毒品、私货等措施,稳定了解放区物价。1950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尚未健全,物价仍受市场商品供求状况制约,物价升降幅度较大。1951年,贯彻中央“坚决稳定物价”的指示,采取紧缩开支,停止放款,国营商业大量投放商品等措施,使县内物价趋向稳定。1954年,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形成以粮、棉、油商品为中心的国家计划比价。1957年,县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央有关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制定了县内工业产品价格和商业零售商品价格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化肥、农药、农具等售价下调35%,粮食、毛猪等收购价格上调25%)。1961年,根据中央对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坚决稳定的指示,县物价委员会规定具体实施办法40条,确定国营、集体经济的工业产品出厂,商店商品销售,饮食服务修理业的加工定价,都要严格执行成本、税金、利润核算规定,制定商品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以质论价,严格执行牌价,不得随意升降,违者罚款,使全县物价基本稳定。1967年,根据中央指示,实行“物价冻结”,对国家控制的基本商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1979年,有计划地提高了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类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市场物价出现波动。县政府制订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严肃物价纪律,制止随意提价和变相涨价的歪风。1980年,对工商企业的商品价格建立了帐簿登记制度,价格调整制度和货台明码标价制度,商品削价处理审批制度以及调价前的保密制度,使全县物价管理体系基本走向正规。
监督检查 1981年,县成立物价监督检查小组,制订了《昌邑县物价监督检查试行规定》,乡、镇设物价监督检查小组19个,义务检查员78名。工厂、商店亦设义务检查员,定期和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随即解决。同时组织各工厂、商店对产品成本、流通费用、利润等商品价格核算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和抽查,并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985年,物价局、计量所在县城商业、供销、农机、饮食服务系统开展“双信”活动,经自查、互查、定期抽查和自报公议,计分评比,有百货商店、农机公司、第三饭店等7个单位,达到商品价格准确,计量无误,公平交易,制度健全,获得县授“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
违章处罚 1980年,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违犯物价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到1985年共查处违犯物价管理案件46起,罚款11.2万元。
第四节 物价调整与改革
1950年,昌邑县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稳定市场物价”的指示,对国营、集体企业,严格要求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计划价格。随着国营、合作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价格体系。在各种价格形式中,计划价格是主体。但是,由于中央、省、地对主要商品价格统得过多过死,县只管理部分三类地方工业品及零星三类农副产品的价格,影响价格在全县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灵活性和积极作用。1979年以后,在搞活经济中贯彻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并重的方针,重视了价格规律的调节作用,县内价格体系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如国营计划价格,浮动价格,工商企业协商订价,议购议销价格,市场自由贸易价格等,充分发挥了县内工商企业的议购议销贸易和自由市场贸易对活跃经济的作用。1985年,县内进一步调整了定购任务内的粮棉“倒三七”比例计价,提高了农村粮油返销价格,全县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范围逐步扩大,计有:铁锅、木质家具、棉纺织品等58种。为扩大企业自主权,对企业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部分日用工业品实行花色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和质量差价,彻底放开了肉、蛋、鱼、菜等主要副食品和大部分中药材的购销价格。对三类日用工业品的小商品和乡(镇)企业、集体企业计划外购进原料生产的商品,基层供销社、物资部门计划外购进的商品价格也全部放开,扩大了市场调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