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
第一节 机构
钱庄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岞山煤油商“同合成”对外经营放款,发行“青票”,商人称其为钱店。
1932年前后,昌邑城内有钱庄15家,较大的有“增祥合”、“福聚信”、“德源祥”、“立成玉”、“同聚厚”、“裕成祥”、“元兴合”、“同盛福”、“同兴德”等,发行庄票和银钱票。柳疃有钱庄7家,“泰源号”、“忠诚义”、“天源永”、“阜盛茂”、“利盛泰”、“高怀君钱庄”等。岞山有钱庄4家,“天增利”、“瑞丰祥”、“华丰栈”、“天增长”。这些商号,对外汇兑、放债。此外,各乡、镇、集市的钱庄和银钱桌子,经营存、放、汇兑款项,群众称“写山帐”、“钱桌子”,全县大小100余家。
1939年,在共产党地方组织支持下,由魏增修、赵子高等在瓦城开设“三义成”钱庄,发行庄票“三义成流通券”,1942年由县人民政府正式接管。
银行 1926年,昌邑县设立钱业公所和钱业联合会,是专门管理钱、票的官方金融机构。
1933年,山东省成立“民生银行”,昌邑县设立平市管钱局,对金融市场进行控制。
1940年,“四纵队”成立昌邑六区兑换所,1942年在流河成立胶东商业兑换所。同年,李树桂部在双台成立“惠民银行”,发行兑换券。
1945年,昌邑县人民政府设立北海银行昌邑办事处。1948年设立北海银行昌南办事处。
1948年12月,改北海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昌邑、昌南办事处。1950年分设柳疃、岞山银行营业所。1951年昌邑、昌南办事处改称昌邑、昌南县支行,1956年两县合并,称为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县支行。1958年,先后在各区分设银行营业所。
1964年分设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县支行,1965年又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县支行。
1971年县银行与财税办公室合并为昌邑县财政金融局。1973年又分设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县支行。
1978年设立昌邑县建设银行。
1980年复设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县支行,辖16处公社营业所。1985年共有职工192人。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县支行辖瓦城、高戈庄铁矿2个分理处和县城5个储蓄所,共有职工108人。
信用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提倡创办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组织,取代旧时的高利贷剥削。1951年在一区山下村试办信用互助组七个,参加农户202户。1953年在供销合作社内设信用部24处。1955年改办信用社194个(每小乡一个)。1958年将123处信用社改为人民公社信用部。1962年恢复123处信用社,独立核算。1972年合并成16个公社信用社。1978年公社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单独核算,是农业银行领导下的金融组织。1984年召开全县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昌邑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选出9人的理事会。全县现有乡镇信用社22处,信用分社44处,信用站、点407个,职工677人。有股份142362个,金额285000元。
第二节 结算
1946年,北海银行昌邑办事处,采用旧时的债权债务发生制、收付记帐法,设货币帐与实物帐,分别记载。结算方式分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一律用支票办理。汇兑采用票汇。
1954年执行苏式结算制度。实行联行往来,取消汇差出入库结算办法。结算方式分八种,即同城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和电信汇拨结算。机关、企业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支用现金者外,一律用转帐结算办理。
第三节 出纳发行
现金出纳与发行业务,主要管理现金。在钞票收付、整点、保管、守库、押运等环节上,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使国家资金免受损失。
建国初期,不论机关团体还是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往来,大都采用现金交易,转帐结算很少,加之通货膨胀,现金流通量过多,银行收付钞票的业务量极大。后来机关企业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银行现金收付业务大大下降。随着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市场货币流通量不断增加,银行现金出纳业务量也相对加大。但由于出纳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县银行现金收付差错率降到百万分之三。从而完成了中央金库昌邑支库财政税收款项的收支管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付,保证了发行支库货币基金的保管、调拨和损伤票币销毁任务的完成。
第四节 金银收兑
金银是国际贸易的支付货币和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禁止金、银在市场流通,民间贮藏者,由银行按国家牌价统一收兑。经鉴别真伪、成色质量,公平论价,专帐记载,专人保管,定期上解。昌邑县银行1951年收兑银元1973牧、白银77086两、赤金1两、色金1833两。以后每年都有收兑、上解。
1968—1985年昌邑县金银收兑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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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黄金(克) │白银(克) │银元(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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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1464 │8862 │2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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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328 │8113 │4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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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855 │6637 │4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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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90 │4439 │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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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2631 │22801 │5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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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1950 │33386 │13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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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2199 │38521 │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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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1071 │28312 │10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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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1939 │50334 │8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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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1405 │30656 │9917 │
├──────────────┼──────────────┼──────────────┼──────────────┤
│1978 │2503 │33688 │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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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834 │44905 │8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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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5938 │327811 │10482 │
├──────────────┼──────────────┼──────────────┼──────────────┤
│1981 │1138 │42677 │636 │
├──────────────┼──────────────┼──────────────┼──────────────┤
│1982 │1067 │9107 │948 │
├──────────────┼──────────────┼──────────────┼──────────────┤
│1983 │579 │10100 │978 │
├──────────────┼──────────────┼──────────────┼──────────────┤
│1984 │606 │6266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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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68 │274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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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侨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内旅居国外的侨胞,陆续与国内眷属取得了联系。国家鼓励华侨向国内汇款,侨汇逐年增加。为鼓励侨汇,银行执行“保送、保密、保存取”的原则。1980年设专人管理,侨汇现款,随到随送,风雨无阻。
1955—1985年昌邑县侨汇款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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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户数 │笔数 │金额(元) │年份 │户数 │笔数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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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 │87266 │1971 │ │ │103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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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 │107049 │1972 │ │564 │114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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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 │150319 │1973 │309 │613 │19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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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 │155079 │1974 │366 │594 │153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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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 │71773 │1975 │365 │588 │139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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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 │88008 │1976 │364 │530 │138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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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 │80608 │1977 │356 │587 │144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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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 │53086 │1978 │402 │711 │2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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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 │97276 │1979 │452 │795 │268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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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 │144706 │1980 │494 │830 │3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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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 │186663 │1981 │605 │1039 │55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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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 │116663 │1982 │643 │946 │57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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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 │100215 │1983 │597 │1057 │60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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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 │85447 │1984 │ │901 │506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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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 │100128 │1985 │ │526 │413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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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 │9339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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