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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

第一节 税务机构

清末民初,县设厘税局,管理海岸口卡的厘税收解。
1927年,县设营业牌税分局。1929年县设烟酒税务稽征所。1930年改称烟酒税务稽征局。1935年,县设营业税局。1940年,“四纵队”司令部军需处下设捐集股。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财政科设税收股、卡4处。1943年,县设工商管理局稽征处,下设一、二、三稽征所。1948年,县财政科内设征收处,分设柳疃、夏店、城关、围子、双台、石埠、饮马、丈岭、岞山税收所。
1950年,县设税务局,1958年合并为财政局。1961年复设税务局,下设城关、双台、龙池、柳疃、东冢、夏店、卜庄、围子、宋庄、石埠、饮马、岞山、丈岭、北孟、王耨税务所。1968年合并为财税办公室。1982年又设税务局,下设16个乡镇税务所和县直税务所、盐税管理所。
第二节 农业税收

地丁田赋 清朝的田赋,沿用明朝“一条鞭”的办法征收,即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摊派的多种贡纳和杂役,统统折成银两,按地亩分摊。雍正四年(1726),奉文按康熙五十年(1711)人丁数额固定征收,每丁征2钱2分4厘,均摊入地亩项下,统称“地丁田赋”。土地赋税定额按地质好坏分四等计算,夏(上忙)、秋(下忙)两期征收白银。乾隆七年(1742年),全县成熟纳粮地1042228亩,其中:上等地174986亩,每亩征银4分5厘,中等地30 5848亩,每亩征银4分;下等地561394亩,每亩征银3分6厘;成熟荒地99542亩,每亩征银2分。此外,更名衡藩地40681亩,每亩征银4分2厘。裁并莱州卫屯田三等地16466亩,每亩征银1分4厘。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全县成熟纳粮地1064507亩,其中:上等地161057.8亩,每亩征银5分;中等地276549.6亩,每亩征银4分5厘;下等地475041亩,每亩征银4分2厘;成熟荒地96336亩,每亩征银2分2厘。此外,民粮地39057亩,每亩征银4分6厘,裁并莱州卫屯地16466亩,每亩征银1分5厘。宣统元年(1909年),全县成熟纳粮地1064336亩,每亩平均征银3分6厘。
民国时期,仍沿用清末丁赋银两数额折征。
1919年,每两地丁赋税银折征银元4元。1930年,每两地丁银征正税4元,附税2元1角。1936年,每两地丁银征正税4元,附税4元。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发布战区国税征收办法,规定每两地丁银征收正税4元,附税4元,每元折实征收小麦2斗8升。昌邑县应征麦粮7784.8万斤,以供军需。当时驻昌邑的“四纵队”、“五支队”、“五团”和高炳旺、蔡晋康等部,任意向农民征收“给养”,摊派军装费、枪支弹药费、莱金柴禾费、谷草马料费、慰劳费、壮丁捐、荣户捐等,再加区、乡、村政权层层加摊办公费、招待费、听差费、站岗费、送信跑腿费等等,均按地亩加摊到农民身上,农民负担沉重。
公粮、农业税 1941年,解放区的公粮实行累进税制,按户数、人口和收入多少,合理负担,规定起征点和最高限额。当时,昌邑县解放区范围很小,全年征收粮食140万斤,平均每亩地30斤。
1944年,土地按地质划分为三等九级,折成标准“中中亩”定好常年产量,再按累进税率以户为单位计征。最高等级每亩常产210斤,最低等级每亩75斤,每个级差为15斤。依照常产,按户计算。每人每年不足100斤者不负担,101斤以上者,用累进税率分8个等级计算,101斤到150斤税率为1%,151斤到200斤税率为3%……1000斤以上税率为35%,1500斤征40%,2000斤征45%。
1948年,公粮征收,改累进税制为按常年产量退除人口免征额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公粮改称农业税。
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核实计税土地,依照前三年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一年一次计算,春、秋两季征收,以麦粮为标准粮,杂粮七折。
1958年,进行农业税制改革,调整常年产量,实行按队计征。全县纳税常产每亩平均调减12.5斤。各公社、生产队执行不同税率,最高为16.5%,最低为15.3%。
1959年,简化纳税手续,改为缴纳粮食,货币结算,每斤标准粮价1角。1961年改为每斤1角1分6厘,以后多次变动。
1962年,调减农业税负担,税额定到生产队,三年不变,包干交纳。全县平均税率调减6.2%。
农业税减免,分优待减免、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1962年,对全县农业受灾减产二成以上者共减免税额1343.8万斤。1979年,对双台、塔耳堡公社6个低产穷队免征农业税3年,计66399斤。1981年,对全县收入低、分配少的136个生产队免征税额403053斤。

昌邑县几个年份农业税收情况表

┌────────┬─────────┬─────────┬─────────┬──────────┬─────────┐
│年份 │计税土地面积(亩) │计税常产(万斤) │平均税率(%) │税额(粮)(万斤) │每亩负担(斤) │
├────────┼─────────┼─────────┼─────────┼──────────┼─────────┤
│1952 │1225000 │26582.5 │15 │4012.7 │32.75 │
├────────┼─────────┼─────────┼─────────┼──────────┼─────────┤
│1958 │1405455 │23064.8 │16.7 │4337.3 │29 │
├────────┼─────────┼─────────┼─────────┼──────────┼─────────┤
│1962 │1174901 │19307.5 │10.5 │2035.3 │17.3 │
├────────┼─────────┼─────────┼─────────┼──────────┼─────────┤
│1981 │1129370 │18312.5 │10.8 │2146 │17.1 │
├────────┼─────────┼─────────┼─────────┼──────────┼─────────┤
│1985 │1126407 │18262.5 │12.2 │2122 │19.8 │
└────────┴─────────┴─────────┴─────────┴──────────┴─────────┘

第三节 契税

契税,起源于东晋。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朝廷规定:凡民田宅舍买卖,限两个月交清税款,自此历代沿袭。
清朝,居民持自制契约到县验契纳税,由县署填发“布政史司”颁发之契纸,贴在原契尾部,加盖印章,成为正式契约,称“红契”,受政府保护。税率按3%征收,同时随征耗费三厘。光绪三十一年增征耗费六厘,每张契纸收工本费五百文(京钱)。宣统元年,税率增至9%,典价6%。
1912年,山东藩司更定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田房价按6%,典价按3%征收。1913年,增加验契纸价5角至1元,注册费1角。1931年,增收契税附加,每张契纸2角。1933年,昌邑县征收典买契税5800元,典买契纸价3500元,典买契纸注册费700元。
1942年,人民政府开征契税,税率按5%征收,随收契纸工本费5角,典契不纳税。全县1个月收入契税305元,工本费27元(北海币)。
1944年,胶东区颁布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税率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菜园、宅基等特种地每官亩征1元;一、二、三级地征5元;四、五、六级地征10元;七、八、九级地征17元;十、十一、十二级地征25元;十三、十四、十五级地征34元;十六级以上的征44元。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
194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上等地买卖每亩征收契税160元,中等地征收100元,下等地征收60元,山埠草场征收10元,盐田、房基按5%征收,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
1950年政务院制订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应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现价6%完税。昌邑县从1953年征收契税,当年收入89671元,1954年征收39961元,1955年收17990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契税停止办理。1962年,恢复征收农村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房产买卖、承典、赠与契税,1976年停办。
第四节 工商业税

厘金、捐税 清乾隆七年(1742年),县内征收的工商业税主要有:牛驴税银24两8钱;牙杂税银45两4钱;课程银32两5钱;当税银120两。还有船税、契税等,无定额,尽收尽解。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昌邑县厘税局征收烟税、酒税、肉厘、百货厘金,按百一抽厘征收。对牙贴税、课程税、当税按营业大小定额承包。全年征解税银4785两7钱7厘。
1921年,民国(北京)政府废除清朝厘金,改称统税。县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卷烟税(税率为30—60%)、棉纱税(税率为6—15%)、酒税、课程税、油税、印花税、屠宰税等。共征解税款4249元。
1930年,民国(南京)政府改统税为货物税,烟按售价的35%,酒按产地价格的40%,棉纱按10%,糖、茶按5%的税率计征。屠宰税,按牛每头1元,猪每头3角,羊每只2角计征。牲畜营业税,骡、马、牛交易每匹(头)征收1元,驴3角,驹折半,由卖主缴纳。油类营业税,按油房榨子多少分四等定额征收。牙税按佣金收入分6等定额征收。全县年征12140元。
1932年,征收商店营业税17601元,油类营业税2743元,牲畜营业税8232元,牙行营业税5604元,屠宰税11259元,全县共计征收45439元。
1936年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的2%、资本额的4%、纯收益额的10%计征。牙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并入营业税种仍按原税率计征,全县共征76576元。
民国时期的捐税,大都招商承包,暗中层层加征,中饱私囊。
1935年昌邑县的屠宰税,由县政府官员3人凑名为“徐明朗”承包,一年二次向政府交纳定额2500元,他们向各区镇转包,包额在四五千元以上。区、镇承包人再找人承包或直接向屠宰户征收,所收税额数倍增加。牲畜交易税,由县政府官员梁修义出面,联合10人承包,定额交纳2000元,他们通过各区、乡和集市“钱桌子”征收,每年实收10000元以上。
工商各税 1941年,人民政府在解放区征收货物税11800元,烟酒牌照税1950元,盐税31796元,杂项收入680元。1942年,又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43年,开征营业税、迷信品产销税。1946年和1947年,受战争影响,税收基本停止。1948年,恢复征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迷信品产销税、盐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和各税具体暂行条例。全国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全国税收有14种。县内的税收有:工商业税(行商、座商、摊贩营业税、所得税)、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5种,后又开征了临时商业税和摊贩营业牌照税。1951年,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1953年1月1日,将原工商税加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营业税,开征利息所得税。全国征收12个税种。本县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1955年,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下营港纳税船舶计113艘,1640个吨位。1956年,开征文化娱乐税。
1958年7月,工商税制改革后,全国有9个税种,本县征收7个: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对上市交易的家畜、千鲜果、土特产品征税。1964年,调整了个体、集体、合作社经济和工业、商业的所得税负担。1966年,上半年停征了集市交易税和集体购买的牲畜交易税;下半年又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保持原税负。全国征收10种税,本县征收工商税、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6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仅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改变了多种税多次征收的烦琐手续。1979年,对社队企业的支农产品或新建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所得税税率,由四级超额累进率,改为按20%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
1983年1月,对木器、纺机、建筑机械等厂缴纳的工商税改为试行增值税。以增值率算出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率计征,年终清算,一年一变。1984年10月,增值税税目由原来的8个调整为13个,新增加了丝绸印染厂、丝织一厂、二厂、五金厂和部分乡镇农修厂。
1983年和1984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和第二步。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以税收形式上缴,使企业同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83年,县内实行利改税第一步的国营企业有37户,其中属大、中型标准的13户,按利润额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属小型企业和供销企业类型的有24户,除电影公司按50%的税率、新华书店按35%的税率、饮食服务公司按15%的税率计征外,其余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371万元。1984年,县内实行利改税第二步的国营企业46户,共中属大、中型的15户,小型的31户。大、中型企业,除药材公司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外,其余14户仍然执行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小型企业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984年10月,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又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产品税、资源税等6个税收条例和3个税收暂行办法,开征了11个税种。这些税种,有从销售环节征税的,有从利润环节征税的,有按使用对象征税的。本县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这次改革,同时对部分税目、税率作了调整。产品税目改按产品类别设置,由44个分解为270个。税率调整了117种,调高的65种,调低的52种。石灰、鞭炮焰火,圆钉、卫生纸、平价粮酿酒、食盐、工、农、牧、渔业用盐,税率都作了下调。
1983年10月,开征了建筑税,凡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均按投资总额10%的税率计征。

税政调节效能 一是调节生产消费,指导经济发展。自建国以来,利用税种的建立,税目的增减,税率的高低,对不同行业和产品,不同的经济成份,实行区别对待,体现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经济的限制和鼓励政策,指导经济的发展。在生产比例上,对烟、酒、化妆品等高档消费品实行高税率计征,税率分别为40%、60%、80%、100%,对生产资料产品和人民生活必须品实行低税率计征,一般为3—5%。1955年,对个体经济实行高说率政策,集体经济实行低税率或减免照顾,促其发展、巩固,使税收成为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二是减免优待,照顾困难。1952年对遭受火灾的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税款。1956年对实行集体化的企业免税,1968年对丈岭、岞山公社46个遭受雹灾的生产队免征工副业税收5万多元。1973年开始,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化肥等10种支农商品,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年计41万元。1979年至1982年对县、社、队新建、扩建企业免征支农产品税金912万元,所得税款318万元。因灾情减免税款19万元。1977年至1982年对丝绸印染厂减免税款162万元。这些单位用减免的税款,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值2870万元,增加利润765万元,扩大了税源,为国家多交税金590万元。三是社队企业税款留成,发展社队经济。1977年开始,社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40%比例提取留成,由县掌握使用,继续发展社队经济。到1979年全县共计提取留成款1097274元。按照投资少,见效快的原则,拨资新建社队企业9处,扩建社办企业45处,支援队办副业44处,发展多种经营24个项目,使社队企业税金由191万元增加到272万元,4年增加四成。四是培植财源,增加税收。从1958年起,在全县税务干部中开展“支、帮、促”活动,帮助厂、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扩大税源。1961年,全县税务人员协助企业发展工副业项目171个,增加收入115万元,增收税款123950元。1978年开展3个增收1万元的活动,全县30名税务人员参加,帮助企业增加收入104万元,增加税金18万元,使长期亏损的3个企业扭亏为盈,全县无亏损企业。1980年开展“小指标百分赛”活动,全县税务人员帮助企业增加收入158万元,1981年增收176万元,1982年增收183万元。
税源变化 建国前后,税务机关仅向150户私营商行、店铺、作坊和小商贩户征收工商业税。1950年纳税的工商业户855户,主要是个体纺织业,公营单位仅6户。1952年纳税户发展到1114户,其中私营纳税额占95.6%,公营占4.4%。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全县国营工商企业纳税额占40.2%,合作社经济纳税额占58%,私营经济纳税额占1.8%。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公社实行了工商各税包干缴纳。全县15处公社包干税款119万元,实际征收84 6265元,1959年包干征收790735元。1970年,县、社、队工商企业有较大发展,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各税占99.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工商业户大量增加,1985年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8.3%。
稽征管理
一、纳税登记、检查。1950年,对纳税工商业户进行全面登记调查,垒县有纳税的手工业户396个,商业户712个。其特点是。工厂少,商店多,资本小,户数多,正规厂店少,夫妻厂店多,税源面大量广,不易控制征收。1951年乡、村普遍建立护税组织,1954年在私营企业和农村中建立护税员。1957年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纳税鉴定修补”和农业社工副业的纳税鉴定,对纳税单位建立纳税申报和登记制度,采取税前指导,税后检查。1960年、19 79年、1982年数次进行全县税收大检查,查出错漏税款100多万元。1982年全国进行税务登记,全县登记的纳税单位945户。1985年,全县纳税户数发展到6491户,其中全民经济性质的141户,集体经济性质的680户,个体经济性质的5670户。
二、征收方法。1950年对个体工商业户征税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和市场随时查验征收”的方法。1957年对合作组织、公私合营厂店、国营工商业户采用按月结帐,月终自缴,定期检查,依率计征的缴税方法。个体临时小贩仍用自报公议、定期定额和市场征收的方法。1962年对国营合作企业缴税采用按月申报,自报自缴,税前指导,税后检查,定期普查,错漏补交的办法。